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信宜市委 信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宜市优化人才发展环境的若干措施(修订版)》的通知
各镇(街道)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省、茂名市驻信宜各单位:
《信宜市优化人才发展环境的若干措施(修订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信宜市委
信宜市人民政府
2026年5月1日
信宜市优化人才发展环境的若干措施(修订版)
为加大对各类人才特别是青年人才的支持和服务力度,营造更具吸引力的人才发展环境,更好为信宜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力资源支撑,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高校毕业生在信宜就业
高校毕业生在信宜就业,符合条件的,除了可享受国家、广东省、茂名市相关就业普惠性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政策:
1.发放重点高校(学科)毕业生人才就业补贴。在国家一流高校、一流学科或国家、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到信宜就业的(注:在企业就业的以签劳动合同和按规定参加社保缴费、工资发放流水为准,下同)以及到信宜村(社区)担任“两委”干部、后备干部的(注:以当选文件或相关文件为准,下同),给予人才就业补贴,补贴年限不超过5年,按如下标准执行:
(1)在镇(街道)事业单位工作的或在村(社区)担任“两委”干部、后备干部的,人才就业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月。
(2)在企业或市直事业单位工作的,人才就业补贴标准为500元/人·月。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社会工作部、市财政局、市科工商务局)
2.激励信宜高层次青年人才返乡就业。对在国家一流高校、一流学科或海外权威大学排行前100名的境外高校就读的信宜生源青年人才,签订承诺书,承诺毕业后5年内返回信宜工作的,给予奖学金和就业奖励。按如下标准执行:
(1)在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任一学段被录取的,给予20万元奖学金和就业奖励。按以下方式发放:被录取入学时给予全额奖学金和就业奖励的30%,毕业后5年内返回信宜全职工作满1年时给予全额奖学金和就业奖励的20%,满3年时给予全额奖学金和就业奖励的20%,满5年时给予全额奖学金和就业奖励的30%,其中满3年和满5年时须由用人单位组织考核,考核合格方可发放。
(2)在上述范围高校每多取得一个高一层次学历的(注:指本科毕业再读硕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再读博士研究生),增加3万元奖学金;毕业5年内返回信宜就业的,另外对每个取得的高一层次学历再增加10万元就业奖励,其中在信宜全职工作满3年且考核合格时发放50%,满5年且考核合格时发放50%。
如违反承诺书约定,须全额返还已领取的奖学金和就业奖励。
(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团市委)
3.吸引外地高层次青年人才到信宜就业。对在国家一流高校、一流学科或海外权威大学排行前100名的境外高校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信宜市以外的户籍毕业生,毕业5年内来到信宜就业并签订承诺书,承诺全职在信宜工作满5年,给予人才就业奖励20万元;如果取得多个高等学历的,每多取得一个高一层次学历增加10万元就业奖励。按以下方式发放:工作满1年时给予全额奖励的20%,满3年时给予全额奖励的30%,满5年时给予全额奖励的50%,其中满3年和满5年时须由用人单位组织考核,考核合格方可发放。如违反承诺书约定,须全额返还已领取的就业奖励。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二、支持人才在信宜创新创业
人才在信宜创新创业,符合条件的,除了可享受国家、广东省、茂名市相关创新创业普惠性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政策:
4.加大本级财政对青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毕业5年内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在信宜自主创业,申请人社部门政策范围内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金额在省规定额度内的(注:最高额度个人贷款为30万元,带动就业3人以上的个人贷款为60万元,小微企业贷款为500万元),除了按国家、省、茂名市政策享受贴息之外,剩下需由个人或企业承担部分贴息资金由市财政全额负担。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和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和借款企业协商确定,不超过LPR+50BP。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5.拓宽人才创新创业投融资渠道。依托市属国有企业或金融机构,在首期规模1亿元以上的基础上,持续用好人才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并不断扩大规模,继续完善项目评估、参股投资、跟进投资、风险补偿、项目后补助等市场化机制,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人才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投资初创期、扩张期以及具有成长潜力的项目,支持人才创新创业。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工商务局)
