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宜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府规〔2026〕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现将《信宜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与市财政局联系。
信宜市人民政府
2026年8月22日
信宜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建立公共资源出让收益合理共享机制,促进公共资源有效利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6〕75号)、《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82号)、《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政府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或者依法行使所有者权益的各类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的总称;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是指政府出让或者以出租、出借等其他有偿方式,转让公共资源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经营权及其相关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市场配置原则。实行有偿使用的公共资源项目应当采用竞争性方式进行配置。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有其他特殊管理要求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依法依规协议转让。
(二)效益兼顾原则。利用公共资源面向公众从事经营活动的,必须执行政府定价目录的相关规定,兼顾经营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管办分离原则。政府机构不得直接经营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收支分开原则。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财政预算统筹使用。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四条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一)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泊位及充电桩建设场地、政府投资的城市地下人防设施等地下公共空间有偿使用;
(二)公园、广场、绿地、桥下空间、地下综合管廊空间等城市公共场地、设施有偿使用;
(三)城市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等有偿使用;
(四)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有偿使用;
(五)政府公共机构屋顶及其适合向公众开放的场所有偿使用;
(六)水库、河道、水利设施、旅游资源等有偿使用;
(七)政府规划布局的特殊资源有偿使用,包括加油站、加气站、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砂石堆场等;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市政府决定实行有偿使用的其他公共资源。
以上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五条 土地、矿产、森林等自然资源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
第六条 各公共资源使用管理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财政局。负责统筹规范和加强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促进国有资产有效利用;负责对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价值评估备案、收入收缴、资金管理、票据使用等情况的监督。
(二)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广东省定价目录》范围内的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费定价、审批等相关工作。负责建立加油站、公共机构屋顶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建立城市公共空间户外广告设置权以及城市公园、广场、绿地、桥下空间、地下综合管廊空间等城市公共场地及设施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会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等单位建立市政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政府投资公共停车场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
(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立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立城市地下人防设施等地下公共空间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市水务局。负责建立水库、水利设施、河道以及在河道管理范围或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砂石堆场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事务中心。负责建立国省道和农村公路广告牌、道班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局以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旅游资源、体育场馆、医疗卫生等公共场所、场馆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以上部门应按照审批权限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责。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业务指导,积极配合做好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工作。
第七条 市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强对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事中、事后监管,开展动态巡查,强化日常监管,坚决遏制非法占用公共资源行为。
第八条 各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切实做好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收缴工作,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管理程序
第九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全面梳理本部门管理的各类公共资源数量和范围、产权归属、使用情况、监管制度,并结合城市发展战略及行业发展规划,建立本部门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包括存量和“十五五”期间计划新增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并根据资源变动进行动态调整,及时更新。
第十条 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重大民生,依法需进行听证的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第十一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进行价值评估,并以此作为公开竞价交易的底价或协议转让价格。
第十二条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原则上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价交易方式选择经营主体,积极稳妥推进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市场化竞争,鼓励引导市场主体参与平台服务供给。对不具备公平竞争条件实行有偿使用的公共资源,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附具相关依据和评估材料,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依法依规协议转让。协议转让的具体适用条件、认定标准和审批程序,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开。
对零星分散的公共资源出租、出借,不适宜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属单位)负责制定出租、出借资源资产实施办法,报市财政局备案。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属单位)在签订使用合同后可出租、出借资源资产给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公开交易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属单位)与经营主体签订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合同,明确出让金额、使用期限、缴款方式、缴纳期限、经营主体不得擅自改变公共资源的基本功能和主要用途、违约责任等事项,并在合同生效后30日内报市财政局备案。
经营主体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面向公众收费的,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价费,包括收费标准、收费范围、举报投诉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经营主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上缴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各类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直接缴入国库,其中属于应税收入部分完税后再上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或坐支。
第十五条 已授予特定主体经营但未进行价值评估的公共资源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价值评估,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未签订有偿使用合同的,特定主体为经营主体的,可采用作价投入、协议转让或收取合理费用等方式实行有偿使用并补签合同;
(二)特定主体为非经营主体的(如机关事业单位),可采用补充协议方式明确使用期限、管理要求等;
(三)对已签订有偿使用合同的,但有偿使用价格明显偏低构成显失公平、使用期限超过法律规定最长期限的相关合同,应当与受让方协商变更;协商不成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到期后不再续签。
具体处置方案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擅自改变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收取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多收、提前收取或者免收、减收或缓收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
(二)隐瞒、滞留、截留、挪用或者坐支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
(四)其他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国家和省、茂名市对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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