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宜市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工作方案的通知
信府规〔2018〕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信宜市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与市环境保护局联系。
信宜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8日
信宜市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工作方案
鉴于国家关于高污染燃料政策的变动,为进一步稳步提升我市城市空气质量,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调整方案。
一、调整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知》(粤环函〔2017〕1205号)和《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茂名市调整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的通知》(茂府规〔2018〕8号)等有关要求。
二、基本定义
(一)禁燃区定义。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简称禁燃区,是一个划定的区域范围,在本区域范围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禁止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
(二)禁燃的燃料组合。
根据国家环保部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规定,将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分为Ⅰ类(一般)、Ⅱ类(较严)、Ⅲ类(严格)。

表1 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类别

表2 部分煤炭制品的组分含量限值
在划定的禁燃区之外的区域,使用的燃料种类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不做强制规定。
三、划定原则
(一)禁燃区的划定是为了保护城市中人口密集、需重点保护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因此在划定禁燃区时,将城市中心区、商业区、居民居住区、机关文教集中区等区域以及其他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的区域划定成为禁燃区。
(二)禁燃区的划定主要为了保护城市的大气空气质量,因此禁燃区划定时考虑到信宜市城市建成区夏季长且多偏南季风、冬季短且多偏北风的气象特征,以及城市现有的产业布局。
(三)禁燃区的划定主要为了解决城市的大气污染问题,因此将禁燃区划定成一体的相对较大的区域,可改善重点保护区域大气环境质量。
四、禁燃区范围和执行标准
我市禁燃区范围按信府办〔2015〕31号文不变,即为:信宜市区内东至江东电子厂,南至包茂高速信宜六运村入口处,西至省道370达北线穿城路段与粤桂路交汇环岛,北至文昌桥。禁燃区范围详见附图。
我市禁燃区执行标准: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中III类(严格)执行。
五、禁燃区管理
(一)禁燃区调整及公布。
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区域发展规划,对禁燃区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
(二)燃料限制措施。
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油类(包括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等高污染燃料;禁止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当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
禁燃区内已建成的不符合国家、省、茂名市和我市要求的各类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要在国家、省、茂名市和我市要求的期限内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
六、区划实施
本区划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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