6.加强人才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市科工商务局、信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新建或利用现有旧厂房、旧物业等,建设若干个能提供给青年人才创业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双创基地等创新创业平台,总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采取多种途径,建设若干个青年创业孵化基地,总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同时,建立支持创新创业项目评审机制,专门对市政府投资建设、市政府提供建设场地或市政府补贴场地租金等形式建设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双创基地、创业孵化基地等创新创业平台内的创新创业项目进行评审。经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评审认定,创新创业项目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目录的,给予项目所属企业最长不超过5年的阶梯式租金优惠:第1至5年分别按核定租金的10%、20%、30%、40%、50%收取。
(牵头单位:市科工商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信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7.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支持我市企事业单位建立科研平台,鼓励市场参与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并给予相应奖励:
(1)科研平台
鼓励我市科研机构、大型企业、医院、成长性高新企业创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工作站、博士创新站,其中,向省申报建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成功获批后一次性给予20万元支持;向省申报建立博士工作站或博士创新站的,成功获批后一次性给予10万元支持。聘用博士或博士后从事研发工作,且1年内在信宜累计工作时间不少于1个月并有科研结果产出的,一次性给予用人单位补贴3万元。
同时,大力支持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科技专家工作站落户信宜。对新获批准组建或被新认定的上述平台,其中,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给予50万元支持;院士工作站一次性给予30万元支持;省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给予20万元支持;科技专家工作站一次性给予10万元支持。
(2)创新创业平台
企业和个人建设各类创新创业平台,建成后通过验收并认定为国家级、省级、茂名市级创新创业平台,分别给予总额不高于500万元、250万元、50万元的建设经费补贴。建设经费补贴分5年发放,每年通过年度绩效评估发放20%。评估合格者,足额获得当年补贴;评估不合格者,不予发放当年补贴。绩效评估以促进平台高质量服务地方发展为导向,重点评估其创新孵化、人才集聚、就业带动、产业协同、经济效益等方面的实际成效。鼓励该类创新创业平台为青年人才创业提供全要素、低成本、便利化的服务保障,每进驻1户青年人才创业实体并吸纳3人以上稳定就业的(注:以签订劳动合同和社保参保缴费为准),一次性给予平台运营主体1万元奖励;进驻的青年人才创业实体参加并获得信宜市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企业组)奖项的,一次性给予平台运营主体2万元奖励。
(牵头单位:市科工商务局;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团市委、市科协)
8.加大青年人才创新创业奖励力度。原则上每2年至少举办1次创新创业大赛。青年人才在信宜市自主新创办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目录的企业,在该项赛事中获得“企业组”特等奖及一、二、三等奖的,分别按5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奖励资金分2次发放,获奖即发放奖励总额的50%,获奖2年后经核查仍正常经营且注册地仍在信宜市的,再发放剩余的50%。
(牵头单位:市科工商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市委)
9.鼓励各类人才自主创新。在现行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奖励政策不变的前提下,根据信宜市产业需求,支持各类人才创办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支持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度起,若3个会计年度内其中1年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在信宜市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亿元以上,或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或新吸纳150人以上稳定就业的(注:以签订劳动合同和社保参保缴费为准),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鼓励全市科技型企业尤其是各类人才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新技术、新工艺、高新技术产品研发,其科技创新成果获得国际性权威奖项、国家科学技术奖、广东省科学技术奖或与同类奖项相当者,并经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评审认定在我市组织实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对企业按以下标准予以配套奖励: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按照获奖金额1:1配套;非第一完成单位的,按照获奖金额1:0.5配套,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同一项目获得多个奖项的,按最高奖励金额进行奖励。配套奖励资金分2次发放,获奖后通过评审认定即发放奖励总额的50%,首次发放2年后经再次核查认定效益持续显著的,发放剩余的50%。
(牵头单位:市科工商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三、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支持力度
10.发放高层次人才补贴。建立注重实践检验、突出实绩导向的人才评价机制。对符合“六类人才”基本资格条件(详见附件1)并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满1年的人才,经用人单位推荐,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组织1次评审认定,围绕其专业技能、工作绩效、实际贡献及发展潜力等进行多维度综合评价,对评价结果为“合格”者予以认定。对被认定为“六类人才”的,按不同层次及类别给予相应补贴。
