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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信宜市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宣传发动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3-10-16 15:40 【字体:小 大】

信府办〔2023〕2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宣传发动工作的通知》(茂医保〔2023〕50号)文件要求,为做好信宜市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宣传发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一)确保应保尽保。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居民依法参保,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力争全覆盖。在省、茂名市未下达具体征缴任务计划前,各镇(街道)应暂以辖区内户籍人口数作为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扩面征缴工作任务数,待茂名下达任务数后另行调整。

  (二)实行年度参保。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年度缴费,按参保年度享受待遇。每年10月至12月为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下一医保年度集中参保缴费期,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待遇享受期。

  (三)履行对等权责。城乡居民医保实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待遇与缴费相挂钩、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城乡居民参保必须按国家、省和茂名市规定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全年城乡医保费。未及时足额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居民无法享有相应医保待遇。

  (四)严控参保质量。每人每年原则上只能参加一种国家实施的基本医疗保险险种,不得重复参保及重复享受待遇。医保部门要牵头组织开展参保情况清查,加强与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税务、教育、司法、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的数据共享交换比对,核实断保、停保人员情况,有序清理重复参保、虚假参保、无效参保等情况,精准锁定未参保人群,稳定持续参保,减少漏保断保,实现应保尽保。各镇(街道)要纠正参保缴费工作中存在的“虚假参保”“虚假缴费”“重复参保”问题,不得将服刑人员、死亡人员纳入参保范围,严禁通过编造人员参保信息,虚假报销套取医保基金,虚报参保人数,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等虚假参保行为。

  (五)持续优化服务。持续加强参保缴费政策宣传,深入挖潜,调动群众参保缴费积极性。依托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提升参保缴费服务便利化水平,增强群众获得感。

  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3年10月16日前)。制定扩面征缴政策文件,出台宣传发动工作方案,各镇(街道)应于10月16日前组织召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征缴动员部署会议,开展宣传发动工作。

  (二)参保缴费阶段(2023年10月10日-11月30日)。2023年10月10日起,全面进入参保缴费阶段,税务机关接收到核定的应缴数据后,应及时通过代扣方式收缴城乡医保费,同步开通自助缴费便民渠道。

  (三)查漏补缺阶段(2023年12月1日-12月31日)。各镇(街道)要进一步摸清底子,突破长期在外务工、流动人口、灵活就业人员、新生儿等参保盲点漏洞,多措并举查漏补缺,真正做到应保尽保。医保中心应会同税务部门加强对推送的应缴数据进行分类处理,通过大数据深入分析未扣费、无法扣费、扣费失败等原因,精准识别应参保人员的详细情况,形成重点排查人员名册,分发各镇(街道)、村(居),通过县、镇(街道)、村(居)三级联动,深入开展“进村入户”参保缴费攻坚行动,逐一摸底排查,积极引导群众缴费,坚决落实全民参保计划和依法参保要求,确保应保尽保。

  (四)资金入户阶段(2023年12月31日前)。资金入户、登记造册、统计上报、参保人员信息数据录入整理阶段。医保中心要严格按照《茂名市医保局 茂名市财政局 茂名市税务局关于做好医疗保障经办有关工作的通知》(茂医保〔2020〕62号)有关要求,每月末将当月征收到的基金直接全额划入市财政在农业银行茂名分行开设的茂名市财政局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相对应子账户。各镇(街道)参保人数以2023年12月31日前划入茂名市财政局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金额计算人数为准。

  三、参保政策

  (一)参保对象

  覆盖除职工医保应参保人员或按规定享有其他保障的人员以外的我市全体城乡居民、我市居住证持有人、在我市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本市在校学生(含全日制大学生、中职技校学生、中小学生及幼儿入学儿童等)。

  (注:除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无户籍、无身份的困难人员、流浪乞讨和“三无”精神障碍患者、预参保的新生儿外,原则上不能将参保人员按虚拟人员录入登记参保。)

  (二)筹资标准

  根据《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茂医保规〔2023〕1号)规定,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国家人均最低缴费标准执行,由每人每年35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380元,在2023年第四季度开展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缴费时开始执行,实施至2024年12月31日。

  2024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80元。2023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61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64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每人每年192元,省财政补助每人每年352元,茂名市财政补助每人每年28.8元,市财政补助每人每年67.2元。

  (三)资助政策

  严格按照《关于印发〈茂名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茂府〔2012〕4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政府全额资助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茂人社〔2018〕11号)和《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茂府规〔2022〕5号)等文件规定落实困难人员由政府全额资助参保政策,我市优抚对象参保缴费政策按《关于印发〈茂名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茂府规〔2020〕2号)规定执行,确保应保尽保,不漏一人。

  四、参保流程

  (一)扩面征缴方式

  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保费征缴实行以家庭(户)为单位登记参保信息的模式,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税务机关统一征收。

  (二)参保缴费流程

  1.生成应缴数据。医保中心对各镇(街道)审核确认后应参加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信息生成应缴数据,并推送应缴数据至税务机关。

  2.税务机关扣费。税务机关接收到应缴数据后,应及时通过代扣方式收缴城乡医保费用,扣费成功后视为已参加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通过银行代扣的,代扣账户原则以本人或家庭成员有效的银行卡金融储蓄账户为主,银行活期存折储蓄账户为辅,且应在签约的银行账户中足额存款,确保账户状态正常,避免因余额不足、账户冻结或锁定等导致扣费失败。

  确实未能提供银行账户信息或无法通过银行代扣的缴费人

  可通过“广东税务”或“茂名税务”微信公众号、“粤医保”“粤税通”或“粤省事”小程序、V-TAX远程可视化平台、税务自助办税终端、“粤智助”政府服务自助机等渠道进行缴费。

