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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宜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5-08-19 21:05 【字体:

信府规〔2025〕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现将《信宜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与市财政局联系。

信宜市人民政府
2025年7月31日

信宜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6〕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广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粤府〔2009〕13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实施意见》(粤财工〔2015〕33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以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与政府公共财政预算相互衔接。符合我市国有资本经营管理的实际,并与我市原有政策规定相衔接。

  (三)收支有度,量力而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坚持收支平衡。预算收入根据市级当年预计取得的国有资本收益以及上年度结余编制,留有余地;预算支出根据预算收入规模编制,做到收支有度、量力而行、不列赤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局和其他履行国有出资人职责的市级机构(统称市属预算单位),以及由市属预算单位出资设立或监管的市属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以及其他市属国家出资企业(统称市属企业,含市属地方金融企业)。

  其他市属国家出资企业中未脱钩、脱钩未移交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条件成熟的逐步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范围。

  第四条 市财政依法依规收取市级国有资本收益,并将国有资本收益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二章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范围

  第五条 市级国有资本收益是市属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资本收益具体收取范围和比例为:

  (一)利润收入。指市属预算单位直接持有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按规定上交国家的税后利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以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以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及其它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项目后,按比例上交。具体上交比例由市属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提出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上述企业应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当企业提取的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50%(含本数)时,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企业在计算应上交利润时也不再将超出部分计得的法定公积金数额作为扣除项目。

  (二)股利、股息收入。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应付市属预算单位的国有股利、股息,按100%上交。股利、股息收入原则上可用于支持该企业的改革发展。

  (三)产权转让收入。指市属预算单位直接持有的国有独资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产权转让净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净收入。产权转让收入按100%上交。

  (四)清算收入。指市属预算单位直接持有的国有独资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清算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的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后的清算收入按100%上交。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收缴。

  第六条 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需要以及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以及国有企业发展要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

  (一)资本性支出。包括向新设市属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向现有市属企业增加资本金,向公司制企业认购股权(股份)等方面的支出。

  (二)企业改革费用性支出。弥补市属企业改革成本、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三)研发性支出。补助市属企业自主创新、产品研发、产学研合作等科技活动的支出。

  (四)国有资产监管费用支出。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用于国有资产日常工作监管费用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市政府统筹安排的其他支出,包括必要时用于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章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

  第七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由市财政局组织市属预算单位编制,经市政府审定后,报市人大批准。

  第八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市财政局组织市属预算单位,根据市属企业年度盈利情况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计划进行测算。

  第九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按以下程序编制:

  (一)布置下达。每年9月底前,市财政局向市属预算单位下发编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通知;市属预算单位向市属企业下发编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通知。

  (二)申报计划。每年10月底前,市属企业向市属预算单位编报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包括编制报告和市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等)。

  (三)审核上报。每年11月底前,市属预算单位根据市属企业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包括编制报告和市属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等)报市财政局审核。每年12月底前,市财政局根据市属预算单位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包括编制报告和市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等),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后报市人大批准。

  第十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批准后,市财政局于20个工作日内下达市属预算单位;市属预算单位在市财政局下达本单位预算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批复所监管的市属企业,同时抄送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财政年度编制,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四章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第十二条 市属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及时进行利润分配,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属预算单位申报国有资本收益:

  (一)利润收入:依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告,于每年6月底前申报。

  (二)股利、股息收入: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1个月内申报。

  市属预算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市财政局申报国有资本收益:

  (一)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申报。

  (二)清算收入:在取得清算收入后两个月内并于清算企业注销登记前,由清算组或管理人负责申报。

  (三)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按市政府决定执行。

  第十三条 市属预算单位负责审核市属企业申报的国有资本收益。在收到市属企业的申报材料后,市属预算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市财政局复核。市财政局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企业在通知要求的时间内将国有资本收益直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专户,并报告市属预算单位和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市属企业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向市属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属预算单位初审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资金计划,并按规定将资金直接拨付使用单位。

  第十五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市属预算单位编制预算调整建议方案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按预算调整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预算年度期间,市属企业应每月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表报市属预算单位,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预算执行结果。市属预算单位应每月分别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表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负责编制汇总的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表。

  第十七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市属企业应按照市财政局下发的编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通知,向市属预算单位编报本企业决算草案;市属预算单位编报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汇总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市政府审定后报市人大批准。

第五章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监督、检查和评价各市属预算单位及市属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并向市政府报告,对在预算执行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十九条 市属预算单位负责监督、检查和评价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对在预算执行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二十条 市审计局按规定对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属企业和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和管理资金,并依法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执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监督检查意见。

  第二十二条 建立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编制资金支出方案的参考依据。市属企业申请使用国有资本收益资金时,应提出资金使用的绩效目标,经市属预算单位审核批复后,作为开展自评和重点评价的依据;市属企业应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自评。市属预算单位分别对所监管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市财政局对市属企业使用市级国有资本收益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市属企业必须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按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对欠交国有资本收益的,市财政局应会同市属预算单位予以催交;逾期不交的,从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征逾期费用。凡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资本收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纪发〔2009〕26号)和《广东省贯彻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并在经营业绩考核时作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此前我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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