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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信宜市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事权清单》的解读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0-01-19 11:56 【字体:

  原文链接:信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宜市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事权清单》的通知

  近日,市府办印发了《信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宜市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事权清单﹥的通知》(信府办〔2019〕65号)(以下简称《清单》)。现就《清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清单》制定背景和依据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中华民族未来。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这是党中央着眼党和国家事业全局,对食品安全工作作出的重大部署,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任务。为进一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推动高质量发展,更好地解决食品安全问题,2019年5月20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公开发布,明确提出必须深化改革创新,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意见》强调:坚持“最严肃的问责”,就要明确监管事权,要求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依法依规制定食品安全监管事权清单,压实各职能部门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行业管理责任,确保监管到位。市县两级原则上承担辖区内直接面向市场主体、直接面向消费者的食品生产经营监管和执法事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为适应食品安全监管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建立健全符合我市实际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权责关系,推进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权限、责任法定化,形成事权清晰、权责明确、上下协调、运转高效、执行有力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新格局,根据《意见》、《广东省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事权清单》《茂名市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事权清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市府办制定印发了《清单》,自2019年12月24日起施行。

  二、《清单》制定原则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清单》明确划分了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事权,明晰了监管任务,进一步压实了各部门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行业管理责任,实现了全链条、全流程监管,促进全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更加科学合理、规范有序、廉洁高效。

  三、事权划分主要内容

  (一)明确市农业农村局承担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与市市场监管局共同研究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等事权,具体事权依照法律法规及其部门“三定”方案赋予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组织实施。

  (二)明确市市场监管局承担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研判、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等事权,具体事权依照法律法规及其部门“三定”方案赋予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组织实施。

  (三)明确市卫生健康局承担会同市市场监管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向市市场监管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与农业行政部门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配合上级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会同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等事权,具体事权依照法律法规及其部门“三定”方案赋予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组织实施。

  (四)明确市教育局承担组织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开展食品安全科普教育,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各级各类学校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学校食堂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等事权,具体事权依照法律法规及其部门“三定”方案赋予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组织实施。

  (五)明确市公安局承担组织开展依法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侦办重大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事权,具体事权依照法律法规及其部门“三定”方案赋予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组织实施。

  (六)分别明确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局、市科工商务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茂名市生态环境局信宜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林业局、茂名海关驻信宜办事机构的主管行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相关事权,具体事权依照法律法规及其部门“三定”方案赋予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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