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宜市“小微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府规〔2025〕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信宜市“小微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反映。
信宜市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7日
信宜市“小微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信宜市“小微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与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项目范围
本实施办法所称“小微工程”项目是指由市各机关、事业单位、镇(街道)、村(社区)等作为项目单位,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实施的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估算价总额400万元以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装修、拆除、修缮项目和各项基础设施、农田、水利兴修、绿化亮化、道路改造等项目。“百千万工程”结对帮扶资金、帮扶单位筹措资金,镇(街道)、村(社区)自筹资金,集体自有资金,社会捐助资金以及其他渠道筹集用于“小微工程”项目的资金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二、项目分类
根据项目估算价总额,“小微工程”项目具体分类如下:
(一)A类“小微工程”项目(10万元以下);
(二)B类“小微工程”项目(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三)C类“小微工程”项目(1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
以上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三、项目决策
严格执行决策制度。严格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规范性,项目应当符合规划、环境保护、土地利用、节约能源、资源利用等方面的有关规定,落实资金来源。项目要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村(社区)要按照“四议两公开”的程序决策实施。集体决策时的讨论和表决情况要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包括具体讨论事项、表决意见、决策结果等。严禁违规决策,坚决防止盲目上马脱离客观实际的工程,造成财政资金浪费。
四、项目审批流程
(一)项目审批具体流程
根据项目所属主体及项目估算价总额分为不同类别,明确项目审批流程。信宜市各机关、事业单位、镇(街道)“小微工程”项目审批流程详见附件1,项目实施方案表详见附件2,信宜市村(社区)“小微工程”项目审批流程详见附件3,项目实施方案表详见附件4,项目申请审批表详见附件5。
(二)项目审批要求
1.项目单位不得通过分拆项目、化整为零、压低预算等方式规避审批。项目审批部门要认真落实职责,充分掌握项目情况,严格审批把关,不得违规拆分项目审批。
2.工程承包单位应是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3.项目单位应按规定依法办理用地、规划、施工许可等报建手续。
五、项目备案
项目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且在项目开工前,将立项批复文件(如有)、概预算、合同等资料复印件报项目主管部门和市纪委监委机关备案。其中:镇(街道)、村(社区)项目报送当地镇(街道)纪(工)委备案;各机关、事业单位项目报送对应的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备案。
六、项目监督管理
(一)各机关、事业单位、镇(街道)、村(社区)应成立项目监督管理小组。各机关、事业单位、镇(街道)项目监督管理小组人数为5至7人,并推选其中一人为组长;村(社区)项目监督管理小组人数不得少于9人,由镇(街道)相关职能部门人员、驻村干部、村“两委”干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以及村民代表、责任心强的党员、威信高的群众等组成,并推选其中一人为组长。
(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组长每次应召集2/3以上监理小组成员对隐蔽工程、建筑构件、原材料、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施工资料整理等实行全面监督。在施工过程中,对发现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缺陷,要立即告知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返工或采取补救措施。每个项目监督次数不少于3次,要求提出监督意见,并做好监督记录,拍摄施工前、中、后照片(需角度一致)留底。每次监督记录情况表需在公开栏同步公示3个工作日。
(三)项目单位应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选定监理单位或成立监理小组,切实加强对监理公司、监理小组的指导监管。
(四)若隐瞒事实、虚报数据甚至发生质量事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项目单位承担主体责任,行业主管部门承担监管责任,镇(街道)承担属地责任,施工单位承担直接质量责任,项目监督管理小组(监理单位)承担监理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严肃追究质量事故责任。
七、项目变更管理
(一)项目变更要求: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变更。但因政策调整、不可抗力、不可预见等因素,确需变更的,必须履行“先批准,后变更”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项目变更事项化整为零,规避监管。
(二)项目变更程序
1.A类、B类“小微工程”项目变更增加造价不超过“B类工程标准的”,由项目单位按照“三重一大”或“四议两公开”制度执行。
2.C类“小微工程”项目变更增加造价审批程序如下:
超项目合同价10%(不含)以下的,按照“三重一大”或“四议两公开”制度执行并向原立项审批部门报备;超项目合同价10%(含)以上的,报原立项审批部门审核同意。
八、项目竣工验收
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监督管理小组(监理单位)、镇(街道)相关职能部门人员、驻村干部等到场开展竣工验收,填写项目竣工验收表(详见附件6),并由参加验收人员签名(以公路工程标准实施的桥梁工程由市交通运输局按上级文件规定组织验收)。竣工验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工程范围、内容、数量与合同及图纸等文件相符合;
(二)工程质量符合合同及相关规范的要求;
(三)工程资料按要求收集齐全、核对无误、整理归档,其中《施工合同》《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及器具检验报告》《混凝土检验报告》为必备资料;
(四)建筑垃圾、杂物余料等按要求清理完毕;
(五)施工单位按要求提供工程质量保修书或承诺文件;
(六)项目配套设施经运行测试能正常运行等;
(七)以公路工程标准实施的项目,需提供各参建单位的项目总结和由交通运输局出具的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报告。
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不得进行结算评审。
九、工程价款支付
(一)A类“小微工程”项目(10万元以下):在项目竣工验收结算后拨付,合同约定需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按规定预留。
