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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宜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政策解读

来源:茂名市生态环境局信宜分局 发布时间:2025-11-17 21:30 【字体:

  原文链接:信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宜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

  一、背景及任务来源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推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引导畜牧业绿色发展,生态环境部于2016年10月印发了《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对畜禽养殖禁养区的概念、划定标准、划定范围等进一步规范,以指导各地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

  2016年11月12日信宜市印发了《信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信宜市畜禽养殖区的通知》,对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进行了调整。

  按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相关要求,我市原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已无法满足现行生态环境保护需求,不利于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引导畜牧业绿色发展和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亟待调整。我市兼顾保护与发展,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禁养区范围和面积,编制《信宜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并同步废止原方案,旨在为信宜市生态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提供政策指引。

  二、制定的必要性

  一是近几年来,信宜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范围发生了较大变化,原划定方案已不适应相关政策要求,部分区域划定不合理,管理效果有限。通过科学划定禁养区,有助于规范畜禽养殖管理,同时可以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促进畜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二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年修订)》《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修正)》等法律法规的更新,原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与最新政策规范存在不匹配情况;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规定,禁养区划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作调整,目前原方案已满有效期限,亟需修订以适应我市畜禽养殖业发展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新要求。

  三是原划定方案边界模糊,操作性差,未能形成详细、清晰的畜禽禁养区划分图件,给实际管理工作带来了较大困难,影响畜禽禁养区的有效落实。

  为解决上述问题,贯彻落实上级相关政策要求,我市对原方案进行科学调整,主要包括以下三点:

  (一)依据法规、合理划定。以《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茂名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进行畜禽养殖禁养区边界划定。

  (二)多规协调、科学划定。畜禽禁养区边界的划定与茂名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信宜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规划相协调。

  (三)以人为本、控保结合。边界的划定既要合理确定禁养区范围,有效防止饮用水源和河流水体污染,又要以人为本,保证我市菜篮子工程顺利实施,保障农产品供应。

  三、主要参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6.《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7.《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8.《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9.《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10.《茂名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11.《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12.《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

  1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

  四、主要内容

  (一)适用对象

  1.畜禽,包括猪、牛、羊、马、驴、鸡、鸭、鹅、兔、鸽、鹌鹑等畜禽品种;

  2.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

  (二)禁养区范围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自然保护区;

  3.风景名胜区;

  4.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5.生态保护红线;

  6.重要河流沿岸。

  (三)其他要求

  1.强化禁养区域管控。禁养区范围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由有执法权的机构依法责令其限期停止养殖活动,自行实施关停或搬迁;拒不执行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定程序强制执行。

  2.规范禽畜养殖管理。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畜禽散养户应当建设符合《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要求的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鼓励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生产有机肥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畜禽粪污处理应根据排放去向或利用方式,执行相应的标准规范;未达到污染防治要求的,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无法继续整改的,依法予以取缔。

  3.加强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划定的其他禁养区域,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由相关部门会同各镇(街道)依法加强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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