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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宜市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0-05-08 15:40 【字体:

  信府规〔2020〕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信宜市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信宜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8日


  信宜市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产权归属明确、责任主体落实、权责利统一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证农村供水工程良性运行和长期发挥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水农〔2003〕503号)、《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广东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粤水农〔2008〕25号)、《广东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粤水农〔2008〕51号)、《广东省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引》(粤水农水〔2016〕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全额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为解决农村居民生活饮用水兴建的农村供水工程。

  第三条  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维护按照“补偿成本、合理受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收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按照“安全第一、从严控制,统一管理、上下配合”的运行管理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参与、群众配合”,对农村供水工程进行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信宜市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为我市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统筹全市农村供水工程的管理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农村供水工作。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纳入市对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重点工作考核。

  第六条  部门职责。

  市水务部门作为农村供水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的行业指导、管理和监督。

  市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年度管护补助资金的预算、拨付及资金的监管工作。

  市发改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供水水价的指导。

  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供水价格的监管。

  市卫健部门负责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和水质检测。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及保护区建设、管理、维护的监督。

  市供电部门负责提供电力保障和落实优惠电价政策。

  市公安部门负责打击破坏农村供水工程的违法犯罪行为。

  市税务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对农村供水运行管理执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负主体责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要加强对镇级水厂、村级供水工程运行的监督管理,督促落实辖区内农村供水水费收取工作,确保正常供水、饮水安全。

  第八条  各行政村村委会应基于本村实际,结合本管理办法,制定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村规民约。组织召开村民大会,明确水费收取标准和收取方式,向全村村民公示。落实供水工程的管护人员、管护措施,加强监督供水设施设备的管理和使用,阻止损害、改动、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设备的行为,配合上级检查。

  第三章  管理机制

  第九条  不跨行政村的供水工程,利用财政资金建设的供水设施的产权归受益村集体所有,其管理责任主体为受益村委会。在不改变工程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供水工程可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可采用村委会自主经营、聘用制、组建用水户协会、出让经营权等方式实施管理,落实运行管理单位(以下简称运管单位)。出让经营权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第十条  镇级水厂(包括跨行政村的供水工程),利用财政资金建设的供水设施的产权归工程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所有,其管理责任主体为工程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不改变工程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供水工程可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可采用聘用制、出让经营权等方式实施管理,落实运管单位。出让经营权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第十一条  对市区自来水厂向市区周边镇(街道)、村延伸的管网,其产权、管理责任主体为广东信宜开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二条  农村供水工程应当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做好水源巡检、水质检测、供水设施检修和养护等工作,确保设备的正常、安全运行。真实记录运行日志,建立健全供水档案,并进行专人管理。设岗定员标准参照《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等相关要求,合理确定。

  第十三条  直接从事制水、水质检测、管网维护的人员应具有健康合格证,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凡患有传染疾病及其它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或病原携带者,均不得直接从事供水生产和运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水费收取机制,通过完善水费收取等措施,确保农村供水工程正常运行及维修管理经费。

  建立建设与管理体制机制的同时,要求户户装水表,市区自来水厂扩网供水范围内水价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镇级水厂及跨行政村供水工程水价由市发改部门依法制定政府指导价,由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做好供水水费收取管理工作;单个行政村的供水工程水价由村委会按照“一事一议”、村规民约等办法确定,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具体价格,并在本行政村内进行公示,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水务局备案。

  第十五条  运营管护经费不足部分原则上由镇(街道)自筹解决。确有困难的,市财政视情况可给予适当补助。

  所有农村供水工程实行一户一表计量收费水价改革,对不收水费的暂停财政补助。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  水源管理

  (一)农村供水工程的水源应当先满足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在满足生活用水的前提下,再兼顾其它用途;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不受污染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污染水质、破坏或者损坏农村供水工程的违法行为;