(1)全职引进
与我市企事业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或承诺全职在我市工作5年以上,人事或社保档案关系在我市的各类人才,可享受以下待遇:
第一类人才:发放安家补贴100万元,购房发放补贴100万元,每月给予人才补贴10000元。
第二类人才:发放安家补贴80万元,购房发放补贴80万元,每月给予人才补贴8000元。
第三类人才:发放安家补贴50万元,购房发放补贴50万元,每月给予人才补贴5000元。
第四类人才:发放安家补贴30万元,购房发放补贴30万元,每月给予人才补贴3000元。
第五类人才:购房发放补贴10万元,每月给予人才补贴2000元。
第六类人才:每月给予人才补贴1500元。
安家补贴分阶段发放,在工作满1年被认定时发放全额补贴的50%,在工作满3年时发放全额补贴的30%,在工作满5年时发放全额补贴的20%。
购房补贴分3年发放,自申请当年度起逐年按全额补贴的50%、30%、20%发放。
人才补贴发放年限为5年。
(2)本地新培养
本地新培养产生的一至四类高层次人才,本人承诺认定后继续在我市全职工作5年以上的,每月分别给予人才补贴7000元、5600元、3500元、2100元。人才补贴发放年限为5年。
(3)柔性引进
在我市短期累计工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6个月及以上的一至四类高层次人才,按照用人单位实际支出薪酬1:1配套进行补贴,每年分别一次性给予人才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6万元。
用人单位须每年对已认定人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考核合格者,继续享受相应类别的人才待遇;考核不合格者,暂停享受下一年度的人才待遇;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取消其高层次人才认定资格,自生效之日起终止相关人才待遇。
全职引进和本地新培养人才在享受补贴期间,如未按工作合同或承诺履行服务满5年以上,须全额返还已领取的高层次人才补贴。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财政局)
11.给予企业引才奖励。企业全职新引进符合规定的六类人才,工作满一年以上的(注:以社保参保缴费时间为准),分别按照10万元/人、5万元/人、3万元/人、1万元/人、5000元/人、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引才奖励。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科工商务局、市财政局)
四、加大高素质党政人才及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力度
12.加强对高素质党政人才的培育使用。根据我市工作需要,市委组织部每年选取20名左右本科及以上学历、30周岁以下的年轻干部到镇(街道)、村委会或重点项目、重要工作挂职或者任职(注:如果是挂职锻炼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注意跟踪培养,建立成长档案。对长期在镇(街道)急难险重工作、重点项目等一线艰苦岗位任职工作,表现优秀的30周岁以下的同类年轻干部,要以更大的力度加以跟踪培养。经考核合格,对德才表现好、业绩突出的高素质年轻干部,如果是事业单位编制干部的,符合机关紧缺优秀专业人才条件以及调任条件的,可按相关规定报上级组织部门批准后调任公务员;如果是公务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重用。
市委组织部建立干部常态化专项调研工作机制,通过专项调研,动态了解全市年轻干部情况,有意识地掌握一批有潜力高素质的优秀年轻干部。市委组织部每年对这部分年轻干部进行调训,采取“请进来”和“走出去”,联合省内外高校办班等模式,至少举办一期35周岁以下科级干部中青班和一期30周岁左右及以下的股级及以下干部中青班,脱产培训时间至少一个月,其中“走出去”外出调研学习的时间不少于培训时间的2/3。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市委党校)
13.加强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为加快培育壮大我市技术技能型人才队伍,全面支撑农业现代化与产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加强乡土人才和企业技能人才培养:
(1)乡土人才培养
根据我市农业发展需要,市农业农村局每年遴选10名左右优秀乡土人才作为培养对象(特别优秀的可放宽数量限制),包括但不限于农村土专家、田秀才、种植养殖加工能手、农村职业经理人、高素质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等,一次性发放补贴1万元,同时列为我市高素质农民培训工作以及相关农业技能培训的技术讲师,按标准给予授课费,在遴选涉农项目实施主体时可优先加分且在同分条件下优先选定,并定期举办学习培训、外出交流等活动。对于列入培育明星种植户及本土农产品销售网红培育对象的优秀乡土人才,可获得免费培训、提供陪跑服务、电商平台流量推送、农产品渠道助销等政府资源扶持。对于政治素质高、带富能力强、群众反响好的优秀乡土人才,在每年发展党员计划范围内优先发展,符合村级干部任职条件的纳入村级后备干部进行重点跟踪培养,及时选拔担任村“两委”干部。
同时,健全乡村人才振兴激励体系,对在乡村基层工作的非在编专业技术人才,新获得乡村工匠专业人才职称并继续在乡村基层一线工作的,市财政按高级、中级职称等级,每年分别给予乡村振兴人才职称补贴3000元、2000元,补贴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
(2)企业技能人才引进培养
支持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发展需求,联合院校、培训机构等共同培养技能人才。企业按规定在人社部门备案新型学徒制项目,规范实施培训,学徒经评价考核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除享受人社部门政策范围内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外,市财政再按以下标准额外给予企业补贴:高级技师、技师1000元/人·年,高级工500元/人·年,补贴期限按照实际培训期限(注:不超过备案期限)计算。大力弘扬工匠精神,致力培养工匠技能人才,扶持设立工匠工作室,对获得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一次性支持每个工作室10万元。
