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禁止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上种植草皮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原文链接:信宜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上种植草皮的通告
信宜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5月3日印发了《信宜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上种植草皮的通告》(信府〔2023〕7号,以下简称《关于禁止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上种植草皮的通告》)。
日前,信宜市自然资源局局长苏力同志对《关于禁止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上种植草皮的通告》的有关政策规定作了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耕地“非粮化”、防止“非粮化”的决策部署,严格落实《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及时发现并查处整治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草皮违法行为。
二、制定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
三、主要内容
一、禁止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上种植草皮。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上种植草皮、铲草带土的行为,将会对耕地耕作层造成严重破坏,一经查实,逾期不改正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以罚款,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依法履行土地保护义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开展排查,加强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六十四条的规定,对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等行为,承包方可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不得再承租、续租、转租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用于草皮种植。
三、处理期限。凡在我市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草皮的单位(责任人)必须立即停止草皮种植行为,并限于2023年6月1日前整改到位,恢复耕种。逾期不整改的,我市有关部门将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责任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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