关于印发《信宜市农业品牌认证奖补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农字〔2026〕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宜市农业品牌认证奖补暂行办法》经市政府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农村局反映。
信宜市农业农村局
信宜市财政局
2026年3月26日
信宜市农业品牌认证奖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业品牌建设,激励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创建农业品牌,推进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和“粤字号”农业品牌认证登记与管理,不断提升我市农业品牌影响力,助推我市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关于加快推进“粤字号”品牌强农的实施意见》(粤农农〔2018〕52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资金,是指用于信宜市农业品牌建设(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和“粤字号”农业品牌)相关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
第三条 奖补资金遵循公平公正、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择优支持、严格管理、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资金使用范围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全市新获得绿色食品标志、有机产品、列入“粤字号”农业品牌目录认证登记的主体,可以申请一次性奖补。
第三章 奖补类型
第五条 奖补类型
(一)新获得绿色食品标志的农产品,每个产品一次性奖补2万元;
(二)新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农产品,每个产品一次性奖补3万元;
(三)新入选“粤字号”农业品牌目录的,一次性奖补1万元。
(四)在认证有效期满后再认证或续展的,不能重复获得奖补。
(五)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六条 扶持政策
(一)农业产业培育扶持。获得本办法认证的农业品牌主体且符合条件的,在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生猪良种补贴、绿色种养循环和粮油生产等农业资金补助补贴,现代农业产业“补改投”、“菜篮子”、示范家庭农场等农业项目申报、创建认定等方面可获得优先推荐。在申报“信”字号公用品牌授权可获得评审加分,在申报省级、茂名市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时,根据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相关规定可获得加分。
(二)品牌营销配套支持。获得本办法认证的农业品牌主体,将被优先推荐参与中国农民丰收节、农业博览会等各类农业展会展示,联动“信字号”农产品共同参与品牌营销推广,优先推荐主体和引进的营销企业开展产销对接,在信宜本地媒体平台宣传推广,为主体提供农产品电商运营和直播培训等服务,助力主体参与“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畅通农产品销售渠道。
(三)金融贷款支持。加大金融机构对农业品牌主体贷款支持力度,对获得本办法认证的农业品牌主体,在符合相关涉农贷款政策条件时,优先获得涉农信贷、贷款贴息、授信额度、贷款利率优惠等金融政策扶持的推荐资格。
第五章 申请程序和要求
第七条 申请程序和要求
(一)申请程序
1.符合本办法规定奖补条件的主体,在获得认证后向信宜市农业农村局领取《信宜市农业品牌认证奖补申报表》(附件)并填写。
2.主体按规定填写申报表后,经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通过并盖章同意后,连同有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送市农业农村局审核。
3.申报时间。农业品牌认证奖补在每年11月申报。
(二)申报要求
经审查,申报单位存在违法经营行为受到社会信用惩戒的,不得申请一次性奖补。申请认证奖补的单位,需按要求提供如下材料:
1.信宜市农业品牌认证奖补申请表;
2.与申请奖补类型对应的农业品牌授予认证材料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对);
3.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对);
4.开户银行和账号;
5.农业品牌工作总结。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奖补资金筹集安排
奖补资金由上级资金或驻镇帮镇扶村资金中统筹解决。
第九条 资金分配和公示
市农业农村局在收到奖补申请后,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核后,制订农业品牌认证登记奖补资金分配方案,并在信宜市人民政府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资金分配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奖补。
第十条 奖补资金的拨付
资金实行以奖代补,采取“事后补贴”的形式,于获得认证后给予奖励。奖补资金在市农业农村局分配方案获批准后,按照相关财政支付制度的规定,办理拨付手续。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为规范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奖补资金管理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粤府〔2023〕34号)《广东省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工作方案》《信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宜市财政资金支出管理办法》(信府办〔2024〕17号)等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责任
(一)确保申报及资金拨付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可行性;
(二)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自觉接受农业农村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申报单位的绿色食品标志、有机产品认证被上级主管部门撤销、被上级主管部门移出“粤字号”农业品牌目录,申报单位应全额退回奖补资金;
(四)申报单位在奖补资金申报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开其违法违规信息。
第十三条 部门责任
(一)市农业农村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管理规定,在资金评审、分配、审批过程中,应严格内部程序,对资金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管,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奖补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做好监督。
第十四条 对负责奖补资金管理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资金管理等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绿色食品、有机产品申报按照《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粤字号”农业品牌认证按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信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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