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宜市中心城区搬迁安置实施意见(修订)》的政策解读
原文链接:信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宜市中心城区搬迁安置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
《信宜市中心城区搬迁安置实施意见(试行)》自2022年1月1日实施以来,经过三年的试行期,现已到期。市政府于2月21日印发了《信宜市中心城区搬迁安置实施意见(修订)》〔以下简称“意见(修订)”〕,日前,信宜市自然资源局局长苏力同志就实施意见的相关政策规定作了解读。
一、《意见(修订)》出台的背景和必要性?
《信宜市中心城区搬迁安置实施意见(试行)》在试行期间为我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和搬迁安置工作提供了重要政策支撑,有效解决了"钉子户"等难题,保障了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推进,推动信宜市新型城镇化建设取得显著成效,获得了省、市各级的高度认可。然而,随着城市发展进入新阶段,搬迁安置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原试行意见的部分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实际工作需要。为进一步完善搬迁安置政策体系,巩固前期工作成果,持续优化城市发展环境,现亟需结合实践经验对文件进行修订,以更好地服务信宜市高质量发展大局。
二、《意见(修订)》的主要内容
其核心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本意见的适用范围和工作主体;二是确定征收补偿与搬迁安置的原则和安置方式;三是其他情形的补偿办法。
(一)本意见的适用范围和工作主体
《意见(修订)》的适用范围为:东至大石路、厚德路、洛湛铁路,南至砺儒大道,西至窦州大道中、吉祥南路、华诚路、玉都公园,北至文昌桥(详见附件:适用范围示意图)。征收上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意见。
信宜市人民政府为征收主体。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实施主体,承担房屋征收补偿与搬迁安置的具体实施,负责搬迁安置拆迁补偿的范围依法核准、界定等工作。采用商品房式安置或自建式安置的,信宜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土地后,由市政府委派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统筹安置区的开发建设工作。
(二)征收补偿与搬迁安置的原则和安置方式
征收补偿与搬迁安置的原则包括拥有合法产权原则、符合“一户一宅”原则、先拆先选原则三个原则。安置方式包括商品房式安置、货币式安置和自建式安置三种,由被安置户自由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安置方式具体如下:
1、商品房式安置
本安置方式包含商铺和高层商品房安置,交付标准为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钢筋混凝土框架(或框剪)结构的裙楼和高层楼房(均为毛坯房)。
商铺安置按被安置户经批准的原生活居住用房的首层占地面积(按建筑投影面积计,下同)以1:1的比例确定应安置商铺面积。高层商品房安置根据被安置户经核准的原生活居住用房总建筑面积,以1:1的比例计算高层商品房应安置面积。
每套高层商品房配套一个小车位和一个摩托车位由被安置户免费使用。商铺和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按程序为被安置户办理商铺及安置房的不动产权证,权利性质为出让,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
若安置小区内已没有商铺可供选择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以本地区前三个月的商品房平均网签单价的2倍作为应安置商铺面积的单价补偿给被安置户。
2、货币式安置
货币式安置的补偿金额由两部分组成。
一是房屋首层补偿金额。按被安置户经批准的原生活居住用房的首层占地面积(不含证载空地、地堂等),以本地区前三个月的商品房平均网签单价的3倍(即1:3的比例)作为房屋首层占地面积的补偿单价,计算被征收房屋首层的补偿金额。
二是房屋二层及以上补偿金额。按二层及以上的房屋建筑面积,以本地区前三个月的商品房平均网签单价(即1:1的比例)作为建筑面积补偿单价,计算被征收房屋二层及以上的补偿金额。
以上两部分金额之和为被安置户的货币式安置补偿总金额。
3、自建式安置
本安置方式为在安置小区内通过安排固定规格用地面积的住宅用地给予安置,由被安置户建设不超过5.5层的多层自建式楼房,其中顶层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下一层建筑投影面积的一半。
自建式安置采取“三统一”的建设方式。一是统一规划,由市土储中心组织编制安置小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二是统一设计,由被安置户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公司设计,三是统一建设,设计方案获得批准后,由相关镇(街道)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被安置户选择具备房屋建筑施工资质的企业进行统一建设。
