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市政府文件>详细内容

信宜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信宜市棉织厂小区人居环境整治项目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征收房屋的决定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6-02-06 20:13 【字体:

信府函〔2026〕10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条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征收位于人民南路239号原棉织厂小区10户房屋及唐贵祥1户房屋,并收回划拨给原信宜市房产管理局位于信宜市人民南路91号864.48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原棉织厂依法拍卖4栋房屋所占957.42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唐贵祥位于人民南路239号262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事项如下:

  一、征收目的

  信宜市人民南棉织厂小区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工程建设。

  二、征收范围

  征收位于人民南路239号原棉织厂小区10户房屋及唐贵祥1户房屋,并收回划拨给原信宜市房产管理局位于信宜市人民南路91号864.48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原棉织厂依法拍卖4栋房屋所占957.42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唐贵祥位于人民南路239号262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信宜市土地储备中心、信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东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房屋征收实施工作。

  四、房屋征收的补偿方案

  详见附件《信宜市棉织厂小区人居环境整治项目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取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签约期限

  选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期限自2026年2月6日起至2026年2月10日(三个工作日内),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逾期将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东镇街道办事处于2026年2月12日前通过摇珠随机选取评估机构,并于2026年2月15日前将评估结果送达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逾期未申请复核视为无异议,房地产评估结果生效。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签约期限自2026年3月5日起至2026年3月12日止(五个工作日内)。

  六、行政复议、诉讼权利

  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决定。

  附件:《信宜市棉织厂小区人居环境整治项目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信宜市人民政府
2026年2月6日

  附件:

信宜市棉织厂小区人居环境整治项目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相关规定,为做好信宜市棉织厂小区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制定补偿方案如下:

  一、收回国有土地及房屋征收的基本情况

  (一)土地现状:

  (1)权属为原信宜市房产管理局位于信宜市人民南路91号的国有土地一宗,土地性质为划拨,原划拨给原信宜市房产管理局1821.9平方米国有土地,扣除原棉织厂已依法拍卖4栋房屋所占的土地957.42平方米(含阳台投影面积),剩余864.48平方米土地权属为原信宜市房产管理局,纳入本次收回范围;

  (2)权属为原棉织厂北楼和南楼共40户房屋的国有土地,占地面积合计377.14平方米,土地用途为住宅,土地性质为划拨(未补缴土地出让价款);40户于2020年前已享受棚改房安置政策并腾空房屋,土地及房屋移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置,本次无偿收回北楼和南楼占地面积合计377.14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

  (3)权属为原棉织厂中楼9户房屋的国有土地,占地面积414.57平方米,土地用途为住宅,土地性质为划拨(未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本次征收9户房屋后同时收回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

  (4)权属为原棉织厂饭堂3户房屋的国有土地,占地面积165.71平方米,土地用途为住宅,土地性质为划拨(未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其中2户于2020年前已享受棚改房安置政策并腾空房屋,土地及房屋移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置,本次无偿收回该2户房屋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本次征收谭方荣1户房屋后同时收回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

  (5)权属为唐贵祥位于信宜市人民南路239号的国有土地一宗,证号信府国用(2007)第0001466号,面积为262平方米,土地用途为住宅,土地性质为出让。

  (二)房屋现状:

  1.原权属原棉织厂房屋4栋,分别为北楼(七层)、中楼(三层)、饭堂(两层)、南楼(三层),该4栋房屋共52户,其中42户于2020年前已享受棚改房安置政策并腾空房屋移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置,截至目前尚有10户房屋未按照棚户区改造政策落实安置及搬迁,权属人姓名、房号、产权证号及面积如下:

  (1)韦浩兵,中楼306房,粤房地证字第C1012522号,房屋面积65.32平方米,车库面积6.8平方米;

  (2)冯碧隆,中楼303房,粤房地证字第C2061831号,房屋面积70.45平方米,车库面积6.2平方米;

  (3)邱立清,中楼301房,粤房地证字第C1012519号,房屋面积54.79平方米,车库面积6.8平方米;

  (4)何锦泉,中楼202房,粤房地证字第C1012527号,房屋面积36.78平方米,车库面积6.2平方米;

