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宜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
信府〔2021〕1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和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号)和《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茂府函〔2020〕191号)的规定,现就我市实行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市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镇街名单(19个)
东镇街道、镇隆镇、水口镇、丁堡镇、池洞镇、贵子镇、怀乡镇、茶山镇、洪冠镇、白石镇、大成镇、钱排镇、合水镇、新宝镇、平塘镇、思贺镇、金垌镇、朱砂镇、北界镇
二、调整由镇街实施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强制措施权有关事项
(一)我市调整给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其自身名义行使的第一批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县域副中心钱排镇人民政府为214项,镇隆等18个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194项(详见附件1、附件2)。
信宜市区规划区范围内综合行政执法事权不在本次调整范围内,所发生的案件仍分别由市相关部门单位依法定职权行使行政执法权。
(二)自2021年2月1日起,我市各镇街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执法主体实施本公告所确定的全部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各镇街实施相关行政执法职权前,市直行政执法部门已立案审查的案件,由原部门继续办理完毕。
(三)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市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认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仍由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镇街与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决定。市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协调配合,加强对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支持推进改革工作。
(四)各镇街应当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使用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和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执法。
(五)镇街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广东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执法,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镇街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可以依法向信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
1.信宜市第一批由镇隆镇等18个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
2.信宜市第一批由县域副中心钱排镇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
信宜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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