安置地交付给被安置户后,按程序为其办理不动产权证,权利性质为划拨,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原则上不批准转让、抵押。
(三)其他情形的补偿办法
1、拥有合法产权并以该房屋为生活居住用房、但不符合“一户一宅”原则的,只按房屋总建筑面积给予商品房式安置或货币式安置,不得选择自建式安置,具体安置补偿标准如下:
(1)选择商品房式安置的,不再给予商铺安置,只给予高层商品房安置,按被安置户经批准的原生活居住用房总建筑面积,以1:1的比例计算确定被安置户的应安置高层商品房面积给予安置补偿。
(2)选择货币式安置的,根据被安置户拥有合法产权房屋的总建筑面积,以本地区前三个月的商品房平均网签单价(即1:1的比例)作为建筑面积补偿单价,计算确定被安置户的补偿金额给予货币补偿。
2、具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户,其房屋没有合法产权,但经实施主体核实界定,属于历史形成且是唯一主要生活居住用房、符合“一户一宅”原则的,按如下规定给予安置补偿:
(1)用于计算安置补偿的首层占地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按以下方式认定:
首层占地面积:房屋首层占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的,按首层实际占地面积认定;房屋首层占地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均按120平方米进行认定。安置补偿的首层占地面积按认定的首层占地面积的80%计算;剩余首层占地面积按《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茂府通〔2024〕2号)的规定给予补偿;
房屋建筑面积:房屋每层认定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认定的首层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660平方米。安置补偿的房屋建筑面积按认定的建筑面积的80%计算;剩余建筑面积按《信宜市人民政府关于阳春至信宜(粤桂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茂名信宜段)征地拆迁补偿参照标准的通知》(信府〔2022〕5号)的规定给予补偿。
(2)根据前款方式认定的首层占地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按本意见第四条规定选择商品房式安置、货币式安置、自建式安置中的其中一种方式给予安置补偿。
四、案例分析(以信宜市2024年11月-2025年1月的商品房平均网签单价5767元计算)
(一)搬迁安置户张三,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一户一宅”原则,经征地拆迁实施主体核实界定,现有经批准的生活居住用房3层,首层占地面积1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其中二层及以上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在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并领取临时安置补助后,张三可选择以下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1、张三如选择商品房式安置,则可以获得:
(1)商铺。张三原生活居住用房首层占地面积为100平方米,以1:1的比例计算应安置商铺面积,即可获得100平方米商铺。
(2)商品房。张三原生活居住用房总建筑面积为300平方米,以1:1的比例计算高层商品房应安置面积,即可获得300平方米商品房。
(3)车位。按张三选择的商品房套数,每套商品房可免费使用一个小汽车位和一个摩托车位。
张三共可以获得100平方米商铺、300平方米商品房和相应车位。
如果指定安置小区内的商铺已全部售出或用于安置,已没有商铺可供选择,张三可按本地区前三个月的商品房平均网签单价的2倍领取货币补偿,补偿金额为100×5767×2=1153400元。
2、货币式安置:张三原生活居住用房首层占地面积为100平方米,二层及以上的建筑面积为200平方米,按本意见规定,根据本地区前三个月的商品房平均网签单价,首层占地面积和二层及以上的建筑面积分别以1:3和1:1的比例折算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总额为:100×3.0×5767+200×5767=2883500元,即张三可获得货币补偿款2883500元。
3、张三如选择自建式安置,则可以采取以下其中一种方式安置:
(1)选取80平方米的住宅用地自建房屋,按《意见(修订)》规定,比经批准的原生活居住用房的首层占地面积少的,可以领取与原住房首层占地面积的差额补偿款,共可领取(100-80)×5767×1.5=173010元。
(2)选取100平方米的住宅用地自建房屋,按《意见(修订)》规定,安置地面积与原生活住房首层占地面积相等,即不用补缴差额价款也不能领取差额补偿。
