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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宜市补充耕地项目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及补贴标准》的政策解读

来源:信宜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3-09-06 15:47 【字体:

  原文链接:信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宜市补充耕地项目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及补贴标准》的通知

  2023年8月30日,信宜市人民政府印发《信宜市补充耕地项目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及补贴标准》(信府规〔2023〕2号),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及目的

  为加快推进我市补充耕地工作,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3〕88号)文件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二、政策依据

  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3〕88号)、《信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宜市补充耕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信府办〔2023〕17号)、《信宜市人民政府关于阳春至信宜(粤桂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茂名信宜段)征地拆迁补偿参照标准的通知》(信府〔2022〕5号)等有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由我市组织实施的补充耕地项目所产生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及补贴费用。

  (二)补偿及补贴标准

  补充耕地项目实施涉及的补偿及补贴费用包括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建设施工期间无法种植补偿款、收益降低补偿及激励补贴。

  1.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参照《信宜市人民政府关于阳春至信宜(粤桂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茂名信宜段)征地拆迁补偿参照标准的通知》(信府〔2022〕5号)执行。

  2.建设施工期间无法种植补偿款:复垦为水田的标准为800元/亩/年;复垦为旱地、水浇地的标准为500元/亩/年;面积按交地面积计算。

  3.收益降低补偿:复垦为水田的标准为800元/亩/年;复垦为旱地、水浇地的标准为500元/亩/年;共补偿三年,面积按交地面积计算。

  4.激励补贴:复垦为水田的标准为500元/亩/年;复垦为旱地、水浇地的标准为300元/亩/年;共补贴三年,面积按通过茂名市级验收面积计算。

  (三)支付方式

  1.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建设施工期间无法种植补偿费、收益降低补偿由镇(街)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经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核准后,在项目实施前一次性发放。

  2.激励补贴:项目实施地块种植水稻后,分年度直接向地块土地承包权人按标准补贴,由镇(街)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经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核准后划拨。

  (四)其他事项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标准印发前,已立项实施的补充耕地(含垦造水田)项目按原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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