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宜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原文链接:信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宜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及制定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6〕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广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粤府〔2009〕13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实施意见》(粤财工〔2015〕336号)等规定,结合信宜实际,形成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明确了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原则、适用对象、收支范围、编制批复流程、执行决算程序及监督绩效评价等核心事项,主要内容如下:
(一)预算管理原则。一是统筹兼顾,适度集中;二是相对独立,相互衔接;三是收支有度,量力而行,坚持收支平衡、不列赤字。
(二)适用对象。市财政局、履行国有出资人职责的市级机构(市属预算单位)及其出资或监管的市属企业(含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及地方金融企业)。其他未脱钩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条件成熟的逐步纳入。
(三)收支范围。国有资本收益包括利润收入、股利股息收入、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及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其中,利润收入以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以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及其它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项目后,按比例上交;股利、股息收入、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后全额上交;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收缴。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包括资本性支出、企业改革费用性支出、研发性支出、国有资产监管费用支出及其他支出。
(四)预算编制。每年9月底前部署,经“布置下达→申报计划→审核上报”流程,12月底前经市政府审定后报市人大批准,批准后逐级批复下达。
(五)预算执行。各类国有资本收益按规定时限申报,经市属预算单位审核、市财政局复核后,市属企业将收益上交国有资本收益专户。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市属企业申请,经审核后直接拨付使用单位。预算年度期间,市属企业、市属预算单位、财政局落实月度预算收支报表报送制度,年终逐级编制决算,报市政府审定、市人大批准。预算执行中遇特殊情况可按有关规定调整。
(六)监督与绩效评价。构建财政、预算单位、审计三层监督体系,建立绩效评价机制,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编制的参考依据。对欠交国有资本收益的,予以催缴;逾期不交的,计征逾期费用;对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资本收益的,依法依规处理并在经营业绩考核中作相应处理。
三、施行日期及解释权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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