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信宜市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宣传发动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原文链接:信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信宜市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宣传发动工作的通知
依据《信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信宜市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宣传发动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信宜市医疗保障局局长唐宜斌同志就信宜市2023 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缴费时间: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为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宣传发动和参保缴费时间。
二、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一)以下人员可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户籍的城乡居民;
(2)不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户籍的本市在校学生;
(3)本市居住证持有人;
(4)在本市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
(5)国家、省和市规定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
(二)以下人员允许中途参保缴费:
(1)新生儿;
(2)新迁入户或新落户居民(注:茂名辖区外);
(3)已终止职工医保关系的本市户籍居民;
(4)非本市户籍新入学或新转入我市就读的在校学生;
(5)刑满释放人员;
(6)退役士兵;
(7)应当由政府资助参保的困难人员;
(8)符合《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规定的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
(9)国家、省和市规定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
(三)以下人员不纳入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1)已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医保或统筹区外基本医保的人员;
(2)已死亡人员;
(3)正在服兵役的人员;
(4)正在服刑期间的人员;
(5)国家、省和市规定不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
三、筹资标准
筹资标准(个人缴费350元+各级财政补助610元)。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0号)规定:“为适应医疗费用增长和基本医疗需求提升,确保参保人员医保权益,2022年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各级财政继续加大对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补助力度,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10元,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30元,达到每人每年350元。”
四、资助政策
明确由政府全额资助参保的人员范围: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流浪乞讨和“三无”精神障碍患者、易返贫致贫人口(包括纳入我市防止返贫致贫动态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等三类监测对象以及无劳动能力脱贫户、重度残疾人、符合相关政策的其他特殊人员等(以下简称困难人员)。
我市优抚对象参保缴费政策按《关于印发〈茂名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茂府规〔2020〕2号)规定执行。
对未能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参保的困难人员,开通参保“绿色通道”,允许中途参保,实行“先登记参保、后补助缴费”,中途参保困难人员从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其困难人员身份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确保不因部门间信息交换时滞影响其待遇享受。
注:政府资助参保人员不包括:《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规定的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
五、预参保政策。
新生儿参保登记应使用本人真实姓名和身份证明。原则上新生儿出生后6个月内由监护人按相关规定办理参保登记并成功缴费后,其出生之日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医保报销。为切实减轻新生儿家庭负担和后顾之忧,确保新生儿住院期间能够得到有效救治并及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从2021年10月1日起,实行新生儿预参保登记和缴费政策,依法保障新生儿医疗保障权益。
1. 适用范围
(1)新生儿母亲(或父亲)一方为茂名市户籍人口;
(2)新生儿经诊断需要治疗的;
(3)新生儿出生6个月内尚未办理户籍登记的;
(4)出生超过6个月的新生儿不予办理预参保手续。
2. 申请资料
(1)《茂名市新生儿预参保登记表》;
(2)分娩记录;
(3)诊断证明;
(4)家庭户口本;
(5)母亲(或父亲)身份证、受委托人身份证;
(6)代扣医保费银行账户。
3.预参保登记有效期:新生儿预参保登记待遇有效期为新生儿出生之日起6个月内。已办理预参保登记并缴费的新生儿出生之日起6个月内应及时办理户籍登记,并按规定持户口本、《茂名市新生儿预参保登记表》等资料到原预参保登记受理部门进行参保信息变更。逾期未办理预参保信息变更的,暂停其医保待遇,待办理信息变更后按规定恢复其医保待遇。
新生儿出生后发生医疗费用并死亡无法办理户籍的,其监护人须在新生儿出生之日起6个月内持死亡诊断证明在母亲(或父亲)户籍所在地参加居民医保,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医保待遇核销后应及时办理终止参保及注销手续。
六、退费流程
1.退费情形:
除以下情形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一经缴费,不予退费。
(1)应由政府全额资助的参保对象通过缴费渠道已个人缴费的;
(2)参保人在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后,在相应待遇享受期未开始前因重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或其他统筹区医保的(待遇享受期开始后,原则上个人缴费不再退回);
(3)参保人在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后,在相应待遇享受期未开始前发生死亡的(待遇享受期开始后,原则上个人缴费不再退回);
(4)参保人在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后,在相应待遇享受期未开始前将户籍迁出本市统筹区的(待遇享受期开始后,原则上个人缴费不再退回);
(5)参保人在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后,在相应待遇享受期未开始前被判服刑的(待遇享受期开始后,原则上个人缴费不再退回);
(6)国家和省、市明确的其他可以退费的情形。
2.退费流程:
为便利缴费人办理退费,根据《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2018年第29号公告)规定,结合地方工作实际,城乡居民医保费退费采取参保登记经办前台预受理和代收,税务机关受理和核验,医保经办机构确认和退还的方式。具体流程如下:
(1)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经办前台(即各镇(街道)医保经办窗口)预受理缴费人退费申请,代收退费申请资料,并将资料传递给税务机关。
(2)税务机关受理退费申请资料,核验退费申请信息,核验后定期将资料传递给医保中心。
(3)医保中心确认退费申请,并将退款金额退回缴费人。
(4)医保中心定期将退款金额汇总,向茂名市医保中心请款划拨至医保中心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
其中,由于税务机关原因引起的多收、错收城乡居民医保保费,由税务机关发起退费申请;由于政策性原因引起的多收、错收城乡居民医保保费,由各镇(街道)医保经办机构发起退费申请并退费,将已办理的退费信息传递至税务机关。
七、补缴情形
未在规定的集中征缴期内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的居民(中途参保人员除外),原则上不予补缴,需在下一年度办理参保或重新参保缴费手续。
按规定在集中征缴期内已办理参保登记,因工作人员过失或信息系统原因等非群众个人原因导致未参保成功的,可按规定办理补缴手续。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出具书面情况说明,提供参保登记记录原始凭证、医保系统参保登记界面截图、代扣账户余额充足证明材料等佐证材料,按程序逐级提交至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医保中心以需求的形式上报市医保中心办理补缴。
注意:今年起,不再受理因无银行卡账号和账户余额不足等个人原因导致未参保成功的补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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