  (5)赖圣华,中楼203房,粤房地证字第C1012518号,房屋面积41.44平方米,车库面积6.8平方米;

  (6)黄芝近,中楼204房,粤房地证字第C1012844号,房屋面积66平方米,车库面积6.7平方米;

  (7)曾兰,中楼205房,粤房地证字第C102843号,房屋面积62平方米,车库面积不详,房屋证不显示;

  (8)余端,中楼207房,粤房地证字第C1012525号,房屋面积67.34平方米,车库面积6.3平方米;

  (9)谭方荣,饭堂102号房,持有拍卖书,房屋面积109.7平方米;

  (10)白群芳,中楼,持有拍卖书,房屋面积约40平方米;

  上述10户权属人房屋均列入本次棉织厂小区人居环境整治项目房屋征收范围。

  2.权属唐贵祥房屋1栋,粤房地证字第C5164148号,两层,建筑面积581平方米。

  二、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信宜市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信宜市自然资源局

  实施单位:信宜市土地储备中心

       信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镇街道办事处

  三、收回国有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一)收回权属为原信宜市房产管理局国有土地使用权

  无偿收回原信宜市房产管理局864.48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无房屋。

  (二)收回权属为原棉织厂北楼、南楼和饭堂共42户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无偿收回原棉织厂北楼、南楼和饭堂共42户房屋权属人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原房屋权属人已享受棚改房安置政策并于2020年移交房屋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置,本次不再补偿。

  (三)收回权属为原棉织厂中楼和饭堂共10户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收回原棉织厂中楼和饭堂10户房屋权属人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上尚有10户未安置及搬迁的房改房,土地、房屋及建(构)筑物的补偿根据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价值进行补偿,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有三种类型,分别为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及选择棚改房政策安置(须符合棚改房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其中的一种:

  1.货币补偿方式:根据评估机构评估作出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补偿。

  2.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可在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商品房楼盘自由选择与评估报告同等价值的商品房。

  3.棚改房政策安置方式:符合棚改房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可选择在六运安置小区安置,户型一面积约85平方米/套(三房两厅两卫);户型二面积约100平方米/套(四房两厅两卫)。以上套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含公共分摊面积),实际面积以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实际测绘发证的面积为准。出资标准为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按约2600元/平方米出资,超出60平方米部分面积暂定按4000元/平方米出资,具体价格以市政府批复为准。

  (四)收回权属人唐贵祥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房屋及建(构)筑物的补偿根据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价值进行货币补偿;262平方米国有土地可选择货币补偿或在棉织厂小区北侧落实土地进行安置,置入及置出土地实行等值置换。

  四、临时安置费

  (一)10户房改房临时安置费

  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临时安置补助:被征收人的户内合法安置人口每人每月补助180元,发放期限为三个月。

  2.选择产权调换方式临时安置补助:被征收人的户内合法安置人口每人每月补助180元,发放期限为六个月。

  3.选择棚改户安置临时补助:被征收人的户内合法安置人口每人每月补助180元,发放期限为六个月。

  闲置(不住人)套房不给予临时安置费补助。

  (二)唐贵祥户临时安置费及首层出租商铺停产停业补助

  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临时安置补助:被征收人的户内合法安置人口每人每月补助180元,发放期限至被征收补偿款到账后三个月。

  2.土地选择产权置换临时安置补助:以户内合法安置人口每人每月补助180元,发放期限至置入土地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后十二个月。

  3.停产停业损失给予补助:依据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首层商铺月租金,从腾空房屋交屋清拆之日起发放,直至房屋被征收人领到置入地块产权证后十二个月止。

  五、一次性搬迁费补助

  每套房给予一次性搬迁费补助人民币5000.00元。

  六、奖励措施

  (一)被征收人在收到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给予被征收人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50元的奖励。

  (二)若本次被征收的11户在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并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部完成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移交相关单位处置的,在前款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11户被征收人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00元的奖励。

  七、其他内容

  (一)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二)本方案由信宜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关于《信宜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信宜市棉织厂小区人居环境整治项目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征收房屋的决定》的政策解读




【打印正文】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