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宜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信府〔2024〕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信宜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茂名市自然资源局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信宜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6日
信宜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
为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促进矿业转型升级与绿色发展,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服务于经济建设的能力,根据“十四五”部、省、茂名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编制了《信宜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以2020年为基期,规划期为2021-2025年,展望到2035年,适用范围为信宜市管辖行政区域。
一、基本情况
信宜市位于粤西—桂东成矿带的西南段,成矿地质条件优越,至2020年底已发现矿产种类32种。其中查明资源储量的矿产21种,按矿种分为金属矿产10种,非金属矿产9种,水气矿产2种。查明资源储量的矿产地84处,其中主要矿产大型矿区1个、中型矿区5个。锡、钼、金和饰面花岗岩是信宜市优势矿产,南方玉是享誉南粤的具有地方特色的矿产。
2020年全市有效探矿权只有1个,原有的21个探矿权已过期失效。2020年全市有效采矿权总数17个,其中铁矿2个、锡矿1个、金矿1个、玉石矿1个、陶瓷土6个、建筑用花岗岩5个、饰面用花岗岩1个。
2020年全部有效持证矿山中,在建矿山1个、停建矿山5个、在采矿山9个、停采矿山2个。其中在建矿山有陶瓷土矿山1个,停建矿山有金属矿产矿山4个和玉石矿矿山1个,在采矿山有建筑用花岗岩矿山5个、饰面用花岗岩矿山1个和陶瓷土矿山3个,停采矿山有陶瓷土矿山2个。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信宜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树立新发展理念,突出高质量主题,瞄准粤西桂东最优县域发展环境。根据信宜市矿产资源特点及开发利用现状,因地制宜,进一步优化信宜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布局,以提高矿产资源安全保障能力为目标,以推动绿色矿业发展为主线,谋划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矿区环境保护的最佳策略,确保矿产资源有效供给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为信宜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资源安全保障和支撑。
(二)规划目标。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勘查开采活动与生态环境相协调,全面实现绿色勘查和绿色采矿,生产矿山全部符合绿色矿山标准。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和合理开发,开发与有效保护并举。矿业经济持续发展、稳步增长,建筑石料产能完全满足信宜市行政区或周边地区建筑业发展需求,促进地方经济建设。
展望2035年,全面建成符合绿色矿业标准体系的绿色勘查、开发新格局,基本实现绿色矿业高质量发展。矿业经济效益显著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达到较高标准,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根本改善。矿业智能化勘查开采和监测监管体系更加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经济社会建设实现同步协调发展。
三、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布局
(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调控方向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信宜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上级规划管控要求,结合矿产资源禀赋条件、勘查开发利用条件及环境保护要求,确定信宜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调控的方向。
(二)矿产资源产业重点发展区域
落实茂名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部署的信宜银岩—罗定旗山国家规划矿区(GK037)、信宜市银岩—合水锡矿重点勘查区(KZ001)和信宜市大成镇饰面用石材重点开采区(CZ001)。另外根据信宜市矿产资源开发现状及形势,《规划》增加设置信宜市贵子—钱排铁、铜、锡、钼、金矿重点勘查区(KZ002)、信宜市西南部矿产资源重点开采区(CZ002)和信宜市金属矿产重点开采区(CZ003)。以上这些勘查开采区域规划为信宜市矿产资源产业重点发展区域。
(三)勘查开采与保护布局
根据信宜市矿产资源禀赋条和开发利用形势,自然环境保护要求和经济社会建设需要,科学划定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区块37个、开采规划区块64个、砂石土类集中开采区4个和矿产资源重点发展区域6个,明确所划定的勘查开采规划区块、砂石土类集中开采区和矿产资源重点发展区域的规划意见和管理措施,加强监督管理,实现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与保护布局优化调整。
四、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
(一)合理控制开发强度
根据信宜市矿产资源状况和开发利用形势、经济建设需要及环境保护要求,确定信宜市矿产资源开发强度的数量值,严格控制陶瓷土和粘土矿(岩质)的开采活动等。规划期控制信宜市采矿权总数≤28个,其中采石场采矿权总数≤16个(不包含机动分配数),采矿权投放以不突破采矿权总数、采石场采矿权总数为原则,实行退出与投放动态平衡管理。建筑碎石类建筑石料产能任务为建筑石料矿石量≥150万立方米/年,机制砂产能≥60万立方米/年,控制陶瓷土年开采总量为矿石量≤150万吨/年。
根据资源条件合理开采玉石、地下热水,坚持生产规模与资源量规模相适应的原则,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确定生产规模,严禁超量开采,保障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
(二)优化开发利用结构及矿业转型升级
优化开发利用结构:主要矿种矿山最低开采规模以《茂名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主要矿种矿山最低开采规模为标准,其中本轮规划上调的新立矿山最低开采规模为:陶瓷土矿石量10万吨/年、建筑用石料碎石(原矿)30万立方米/年、饰面用石材(原矿)3万立方米/年。按照资源量规模与开采规模相对应的原则,防止大矿小开,限制低水平开发的矿山进入。加快小型矿山整治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有效提高大中型矿山占比,预期大中型矿山占比达到60%,鼓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集约化、规模化、集团化发展,培育大型矿业基地,形成规模化经营格局,提高矿业的集中度和规模效益。
矿业转型升级:依托技术革新和创新管理,推广应用绿色环保、安全高效的采选技术,淘汰落后的采选工艺,改造矿山转型升级,充分开发应用低品位矿金属矿产和难处理的共生伴生金属矿产,回收利用有益组分,不断提高矿山采矿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节约集约利用矿产资源,矿产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水平再创新高。加强在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管理,实行“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提高对矿山尾矿及废渣、废液、废气进行综合处理的能力,最大限度降低矿山能耗、地耗、水耗和尾矿等废弃物排放,有效保护矿山及周边自然环境,在2023年实现持证在采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实现矿山在“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协调发展,矿山企业与地方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三)严格规划准入管理
