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宜市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原文链接:信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宜市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信宜市公安局就《信宜市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实施细则》的编制背景
户籍制度是关系到千家万户、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基本政策。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围绕统筹城乡融合、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不断提出新要求、作出新部署。因此,户籍制度必须与时俱进,紧密结合实际进行相应改革。本《实施细则》从采取形式上、执行条件上、操作实际上、办理流程及时限上均作了明确和细化,既是我市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得以正确实施的操作规范,也是一份为使广大人民群众明确在哪里入户、怎样入户、通过什么样的形式入户的办理指引。
二、《实施细则》的政策依据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的意见》(2020年3月)第三点第(七)项:“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放开放宽除个别超大城市外的城市落户限制,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建立城镇教育、就业创业、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与常住人口挂钩机制,推动公共资源按常住人口规模配置。”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22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的通知》(发改规划〔2022〕371号)第一点:“持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落实全面取消落户限制政策。”
(三)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户籍制度改革推进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粤公网发〔2019〕2350号),对全省公安机关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提出五点工作要求,探索实施“宜城则城、宜乡则乡”的落户政策。
(四)《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茂府规〔2023〕9号)
(五)《茂名市公安局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茂公规〔2023〕1号)
三、《实施细则》的内容概述
本《实施细则》共分四章六条。
第一章是总则,从第一条至第二条,主要明确了《实施细则》的依据、适用范围。
第二章是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从第三条至第四条,主要明确落实上级相关文件提出的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有序引导人口在经常居住地落户。全面放开放宽城镇落户限制,促进在城镇经常居住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同时也适当放宽返乡后在乡村经常居住地落户的限制,逐步推行“宜城则城、宜乡则乡”的落户政策。
第三章是其他事项即第五条工作要求,主要是对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对责任倒查追究进行了明确。
第四章是附则第六条,主要是对《实施细则》试行时限及遇到政策调整的做法等进行了明确。
四、《实施细则》的主要举措
《实施细则》全文对落实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进行了细化,在城镇及乡村区域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办理条件、办理材料、办理程序及时限等予以明确。共有四章六条,《实施细则》试行期为2年。
《实施细则》的第三条在城镇区域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全面放开放宽城镇入户限制,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在我市城镇区域内拥有商品住房、小产权房、单位自管房、农场登记房、自建房、公寓或租住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请在房屋所在地落户。也明确了在我市城镇区域内租住经房管部门登记并在公安派出所备案的私营出租屋、公寓满半年,且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在本城区无合法产权住房的人员,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均可在租住房屋所在地落户。
《实施细则》的第四条在乡村区域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放宽入乡返乡入户限制,试行在乡村区域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在我市乡村区域有稳定住所(含租赁),且的确在乡村生活居住满6个月的,可以申请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含权属证书登记的共有人、家庭成员)。申请人申请落户,由公安机关核准落户后只作户籍变更登记,不与经济利益和各项福利待遇挂钩。结合我市乡村实际,稳步推进实施“来去自由”入户政策,入乡返乡落户要以实际居住六个月以上、自愿为基本条件,允许符合条件并在乡村生活居住人员入乡返乡入户,促进人口和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协同推进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同时也规定返乡落户后只作户籍变更登记,不与经济利益和各项福利待遇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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