此外,对与《信宜市产业园区企业发展人力资源支撑保障工作机制》服务的企业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并在我市参加社保缴费,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属于产业链关键环节的急需紧缺技术人才(注:须由企业出具引进必要性说明,并经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每年通过评审的企业不超过10家),按照企业实际支出薪酬1:0.5配套进行补贴,每年一次性给予个人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补贴年限不超过5年,每家企业每5年限申报1人,助力企业精准引进产业发展急需的“高精尖缺”技能人才。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科工商务局、市财政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五、完善人才服务保障体系
14.完善青年人才安居保障。有关部门通过项目配建、存量房源盘活、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加大人才住房建设筹集力度,“十五五”时期新增人才住房500套以上。符合下列条件的青年人才,可申请轮候分配人才住房一套或申领人才安居补贴:
(1)申请基本条件
已正式办理入职手续或已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信宜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及其家庭成员(注:已婚者及其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未婚者及其父母)在市区和工作地内无自有住房和未租住公有住房,从申请日起算,前2年内没有在本市范围内购买、出售房产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房产、没有享受其他形式政府(单位)提供的福利性住房。
注:有学历条件要求的青年人才(即本科、硕士、博士学历毕业生),申请人才住房或人才安居补贴时,均须为毕业5年内的毕业生。
(2)人才住房保障标准
符合上述(1)申请基本条件的青年人才,以户(家庭)为单位,可按以下类别申请人才住房:
①全职引进的第一、二类人才,可申请免租金租住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左右的人才住房,免租年限不超过10年。 全职引进的第三类人才,可申请免租金租住建筑面积150平方米左右的人才住房,免租年限不超过10年。全职引进的第四类人才以及国家一流高校、一流学科或国家、省级重点学科(专业)毕业的博士研究生,可申请免租金租住建筑面积120平方米左右的人才住房,免租年限不超过10年。符合上述条件的人才,在我市连续全职工作满10年,对照人才认定签订的履职协议,已履行协议约定且聘期内每年考核合格的,报市政府审定,可申请赠予所租住房。赠予的住房自产权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可转让交易,5年后需转让的,由市政府按规定价格回购,符合转让交易条件的产权型人才住房,市政府具有优先购买权。
②全职引进的第五类人才以及国家一流高校、一流学科或国家、省级重点学科(专业)毕业的硕士研究生,可申请免租金租住建筑面积90平方米左右的人才住房,免租年限不超过5年。
③全职引进的第六类人才以及国家一流高校、一流学科或国家、省级重点学科(专业)毕业的本科生,可申请租住建筑面积90平方米左右的人才住房,租金按照人才住房市场基准租金50%收取,减租年限不超过5年。
④对未享受本措施中涉及货币的补贴、奖励类项目的国家一流高校、一流学科或国家、省级重点学科(专业)青年人才,硕士研究生的免租年限可由5年延长至10年,本科生可由收取50%租金改为免租5年。
(3)人才安居补贴标准
符合上述(1)申请基本条件且未租住人才住房的青年人才,可依据其学历层次,以个人为单位申领人才安居补贴,补贴年限不超过5年。具体标准如下:
①博士研究生,补贴标准为2000元/人·月。
②硕士研究生,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月。
③国家一流高校、一流学科或国家、省级重点学科(专业)毕业的本科生,补贴标准为800元/人·月。
人才住房与人才安居补贴不可同时享受,两者享受时间应合并计算。符合条件的青年人才应优先申请租住人才住房,在房源无法满足的情况下,可选择申领人才安居补贴。
如同时符合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政策条件,尚未领取购房补贴的,可先申请人才住房或人才安居补贴。如在享受人才住房或人才安居补贴期间购房,须先退出人才住房或停止领取人才安居补贴,方可申领购房补贴。
人才住房的免租、减租及人才安居补贴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解决。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
15.完善青年人才子女教育保障。全职在信宜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工作5年以上的本科及以上学历青年人才,其本人及子女户籍尚未迁入信宜或不在信宜市区的,如子女申请信宜市区幼儿园阶段学校入学或信宜市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转学插班,按市区户籍类型学生安排;如子女申请信宜市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新生入学,按《信宜市市直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学区划分及招生办法(修订)》所指的“房户不一致”类型学生安排。
国家一流高校、一流学科或国家、省级重点学科(专业)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全职引进的六类人才,如子女申请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可在人才工作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安排入读市区公办学校。其中,国家一流高校、一流学科或国家、省级重点学科(专业)的博士研究生以及全职引进的第一至第四类人才,在信宜工作期间即可申请;国家一流高校、一流学科或国家、省级重点学科(专业)的本科生或硕士研究生以及全职引进的第五、六类人才,须在信宜机关及企事业单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方可申请,若申请人入职信宜未满5年,但其子女有入学需求的,则要签订子女入学协议,如申请人5年内从信宜离职的,其子女需在其离职当学年从现就读学校转出。