严格矿业权申办及审批程序,以“勘查、开发利用、规模、空间、环境、安全”等方面核准矿业权的准入管理,促进矿业权公平合理投放。
(四)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
落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筹负责,将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责任人负责具体管辖区域、具体矿山。加强对矿业权人从事矿业活动、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的监督,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检查监督矿山企业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矿区生态修复的效果,对不达到绿色矿山要求,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开发、弄虚作假、资源浪费严重的矿山企业,进行限期整改。
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的监督管理,按照生态环境保护对矿产资源勘查的新要求,实行绿色勘查。督促探矿权人依法履行最低勘查投入、资料汇交等法定义务,对圈而不探、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以采代探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进行警告、罚款或吊销勘查许可证的处罚。
五、绿色矿业发展和矿区生态环境保护
(一)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绿色矿山建设目标: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坚持走绿色矿业发展道路,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到2023年底,全市持证在采矿山绿色矿山比例达到100%,普遍展现良好的绿色矿山形象,矿山企业与地方和谐发展。
绿色矿山建设任务部署:根据《茂名市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要求,确定本市绿色矿山建设的主要任务,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按照“应建尽建”的原则,建立全市绿色矿山建设台账和绿色矿山建设档案。其中2021年已作为整体推进年,2022年作为集中建设年,到2023年底必须完成全部目标工作任务。
管理措施:对在采矿山,要按照相应矿种矿山绿色矿山标准加快改造升级,原则上要求2022年底前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对新建矿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矿业权出让公告和出让合同中应明确开发方式、资源利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土地复垦等相关要求及违约责任,要求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同时要加强后续监督管理,督促限期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对停产矿山,投产前应向其明确绿色矿山建设要求,一经投产后应立即跟踪管理,督促其限期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对关闭矿山,对于采矿许可有效期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届满确定不再延续或决定予以注销、公告废止等关停退出的,经核实后可不纳入待建绿色矿山台账,但应按规定履行好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治理相关义务。对已建成绿色矿山,也要开展回头看,对达不到绿色矿山标准的要重新纳入待建绿色矿山台账限期整改。
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企业主体、社会监督,合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在全面建成绿色矿山的基础上,树立一些科技引领、创新驱动型绿色矿山典范,形成可复制、能推广的绿色矿业发展新模式、新机制、新制度,建立绿色矿业发展长效机制。
(二)矿区生态保护修复
推行绿色勘查:树立绿色勘查与生态环境保护同步的理念,实现绿色勘查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地质矿产勘查必须执行《绿色地质勘查工作规范》(DZ/T0374-2021),遵守生态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永久基本农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依托科技和管理创新,采用绿色勘查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和新工艺,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勘查对生态环境的扰动和影响,并对扰动的自然环境进行有效修复。
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新建矿山严格开发环境准入,按照审查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矿山水土保持方案,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工作与矿山建设同步推进,按照绿色矿山标准搞好基础设施建设,强化企业环境保护观念,制定环保生产对策,实现管理规范化、开采方式科学化、采矿作业清洁化、废料排放无害化、矿区环境优良化、社区和谐化。生产矿山由企业实行边开采、边治理、边复垦绿化,不欠新账。停产或关闭矿山要通过地质灾害防治、地貌景观修复、植被绿化、人造景观和土地复垦等方式进行地质环境保护。
优化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管理机制: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纳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工作计划,以责任制为核心,以签订合同的形式,明确规定本级发证矿山企业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将保护任务和指标落实到生产管理、技术管理等各个方面。
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明确矿山企业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主体责任,落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责任,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力度,发挥行政推动作用,促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成为矿山企业的自觉行动。
对于在采矿山,要完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将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充分应用于开展矿山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达到“边开采、边治理”的效果。对停采、关闭的矿山,要及时实施恢复治理工作,做到可视生态景观基本恢复。有序开展历史遗留矿山治理复绿工作,在规划期内逐步完成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的生态修复。
六、规划保障措施
为确保规划正常实施,落实以下五条规划保障措施:
1.落实规划实施评估机制;
2.加强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3.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规划实施保障;
4.提高规划管理信息化水平;
5.加强绿色矿业发展理念宣传。
附件:
1.信宜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文本)
2.信宜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编制说明
3.信宜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附表
4.信宜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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