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宜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政策解读
原文链接:关于印发《信宜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信宜市民政局、信宜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信宜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信民发〔2025〕10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日前,信宜市民政局局长周苗同志就实施方案的相关政策规定作了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探索构建可持续、可推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模式和保障机制,有效解决经济困难老年人家庭中失能老年人照护难题,结合信宜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文件制定依据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明确了总体目标、服务对象、养老机构要求、资金保障、工作程序、工作措施等核心事项,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体目标
加强政策和资源衔接整合,提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能力。到2025年,初步满足有意愿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需求,明显减轻其家庭照护压力,切实增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及其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服务对象
具有信宜市户籍,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经老年人能力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等级的老年人和年龄在80周岁以上并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后续政策若有调整将另行通知)。
(三)养老机构相关要求
1.机构条件:需满足建筑、消防、食品安全等法律要求,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民办养老机构近三年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服务纠纷,未被列入失信惩戒等名单,不涉嫌养老诈骗等行为;公办(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承担兜底收住责任。
2.机构性质:公办(含公建民营)、民办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机构。
3.收费标准:最高收费标准不得高于信宜市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
4.补助标准:绩效补助总额不得超过向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实际发放基本养老服务救助金总额的30%,具体按机构收住救助对象人数及绩效调节系数核算。
(四)资金保障
1.资金来源: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
2.使用范围:用于向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按月发放救助资金,向收住救助对象的养老机构按月发放补助金。
(五)工作程序
总体遵循“预评估、先入住、后救助”原则,具体流程为:
1.确定机构:市民政局公示合格养老机构,申请人就近选择并签订入住协议。
2.组织评估:申请人向市民政局申请老年人能力评估,由专业机构按规范开展评估并书面告知结果。
3.申请救助:入住满30日后,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持户口本、身份证、低保证、评估报告等材料申请救助。
4.救助审核:市民政局审核入住情况、收费标准及已享受行政给付等情况,符合条件的确定救助金额并公示,不符合的书面告知理由。
5.资金发放:救助金从入住当月起算,次月按低保金同渠道支付至本人账户,入住前已自行入住超过30天的部分不予补发。
6.退出或调整:救助对象经济、身体状况变化的,本人、代理人或养老机构需及时告知,市民政局核实后调整或停发救助金。
7.服务监管:养老机构不得区别对待救助对象,需按要求录入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市民政局建立公示和举报奖励机制,对违规机构依法处理。
8.考核评估:市民政局定期对养老机构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绩效补助挂钩。
(六)工作措施
1.加强协同配合: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社会事务等职能部门分工协作,推进政策衔接和数据共享。
2.加强资金监管: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建立公示和举报奖励机制,对套补骗补等行为严肃追责。
3.加强信息化保障:依托相关信息系统共享数据,开展便民服务,提升服务监管效率。
4.加强宣传引导:多形式解读政策,建立主动发现机制,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照护服务。
(七)适用期限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2025年4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与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项目周期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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