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宜市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招聘暂行办法的通知(废止)
信府规〔2018〕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信宜市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招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信宜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4日
信宜市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招聘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体现“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确保政府购买服务岗位招聘人员素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特殊情况经批准除外),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三条 招聘名额的确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岗位按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后勤服务人员数执行;超出机构编制部门核定后勤服务人员数的,需由用人单位向市府办申报,由市府办征求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四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坚定,品行端正,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四)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用人单位受理应聘人员的报名,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笔试、面试、考核;
(五)身体检查;
(六)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入职手续。
第六条 急需使用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人员,经市人社局按有关规定认定后,可以采取免笔试直接面试及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七条 确有特殊情况(如涉密等特殊工作岗位、政策性安置等)不适宜公开招聘的岗位,用人单位报市人社局、市编办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可以采取不公开招聘,免笔试直接面试及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八条 行政辅助类人员应当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执法辅助类人员可适当放宽至高中及以上学历。
第九条 公开招聘原则上每季度组织一次,确有特殊需要的再根据实际情况办理。
第十条 政府购买服务岗位进行招聘时,必须有不低于10%的比例定向招录就业困难人员、“双困”高校毕业生、经扶贫部门精准识别的扶贫对象。
第十一条 招聘方案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的时间、招聘人员的数量、采用的招聘方式等。招聘方案须经市人社局审核同意后,报市编办、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进行招聘时应当在政府网站(“招录信息”栏目)及其他媒体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应当有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应聘人员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笔试和面试由市人社局组织实施,用人单位予以协助,考试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体检由用人单位组织到二甲及以上综合医院进行,参照事业单位人员的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用人单位应组织考核小组(不少于2人)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完成招聘后,用人单位将录用人员的信息报送市人社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招聘工作纪律参照事业单位招聘执行。
第十七条 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未经批准不公开招聘或者未经批准免予笔试,甚至未经考试考核直接进入用人单位的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所招聘人员一律无效,予以清退。
第十八条 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共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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