  3.参保数据定期交互。医保部门要牵头建立相关数据交互联络机制,与税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乡村振兴、残联等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沟通衔接,及时推送和交换有关参保数据,强化部门合作,协同高效推进全民参保计划。

  4.参保缴费短信推送。由医保中心负责推送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提醒、扣费等短信,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税务机关和医保部门协调安排。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合作银行的沟通衔接,通过服务协议约定等形式,探索逐步实现由银行提供参保人员代扣银行账户余额变动、余额不足等短信提醒服务功能。

  (三)退费流程

  1.退费情形

  除以下情形外,城乡居民医保一经缴费,不予退费。

  (1)应由政府全额资助的参保对象通过缴费渠道已个人缴费的。

  (2)参保人在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后,在相应待遇享受期未开始前因重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或其他统筹区医保的、死亡的、将户籍迁出本市统筹区的、被判服刑的(待遇享受期开始后,原则上个人缴费不再退回)。

  (3)国家和省、茂名市明确的其他可以退费的情形。

  2.退费流程

  为便利缴费人办理退费,根据《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2018年第29号公告)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城乡居民医保费退费采取各镇(街道)医保经办机构前台预受理和代收,税务机关受理和核验,医保中心确认和退还的方式。具体流程如下:

  (1)各镇(街道)医保经办机构前台预受理缴费人退费申请(见附件1),代收退费申请资料,并定期将资料传递给税务机关。

  (2)税务机关受理退费申请资料,核验退费申请信息,核验后定期将资料传递给医保中心。

  (3)医保中心确认退费申请,并将退款金额退回缴费人。

  (4)医保中心定期将退款金额汇总,向茂名市医保中心请款。

  (5)茂名市医保中心报请财政部门审核后,将退费金额从财政专户划拨至医保中心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

  其中,由于税务机关原因引起的多收、错收城乡居民医保保费,由税务机关发起退费申请(见附件2);由于政策性原因引起的多收、错收城乡居民医保保费,由各镇(街道)医保经办机构发起退费申请并退费(见附件2),将已办理的退费信息传递至税务机关。

  (四)补缴情形

  未在规定的集中征缴期内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的居民(中途参保人员除外),原则上不予补缴,需在下一年度办理参保或重新参保缴费手续。

  按规定在集中征缴期内已办理参保登记,因工作人员过失或信息系统原因等非群众个人原因导致未参保成功的,可按规定办理补缴手续。由医保中心按月收集各镇(街道)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书面情况说明,提供参保登记记录原始凭证、医保系统参保登记界面截图、代扣账户余额充足证明材料等佐证材料,按程序提交至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医保中心以需求的形式上报茂名市医保中心办理补缴。

  五、工作要求

  (一)压紧压实责任

  各镇(街道)是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落实属地责任,合理分配征缴任务,压实镇(街)干部、村(居)“主力军”责任,充分发挥基层党员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落实全民参保计划和依法参保要求,着眼保基本、全覆盖,有针对性加强重点人群特别是困难人群参保缴费服务,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参保积极性,扩大参保覆盖面。

  医保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聚焦主责主业,发挥职能作用,制定扩面征缴宣传工作方案,明确责任目标,按既定任务和目标有序推进;要建立定期督导通报制度,跟踪督办各镇(街道)工作进度,强化责任落实,要开展正面宣传,树立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各镇(街道)好的经验做法,对工作推诿、进度缓慢的部门进行通报提醒。

  医保中心: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做好参保登记工作,提高参保质量;要优化提升经办服务,保障参保人待遇享受。

  税务部门:要发挥征收主体作用和征收力量优势,同医保中心紧密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完善基础数据传输、优化缴费流程,确保缴费入库各环节顺畅有序。

  财政部门:要加强医保基金管理,要确保本级财政补助配套资金足额按时到位和负责落实工作经费。

  民政、残联、乡村振兴、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切实做好特殊人群的资助参保工作,确保政策应享尽享。对于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前退出的政府资助参保对象名单,各相关部门要及时通知群众自主参保缴费,确保做到不漏一户、不落一人,坚决杜绝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现象发生。

  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中职技校在校学生参保缴费动员工作,合理引导学生自主参加学校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医保,原则上由学校一次性提供学生名册信息,由医保中心通过医保系统摸排学生参保情况,确保在校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应保尽保。中小学、幼儿园通过发放“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的宣传发动形式,引导学生随父母在户籍地或居住地参保。

  卫生健康部门:要密切与医保部门强化“三医联动”,共同提升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增强群众获得感。

  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实现部门间数据互联互通,为群众提供更便捷高效的服务。

  (二)加强宣传引导

  各镇(街道)、各职能部门、新闻单位等要紧紧围绕“全民参保手牵手,医保护航心连心”这一主题做好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调整的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通过采取群众喜闻乐见、容易接受的宣传方法和话语,广泛宣传城乡医保政策,正面引导社会舆论,构建“纵到底、横到边、家家到、全覆盖”的宣传服务体系,形成全社会支持城乡居民医保发展的氛围。要将参保的政策和实惠讲清、讲深、讲透,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参保工作,熟悉政策,看到实惠,激发广大城乡居民参保的积极性、主动性。

  (三)加强数据统计上报

  参保缴费阶段实行“周报制度”,每周通报一次工作进度情况。税务机关协助医保部门实行“周报制度”,定期返回缴费成功和失败人员名单,统计时点为每周一10:00,上报时间为每周一17:00前。同时结合工作需要,将不定期调度最新工作数据。(联系人:徐李诗,电话:8828687)。

  附件:

  1.信宜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退费申请表

  2.信宜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退费汇总表

信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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