(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6.完善高层次人才医疗保障。全职引进的第一至第五类人才及其直系亲属(注: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可在市内三级医院享受就医绿色通道服务。医疗机构建立高层次人才健康档案,提供全程健康管理服务。
全职引进的六类人才在用人单位(注:挂职、抽调、借调人员由原单位负责,下同)工作期间,每年可自行选择市内三级医院进行体检。体检费用实行分类限额报销,标准为:第一类人才6000元/人·年,第二类人才5000元/人·年,第三类人才4000元/人·年,第四类人才3000元/人·年,第五类人才2000元/人·年,第六类人才1000元/人·年。体检费用不超过用人单位报销标准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超出单位标准但未超过对应人才类别限额的部分,由市财政予以补足。用人单位体检报销标准按以下方式确定:单位当年度组织职工体检的,以实际人均费用作为报销标准;单位当年度未组织体检的,参照市卫健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本市同类型单位体检费用指导区间,在不低于区间下限、不高于区间上限的范围内自主确定。
同时,支持高层次人才参加补充医疗保险。根据人才意愿,用人单位每年可为全职引进的六类人才购买茂名好心保,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本措施中享受相关待遇的本科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须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经过教育部学历认证的同等级别的留学回国高校毕业生同等享受本措施的相关待遇。本措施中所指的“青年人才”如无特殊规定,均指年龄40周岁以下的青年人才。
本措施中涉及货币的补贴、奖励类项目不适用于实施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以及已享受国家或地方公费教育政策的人员。
对省、茂名市驻信宜企事业单位以及与信宜合作单位选派(聘)到信宜工作的人才(短期累计工作3个月以上),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参照享受相关待遇。未经“一事一议”通过的,相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本措施自修订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在《信宜市优化人才发展环境的若干措施》实施期间符合条件的已享受相关待遇且未到期的,可按原标准继续享受相关待遇至期满。
本措施由中共信宜市委组织部、信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
1.信宜市“六类人才”基本资格条件
2.乡村工匠专业人才职称专业分类
附件1
信宜市“六类人才”基本资格条件
一、第一类人才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3.国外院士(国家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
4.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二、第二类人才
1.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
2.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
3.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入选者。
4.全国创新争先奖个人获得者或获奖团队带头人。
5.“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6.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7.教育部重大奖励计划特聘教授;重大奖项获得者。
8.国医大师。
9.中国工艺美术大师。
10.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中国青年科技奖、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不含提名奖)、中国青年科学家奖获得者;光华工程科技奖获得者。
1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技术总师、副总师;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负责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家组组长、国家重点研发项目负责人,且在任期内项目通过验收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基础科学中心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负责人,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的。
12.“珠江人才计划”团队项目带头人;“珠江人才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广东特支计划”杰出人才。
13.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三、第三类人才
1.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部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2.“珠江人才计划”团队项目核心成员;“珠江人才计划”高层次人才项目入选者。
3.“广东特支计划”中除杰出人才之外的入选者。
4.“珠江学者”特聘教授。
5.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获得者;高等院校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
6.国家级医学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
7.全国播音主持“金话筒”奖(广播播音员主持人奖、电视播音员主持人奖)
8.南粤功勋奖、南粤创新奖获得者。
9.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课题负责人,且在任期间课题通过验收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重点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攻关项目负责人,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的。
