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宜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
信府规〔2025〕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现将《信宜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茂名市生态环境局信宜分局和市农业农村局反映。
信宜市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5日
信宜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优化畜禽养殖业布局和结构,引导全市畜禽养殖业绿色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文件精神,结合信宜市实际,制定本调整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关于畜禽养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标,以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切入点,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为重点,兼顾江河源头区、重要河流岸带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依法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划定原则及依据
(一)划定原则
1.依据法规、合理划定。以《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茂名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进行畜禽养殖禁养区边界划定。
2.多规协调、科学划定。禁养区边界的划定与茂名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信宜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规划相协调。
3.以人为本、控保结合。边界的划定既要合理确定禁养区范围,有效防止饮用水源和河流水体污染,又要以人为本,保证我市菜篮子工程顺利实施,保障农产品供应。
(二)调整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6.《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7.《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8.《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9.《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10.《茂名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11.《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12.《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
1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
三、畜禽养殖区域划定范围
(一)术语与定义
1.畜禽。根据法律和《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畜禽”包括猪、牛、羊、马、驴、鸡、鸭、鹅、兔、鸽、鹌鹑等畜禽品种。
2.禁养区。指《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规定的范围,具体包括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禁养区划定范围
信宜市划定禁养区分别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信宜市县级和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水域和陆域范围。
2.自然保护区。信宜市自然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1范围。
3.风景名胜区。信宜市省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风景名胜区规划区范围。
4.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信宜市下辖东镇街道、玉都街道2个街道的城市建成区和城镇开发边界控制区,18个镇的建制镇建成区和城镇开发边界控制区,以及其他人口集中居住的区域。
5.生态保护红线。信宜市生态保护红线范围。
6.重要河流沿岸。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文件规定,兼顾江河源头区、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湖库周边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根据当地环境承载能力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将信宜市罗定江、黄华江、鉴江、杨梅河水域两岸向陆岸纵深500米的陆域范围划为禁养区;其中,国家级、省级考核断面上游1500米内的区域,禁养区范围延展为水域两岸向陆岸纵深1000米的陆域范围。
四、管理要求
(一)强化禁养区域管控。禁养区范围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由有执法权的机构依法责令其限期停止养殖活动,自行实施关停或搬迁;拒不执行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定程序强制执行。
(二)规范畜禽养殖管理。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畜禽散养户应当建设符合《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要求的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鼓励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生产有机肥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畜禽粪污处理应根据排放去向或利用方式,执行相应的标准规范;未达到污染防治要求的,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无法继续整改的,依法予以取缔。
(三)加强监督管理。依据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动物防疫法、城乡规划法、文物保护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其他禁养区域,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由相关部门会同各镇(街道)依法加强规范管理。
五、其他
(一)本方案实施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府部门的文件要求和标准等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府部门的文件要求和标准执行。
(二)如辖区内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禁养区组成部分有调整,则自动同步调整禁养区矢量范围,确需要对本方案进行调整的,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开展工作。
(三)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信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宜市畜禽养殖区划定方案的通知》(信府办〔2013〕50号)、《信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信宜市畜禽养殖区的通知》(信府办〔2016〕93号)同步废止。
附件:信宜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分布图

1根据《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采取分区管控,其中核心区、缓冲区调整为核心保护区,试验区调整为一般控制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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