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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信宜市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983007128437K/2026-00012 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发布机构: 茂名市信宜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6-01-27
名称: 关于印发《信宜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 信民规〔2026〕1号 发布日期: 2026-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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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信宜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1-29  浏览次数:-

信民规〔2026〕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信宜市公安局、信宜市财政局、信宜市卫生健康局:

  为规范我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完善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机制,根据《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方案的通知》(茂府办〔2011〕55号)和《茂名市民政局关于高龄津贴实行按月发放的通知》等精神,信宜市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制定了《信宜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信宜市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6年1月27日

信宜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提升养老服务水平,根据《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方案的通知》(茂府办〔2011〕55号)和《茂名市民政局关于高龄津贴实行按月发放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的申请、审核、发放、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本市户籍老年人可以自愿申请高龄老人生活津贴。

  第五条 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标准根据上级制定的方案进行调整。

  第六条 市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全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工作。

  第七条 公安部门负责高龄老年人户籍迁出等变动数据信息;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提供高龄老年人死亡数据信息,协助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开展老年人信息查询、核实和比对等工作。

  第八条 高龄老人生活津贴所需资金按《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方案的通知》(茂府办〔2011〕55号)文件精神,纳入财政一般公共预算予以保障,确保及时足额发放。

第二章 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申请

  第九条 高龄老人生活津贴以老年人户籍、年龄等信息作为发放依据,依申请并经审核确认后发放。符合条件的户籍老年人申请时应当提供社会保障卡账户。

  第十条 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申请方式:

  (一)符合条件的户籍老年人可通过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信宜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申请审批表》,提交本人户口本、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和彩色一寸相片。

  (二)老年人亲属可以协助办理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申请,村(居)工作人员应当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线下申请服务。

  第十一条 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因年龄变化需要调整发放标准的,由老年人本人或其家属向所在村(居)委提交《信宜市高龄老人津贴变更申请表》(详见附件1),以便调整津贴。

  第十二条 享受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的老年人应当在每年10月配合镇(街道)或村(居)进行高龄津贴清理核查工作,各镇(街道)、各村(居)每年要集中1—2个月时间对高龄津贴工作进行年审。年审的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进行,可采取组织工作人员上门年审或通知本人持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村(居)接受年审的方式进行。对行动不便的老人,要主动上门服务或采用远程视频等方式,不得强行或变相要求行动不便、体弱多病等领取高龄津贴的老年人报到。通过逐户逐人登记,做到死亡的及时减员,到龄的及时增员。要加大高龄补贴政策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确保符合条件的对象能及时申报,不漏一人。各镇(街道)公共服务办要做到跟踪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章 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审核和发放

  第十三条 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实行属地化管理,根据发放标准按月发放,自审核通过当月起享受待遇。

  第十四条 对享受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的老年人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镇(街道)、村(居)工作人员应当每月进行数据比对,审核确定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名单。村(居)应当于每月10日前将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明细表提交镇(街道)处审核确认。镇(街道)应当于每月15日前完成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审核确认,并报市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市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于每月18日前将名单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于每月月底前发放当月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到高龄长者账户。

  第十五条 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镇(街道)、村(居)在高龄老人生活津贴信息数据比对中发现异常情况的,村(居)应当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核实。经核实,老年人仍符合发放条件的,村(居)应当录入高龄老人生活津贴补发名单,并报镇(街道)复核。镇(街道)应当将复核后补发名单报市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审定,并根据市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最终审定的补发名单进行补发。

  第十六条 因个人逾期申请等原因导致未领取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的,不予补发。

  第十七条 各村(居)要对本区域的高龄津贴领取老人于每月10日前公示完毕。村(居)对公示的名单需要拍照留底。

第四章 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变更和终止

  第十八条 享受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的老年人户籍迁出本市的,迁出镇(街道)应当根据公安户籍信息,从户籍迁出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老人生活津贴。老年人户籍迁出后再次迁入本市的,可以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高龄老人生活津贴。

  第十九条 未按照规定参加资格认证的,高龄老人生活津贴从次月起停止发放。老年人可以通过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方式重新认证。重新进行资格认证后,高龄老人生活津贴自审核通过当月起继续享受,停发期间的高龄老人生活津贴从停止发放的当月起予以补发。

  第二十条 高龄老人生活津贴于老年人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老年人的法定赡养人、抚养人应当在老年人死亡10日内主动向其户籍所在村(居)报告。未按时报告的,老年人户籍所在村(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入户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村(居)应当于核实当月停发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如因家属瞒报产生追缴,村(居)要责令老年人的法定赡养人、抚养人在三个月内将多领取的高龄老人生活津贴退回指定的市财政账户。

  第二十一条 因老年人个人情况变化导致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变更或者停发的,或因镇(街道)审核不严格,不够年龄就申请高龄津贴的,镇(街道)或村(居)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告知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变更、停发的理由和依据,保障老年人的知情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当会同财政局加强对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的监督管理。市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当加强对本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工作的管理和信访投诉的处理,做好发放检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镇(街道)应当做好本辖市内的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管理和服务工作;加强惠老政策宣传,设立服务窗口,安排专人负责,严格按照规定审核确认。

  第二十四条 村(居)负责做好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的初审工作,组织开展政策宣传,实施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积极协助有需要的老年人申请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参加资格认证等相关事务。

  第二十五条 从事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审核发放的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发放高龄老人生活津贴,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老年人或者其法定赡养人、抚养人等以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经市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查证属实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追回已获取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信宜市高龄老人津贴变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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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宜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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