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信宜市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宣传发动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原文链接:信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信宜市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宣传发动工作的通知
依据《信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信宜市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宣传发动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信宜市医疗保障局就信宜市2024 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缴费时间: 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为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时间。
二、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覆盖除职工医保应参保人员或按规定享有其他保障的人员以外的我市全体城乡居民、我市居住证持有人、在我市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本市在校学生(含全日制大学生、中职技校学生、中小学生及幼儿入学儿童等)。
(注:除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无户籍、无身份的困难人员、流浪乞讨和“三无”精神障碍患者、预参保的新生儿外,原则上不能将参保人员按虚拟人员录入登记参保。)
三、筹资标准
根据《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茂医保规〔2023〕1号)规定,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国家人均最低缴费标准执行,由每人每年35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380元,在2023年第四季度开展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缴费时开始执行,实施至2024年12月31日。
2024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80元。2023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61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64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每人每年192元,省财政补助每人每年352元,茂名市财政补助每人每年28.8元,市财政补助每人每年67.2元。
四、资助政策
严格按照《关于印发〈茂名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茂府〔2012〕4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政府全额资助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茂人社〔2018〕11号)和《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茂府规〔2022〕5号)等文件规定落实困难人员由政府全额资助参保政策,我市优抚对象参保缴费政策按《关于印发〈茂名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茂府规〔2020〕2号)规定执行,确保应保尽保,不漏一人。
五、参保流程。
1.扩面征缴方式
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保费征缴实行以家庭(户)为单位登记参保信息的模式,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税务机关统一征收。
2.参保缴费流程
(1)生成应缴数据。医保中心对各镇(街道)审核确认后应参加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信息生成应缴数据,并推送应缴数据至税务机关。
(2)税务机关扣费。税务机关接收到应缴数据后,应及时通过代扣方式收缴城乡医保费用,扣费成功后视为已参加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通过银行代扣的,代扣账户原则以本人或家庭成员有效的银行卡金融储蓄账户为主,银行活期存折储蓄账户为辅,且应在签约的银行账户中足额存款,确保账户状态正常,避免因余额不足、账户冻结或锁定等导致扣费失败。
确实未能提供银行账户信息或无法通过银行代扣的缴费人,可通过“广东税务”或“茂名税务”微信公众号、“粤医保”“粤税通”或“粤省事”小程序、V-TAX远程可视化平台、税务自助办税终端、“粤智助”政府服务自助机等渠道进行缴费。
六、退费流程
1.退费情形
除以下情形外,城乡居民医保一经缴费,不予退费。
(1)应由政府全额资助的参保对象通过缴费渠道已个人缴费的。
(2)参保人在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后,在相应待遇享受期未开始前因重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或其他统筹区医保的、死亡的、将户籍迁出本市统筹区的、被判服刑的(待遇享受期开始后,原则上个人缴费不再退回)。
(3)国家和省、茂名市明确的其他可以退费的情形。
2.退费流程:
为便利缴费人办理退费,根据《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2018年第29号公告)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城乡居民医保费退费采取各镇(街道)医保经办机构前台预受理和代收,税务机关受理和核验,医保中心确认和退还的方式。具体流程如下:
(1)各镇(街道)医保经办机构前台预受理缴费人退费申请,代收退费申请资料,并定期将资料传递给税务机关。
(2)税务机关受理退费申请资料,核验退费申请信息,核验后定期将资料传递给医保中心。
(3)医保中心确认退费申请,并将退款金额退回缴费人。
(4)医保中心定期将退款金额汇总,向茂名市医保中心请款。
(5)茂名市医保中心报请财政部门审核后,将退费金额从财政专户划拨至医保中心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
其中,由于税务机关原因引起的多收、错收城乡居民医保保费,由税务机关发起退费申请;由于政策性原因引起的多收、错收城乡居民医保保费,由各镇(街道)医保经办机构发起退费申请并退费,将已办理的退费信息传递至税务机关。
七、补缴情形
未在规定的集中征缴期内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的居民(中途参保人员除外),原则上不予补缴,需在下一年度办理参保或重新参保缴费手续。
按规定在集中征缴期内已办理参保登记,因工作人员过失或信息系统原因等非群众个人原因导致未参保成功的,可按规定办理补缴手续。由医保中心按月收集各镇(街道)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书面情况说明,提供参保登记记录原始凭证、医保系统参保登记界面截图、代扣账户余额充足证明材料等佐证材料,按程序提交至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医保中心以需求的形式上报茂名市医保中心办理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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