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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宜市公安局关于禁止在限定区域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的通告》政策解读

来源:信宜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0-01-21 18:45 【字体:

  原文链接: 关于禁止在限定区域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的通告

  

  现将信宜市公安局张炜同志对《信宜市公安局关于禁止在限定区域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的通告》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信宜市区人口密集,居住人口约有30万人。春节或节假日更是高度密集,超50万人之多;主城区建筑楼宇紧密相连,建筑越来越高,层层高楼突起。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一是容易引发火灾事故,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二是污染空气和城区环境;三是噪声扰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二、目的意义:

  切实保护和改善我市城区环境空气质量,减少环境污染,有效预防烟花爆竹和孔明灯引发爆炸、火灾等事故的发生,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市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我市文明城市形象。

  三、市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区域范围: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和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见附件1),划定我市市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的区域范围是:东至江东电子厂,南至包茂高速信宜六运入口处,西至省道370达北线穿城路段与粤桂路交汇环岛,北至文昌桥。

  四、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五、法律责任

  凡违反规定在禁放范围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措施要求

  (一)排查整治,严格执法。一是做好源头管控。各部门、各单位要针对重大危险源、重要市政设施、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及周边等重点部位和区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对发现的问题,要确定整改责任单位、责任领导、责任人及整改时限,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要强化源头管控,督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落实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等各环节监管措施,围绕我市边界地区、城乡接合部和可能非法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出租房屋、闲置厂房等重点地区、部位和场所开展拉网式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线索,要主动核查,依法严肃查处。二是强化部门联合执法,形成合力。公安部门要负责牵头抓好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市应急、城管、环保、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相互配合,落实网格化管理制度,加大人员巡查和值守力度,对重点部位、重点路段、重要时段进行蹲点值守,有效减少市区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现象,确保环境空气质量不断改善。三是强化对禁限燃放区巡查执法。各部门、各单位要安排专人,分片包干,做到进街、进巷、进村(社区)、进户,加大巡查力度,确保禁限燃放工作取得实效。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或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率先垂范,自觉遵守。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应从维护本市平安和谐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带来的各种危害,移风易俗,切实树立公共安全、现代文明和节能环保意识,自觉带头遵守。若涉及以上单位人员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强化宣传,注重教育。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以“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为主题,运用各类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倡“少放一组烟花爆竹,多呼吸一口新鲜空气”的环保理念;采取条幅、标语、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手段与门户网站、微信、微博、QQ等新兴媒介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多层次、全覆盖的宣传网络,做到烟花爆竹安全常识、禁限放政策和安全管理要求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七、本《通告》由信宜市公安局负责解读,联系电话:8899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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