  (三)在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生态环境、水务及各村委会应按职责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禁止事项的告示牌。运管单位应根据供水工程管护范围,设置界标、警示牌、宣传牌等标志,制定工程保护办法,防止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

  (四)运管单位应经常开展水源地巡查,发现影响水源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水质管理

  (一)运管单位是供水水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供水水质检测制度。不能自行检测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生活饮用水水质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

  水质检测项目和频率应根据原水水质、净水工艺、供水规模等确定,并不得低于《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19)的相关要求;

  (二)运管单位必须建立水质预警系统,制定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反应措施,及时有效消除隐患,确保供水安全正常;

  (三)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水质的监督检测,发现问题,及时责令运管单位予以整改,同时,加强对相关人员业务知识培训。

  第十八条  取水管理

  (一)运管单位要对取水构筑物及取水口周边环境进行定期巡查;

  (二)运管单位要及时清除取水构筑物上堆积的杂物等,定期进行冲淤清洗和消毒,保持取水口周边水流通畅;

  (三)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除火警及特殊情况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因其他情况确需动用的,需征得运管单位同意。

  第十九条  制水管理

  (一)根据净化工艺制定操作规程,按规程控制生产运行过程;

  (二)对净水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修,每日检查消毒设备与管道的接口、阀门等渗漏情况,定期更换易损部件,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维护保养;

  (三)各供水工程出厂水应符合国家相关的规定。

  第二十条  供水管理

  (一)运管单位进行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阻挠或者干扰;

  (二)运管单位应当履行普遍服务义务,优先保证农村居民生活用水的供应,不得擅自停止供水;

  (三)因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的,应当在临时停止供水前24小时通知用户,并向镇(街道)和市水务部门报告;

  (四)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提前通知临时停止供水的,应当在施工抢修时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镇(街道)和市水务部门。连续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运管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供水措施,保证用户生活用水的需要;

  (五)运管单位应当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村委会等显著场所和位置公布供水服务热线电话、服务指南等,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管网运行维护管理

  (一)运管单位应当做好管网巡线和检漏,管道维护与抢修,运行管道的冲洗,处理管道各类异常情况等工作;

  (二)定期排除管道低处泄水阀门淤泥并冲洗,配水管网末梢的泄水阀每月至少开启一次进行排水冲洗;

  (三)对管线中的各类阀门进行定期检查,及时维修或更换。

  第二十二条  档案管理。需完善归档的档案资料主要包括:

  (一)设计、建设、验收等工程建设资料和图纸;

  (二)各项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三)设备材料采购、工程巡查和维修养护记录、水质检测报告、水费收取和财务资料、人员管理、突发事件及投诉处理等运行管理资料;

  (四)取水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第二十三条  各农村供水工程受益村应基于本村实际,结合本管理办法,在原村规民约中增加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相关内容,包括明确村内供水设施保护和水费收取事项等。

  第二十四条  村民作为供水工程的受益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护入户水表,坚持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二)按时按表计量交纳水费,禁止私自接水、窃水和拒不交纳水费;

  (三)保护供水水源、供水工程,禁止私自拆迁、毁坏供水设施,制止和举报破坏水源、污染水质行为;

  (四)定期检查进户水管漏水,防止浪费水资源。

  第二十五条  村民有权利对农村供水工程有关工作进行监督,发现以下情况时,可向村委会提出意见,村委会拒不采纳时,可向镇(街道)举报:

  (一)供水设施损坏,多次反馈不修复;

  (二)擅自提高水价、乱收水费;

  (三)擅离岗位,无故停水断水;

  (四)贪污挪用水费,或拒不公示水费;

  (五)以供水设施谋取私利;

  (六)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影响。

  第二十六条  各镇(街道)应采取各种方式组织开展农村供水安全保障的宣传工作,引导群众主动自觉加入水源、水质保护行动;对辖区农村供水水源保护区定期进行全面检查,会同市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污染水源、水质的各类违法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信宜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查看政策解读:关于《信宜市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图解:一图读懂《信宜市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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