(二)B、C类“小微工程”项目(10万元以上):工程预付款支付比例不得高于合同金额的30%(施工合同中未约定预付款的项目,不得支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同时,在确保不超出工程总概(预)算以及工程决(结)算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除按合同约定保留不超过工程价款总额3%的质量保证金外,进度款支付比例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三)资金拨付程序
项目资金拨付按实施主体分类,均需按要求整理好报账资料(详见附件7),经审核后拨付。具体程序如下:
1.属村(社区)实施的项目资金拨付程序。村(社区)按项目合同的约定和工程建设进度整理报账资料,报镇(街道)审批,向镇(街道)财政结算中心(综合事务中心)申拨资金。财政结算中心(综合事务中心)对报账资料进行审核后,根据镇(街道)批准的金额,将资金拨付到施工单位或供应商;采用点工或包清工方式实施的,将资金拨付到村(社区),再由村(社区)划拨给工人。
2.属镇(街道)实施的项目资金拨付程序。镇(街道)按项目合同的约定和工程建设进度整理报账资料,送镇(街道)财政结算中心(综合事务中心)拨付资金。财政结算中心(综合事务中心)对报账资料进行审核后,根据镇(街道)批准的金额拨付资金,将资金拨付到施工单位或供应商。
3.属各机关、事业单位实施的项目资金拨付程序。市各机关、事业单位按项目实施方案和工程建设进度整理报账资料,报市财政局对报账资料进行审核后,按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资金。
十、资料归档
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档案资料收集、整理、移交、保管、利用等制度,实行一项目一档案,做好项目档案归档,确保各环节全流程可查可追溯。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集体决策、项目审批、招标采购、合同文本、资金支付、建设管理、竣工验收等材料。所有工程资料及凭证应有经办人、责任人签字。
十一、资金管理
(一)预(结)算。财政性资金投资总额10万元(不含)以上工程项目的预(结)算,须委托财政投资审核中心进行审核(需提供的资料清单详见附件8)。
(二)加强资金管理。项目单位应加强项目财务管理,严格按照原投资计划、年度预算、工程进度、合同约定申请和支付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监理、业主代表等现场人员对工程进度款支付的签字确认。未经批准严禁改变资金的使用性质,项目结算价原则上不得超过批复投资额。
(三)规范资金支付。项目建设资金应严格落实工程价款结算要求,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执行。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要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建设资金。严厉打击套取资金、挤占挪用、超额支付等行为。
(四)项目资产管理。“小微工程”项目所形成的资产,根据项目所属级次分别由各机关、事业单位、镇(街道)、村(社区)有关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十二、绩效管理
(一)项目单位要加强项目的绩效管理,在项目完成后需做好项目绩效自评工作,将绩效自评结果在公开栏公示,属村(社区)的项目上报镇(街道),由镇(街道)汇总报行业主管部门。
(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主管部门绩效工作指导,对项目绩效目标设置的科学性、经济性、可行性进行精细化管理,同时加大对“小微工程”的重点绩效抽查比例。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根据绩效评价结果适当增加或减少下一年度预算安排,使财政资金发挥更大经济效益。
十三、部门职责
(一)项目单位是项目的第一责任主体,直接负责项目决策、实施、资金管理等环节,须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内控制度,加强项目的全链条管理。
(二)镇(街道)负责加强对财政结算中心(综合事务中心)的监督管理,做好村(社区)“小微工程”项目资金拨付管理工作。
(三)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做好项目立项审批。
(四)财政部门负责加强财政结算中心(综合事务中心)的业务培训,指导做好预(结)算评审、政府采购、资金绩效管理和资金拨款等工作。
(五)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各镇(街道)严格落实本办法,加强对本办法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查实并严肃查处涉嫌拆分项目、规避招标、私自确定工程施工方、随意变更工程项目、遗失或销毁工程档案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党员或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六)审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业务主管部门对“小微工程”项目实施流程、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七)市纪委监委机关、镇(街道)纪(工)委、村(社区)廉政监督小组负责加强“小微工程”项目建设立项审批、资金拨付、竣工验收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督,对“小微工程”项目建设中弄虚作假、优亲厚友、吃拿卡要、贪污腐败等违纪违法行为,以及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等作风问题,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十四、责任追究
(一)在“小微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各方主体应遵循诚信、守法、自律的原则。出现负面清单情况的(详见附件9),将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章守纪,不打招呼、不干预招标投标的正常进行,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树立模范表率作用。
(三)在“小微工程”项目招标及施工过程中,若发现项目建设或监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涉嫌违纪违法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等文件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四)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积极收集问题线索,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十五、其他
(一)国家、省、茂名市有关文件对“小微工程”项目所使用的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3年。
附件:
1.信宜市机关、事业单位、镇(街道)“小微工程”项目审批流程
2.XXX单位“小微工程”项目实施方案表
3.信宜市村(社区)“小微工程”项目审批流程
4.XX镇(街道)XX村(社区)“小微工程”项目实施方案表
5.信宜市村级“小微工程”项目申请审批表
6.信宜市“小微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表
7.信宜市“小微工程”项目工程款报账资料
8.财政性资金项目送审需提供的资料清单
9.“小微工程”项目建设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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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宜市“小微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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