10.广东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获得者。
11.“大国工匠”获得者;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具有首席技师职业资格的技能人才。
12.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四、第四类人才
1.拥有正高级职称的专业人才。
2.教育部承认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博士研究生。
3.具有特级技师职业资格的技能人才。
4.“省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获得者;高等院校省重点学科带头人。
5.省名中医称号获得者;省级医学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
6.省工艺美术大师获得者。
7.广东省自然科学杰出青年基金资助项目获得者,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的。
8.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个人获得者或组织带头人。
9.广东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负责人,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的。
10.近5年,在本市对信宜市本级财政贡献累计不少于2500万元的高新技术企业担任高级管理职务以上的经营管理人才(符合条件的企业每5年限申报1人)。
11.近5年,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企业组、团队组前3名、全国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大赛企业成长组、初创项目组一等奖,且在我市落户的企业或创业团队获奖项目研发机构第一负责人(每个单位限认定1人)。
12.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五、第五类人才
1.教育部承认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硕士研究生(包括招聘入职后参加并完成5+3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获得学位硕士研究生)。
2.拥有副高级职称的专业人才。
3.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技能人才。
4.广东省科学技术奖(除突出贡献奖、特等奖外)个人获得者或组织带头人。
5.广东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子课题负责人,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的。
6.近5年,在本市对信宜市本级财政贡献累计不少于1500万元的高新技术企业担任高级管理职务以上的经营管理人才(符合条件的企业每5年限申报1人)。
7.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全国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中国青年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总决赛特等奖、一等奖(金奖)获得者(个人项目)或获奖团队带头人。
六、第六类人才
1.国家一流高校、一流学科毕业的全日制本科生。
2.急需紧缺人才,指专业在招录当年度茂名市事业单位急需紧缺人才目录且为“双一流”建设高校毕业的全日制本科生。(注:目录普遍适用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岗位,其中全市公办中职和技工院校教师招聘适用市直教育类岗位)
3.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技能人才。
附件2
乡村工匠专业人才职称专业分类
一、 技能技艺类
适用于从事技能技艺工作的土专家、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民间艺人等。包括民间美术(含农民画、插画、雕刻、泥塑等方向)、乡村戏剧(含乡村戏曲等方向)、民间音乐(含音乐表演、民间歌唱、舞蹈等方向)、民间杂技(含杂技、表演等方向)、传统工艺(含印染、漆器、彩扎、剪纸、刺绣、陶艺、盆景制作、古典家具、制茶、手工编织等方向)、烹饪(含中式烹调、中式面点、点心制作,潮式、客家、广府风味菜烹饪等方向)、家政(含母婴服务、居家服务、养老服务、家政管理等方向)、民间建筑(含砌筑、古建筑等方向)等专业。
二、 经营管理类
适用于在乡村产业发展中开展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和组织化生产工作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农产品经营管理(含农副产品加工、开发、销售,农产品物流经营管理等方向)、数字农业经营管理(含农村电商经营管理、农业数字化经营管理等方向)、乡村规划管理(含乡村规划经营管理、观光休闲旅游规划经营管理、乡村生态旅游规划经营管理等方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管理(含农业规模生产经营管理、家庭农场经营管理、农民合作社经营管理等方向)、农村职业经理人(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农文旅产
业融合、乡村产业发展等方向)等专业。
三、 生产应用类
适用于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专业从事某一方面生产应用活动的农业人才。包括种植技术、畜禽养殖技术、兽医技术、水产养殖技术、农产品加工技术等专业。
乡村工匠专业人才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其中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对应的职称名称依次为:乡村工匠技术员、乡村工匠助理工程师、乡村工匠工程师、乡村工匠高级工程师、乡村工匠正高级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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