(二)搬迁安置户李四,现有住房3.5层,首层占地面积130平方米,其中首层、二层和三层建筑面积均为130平方米,四层(三层半)建筑面积6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455平方米。经征地拆迁实施主体核实界定,李四户具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房屋及用地没有合法性手续,但属于唯一住所、符合“一户一宅”原则。李四户适用于《意见(修订)》第五条“其他情形补偿办法”的第(二)款。用于计算安置补偿的首层占地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如下:
1、因李四房屋首层占地面积为130平方米,已超过120平方米,首层占地面积认定为120平方米。则李四户用于计算安置补偿的首层占地面积为:120×80%=96平方米。剩余首层占地面积为:130-96=34平方米,按《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茂府通〔2024〕2号)的规定给予补偿。
2、李四首层、二层、三层建筑面积均为130平方米,四层(三层半)建筑面积65平方米,因房屋每层认定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认定的首层占地面积,所以李四首层、二层、三层建筑面积认定为120平方米,四层(三层半)建筑面积为65平方米,认定的房屋总建筑面积为120+120+120+65=425平方米,认定的房屋二层及以上的建筑面积为120+120+65=305平方米。则李四户用于计算安置补偿的房屋总建筑面积425×80%=340平方米,用于计算安置补偿的二层及以上建筑面积为305×80%=244平方米。剩余建筑面积为:425-340=85平方米,按《信宜市人民政府关于阳春至信宜(粤桂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茂名信宜段)征地拆迁补偿参照标准的通知》(信府〔2022〕5号)的规定给予补偿。
综上所述,李四在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并领取临时安置补助后,李四可选择以下一种作为安置方式:
1、李四如选择商品房式安置,则可以获得:
(1)商铺。李四被认定用于计算安置补偿的首层占地面积为96平方米,以1:1的比例计算应安置商铺面积,即可获得96平方米商铺。
(2)商品房,李四被认定用于计算安置补偿的房屋总建筑面积为340平方米,以1:1的比例计算高层商品房应安置面积,即可获得340平方米商品房。
(3)车位,按李四选择的商品房套数,每套商品房可免费使用一个小汽车位和一个摩托车位。
即李四可以获得96平方米商铺、340平方米商品房和相应车位。
如果李四自愿放弃商铺安置,只选择商品房,则可以在第(2)点商品房面积的基础上,再按2倍被认定用于计算安置补偿的首层占地面积增加商品房面积,即340+96×2=532平方米。
如果指定安置小区内的商铺已全部售出或用于安置,已没有商铺可供选择,李四可按本地区前三个月的商品房平均网签单价的2倍领取货币补偿,补偿金额为96×5767×2=1107264元。
2、李四如选择货币安置,他被认定用于计算安置补偿的首层占地面积为96平方米,二层及以上建筑面积为244平方米。货币安置总额为96×5767×3+244×5767=3068044元,即李四可获得货币补偿款3068044元。
3、李四如选择自建式安置,他被认定用于计算安置补偿的首层占地面积为96平方米,他可以采取以下其中一种方式安置:
(1)选取80平方米的住宅用地自建房屋,按《意见(修订)》规定,比原生活居住用房的首层占地面积少的,可以领取与首层占地面积的差额补偿款,共可领取(96-80)×5767×1.5=138408元。
(2)选取100平方米的住宅用地自建房屋,按《意见(修订)》规定,比原生活居住用房的首层占地面积多的,需补缴与首层占地面积的差额价款,共需补缴(100-96)×5767×1.5=34602元。
(三)搬迁安置户王五,现有住房4层,首层占地面积9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60平方米。经征地拆迁实施主体核实界定,王五的房屋拥有合法产权手续,但王五在本村其他地方还有房屋,不符合“一户一宅”原则。王五适用于《意见(修订)》第五条“其他情形补偿办法”的第(一)款,王五不得选择自建式安置,在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并领取临时安置补助后,可选择商品房式安置或货币式安置的其中一种,其补偿标准如下:
1、王五如选择商品房式安置,不得选择商铺,只能选择高层商品房安置,他可获得:
(1)商品房。王五房屋总建筑面积为360平方米,以1:1的比例计算确定被安置户的应安置高层商品房面积,即王五可获得高层商品房360平方米。
(2)车位。按王五选择的商品房套数,每套商品房可免费使用一个小汽车位和一个摩托车位。
即王五可获得360平方米高层商品房和相应车位。
2、王五如选择货币式安置,根据王五拥有合法产权房屋的总建筑面积,以本地区前三个月的商品房平均网签单价(即1:1的比例)作为建筑面积补偿单价,计算确定被安置户的补偿金额给予货币补偿。王五房屋总建筑面积为360平方米,货币安置总额为:360×5767=2076120元,即王五可获得货币补偿款2076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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