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市政府文件>详细内容

信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县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5-01-26 10:29 【字体:

信府〔2025〕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茂名市委市政府以及市委关于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部署要求,充分激发县域发展动力活力,决定将13项县级行政职权调整由各镇(街道)实施。各镇(街道)、市有关单位要依照职权认真组织实施,加强衔接沟通,确保相关行政职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

  一、抓好衔接工作。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市有关单位应当与各镇(街道)完成调整职权的交接工作;对委托实施事项,要细化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执行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划分、监管措施等。行政职权委托后,市有关单位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整实施职权的承接机关、交接日期、具体内容等。自交接之日起,由承接部门按职责权限办理相关事项,委托部门已受理的继续完成办理。

  二、加强培训指导和监督管理。市有关单位要制订移交工作方案,将调整实施职权的有关文件、表证单书及标准化成果等一并移交,并及时完善有关事项审批标准和技术规范;要通过举办培训班、现场指导等形式,加强对承接机关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增强承接能力;要依据数字政府建设强化数字化支撑,密切跟踪调整事项实施情况,通过日常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切实加强对调整实施职权的监管,及时纠正承接机关存在的问题;要定期对实施工作开展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调整完善的建议。

  三、依法履职尽责。各镇(街道)要及时将承接的行政职权纳入权责清单管理,确保责任落实到位;要制订具体实施措施,主动配合做好调整职权的衔接落实工作,严格依法规范办事行为,优化办事流程,缩短办理时限,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高效便捷服务;要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建立完善失信惩戒制度,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监管效能;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附件:调整实施的县级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信宜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7日


附件

调整实施的县级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序号

事项名称

县主管部门

事项类型

设定和实施依据

调整决定

实施范围

1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信宜市医疗

保障局

公共服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第三点、第(五)项;《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号 )第三点;《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第一点;《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的意见》(医保发〔2021〕39号)第二点、第(八)项;《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粤医保规〔2021〕4号 )第八条。

委托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

各镇(街道)

2

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

信宜市医疗

保障局

公共服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第三点、第(五)项;《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号 )第三点;《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第一点;《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的意见》(医保发〔2021〕39号)第二点、第(八)项;《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粤医保规〔2021〕4号 )第八条。

委托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

各镇(街道)

3

生育异地

备案

信宜市医疗

保障局

公共服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第三点、第(五)项;《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号 )第三点;《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第一点;《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的意见》(医保发〔2021〕39号)第二点、第(八)项;《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粤医保规〔2021〕4号 )第八条。

委托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

各镇(街道)

4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信宜市医疗

保障局

公共服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第三点、第(五)项;《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号 )第三点;《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第一点;《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的意见》(医保发〔2021〕39号)第二点、第(八)项;《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粤医保规〔2021〕4号 )第八条。

委托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

各镇(街道)

5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信宜市医疗

保障局

公共服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第三点、第(五)项;《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号 )第三点;《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第一点;《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的意见》(医保发〔2021〕39号)第二点、第(八)项;《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粤医保规〔2021〕4号 )第八条。

委托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

各镇(街道)

6

异地转诊人员备案

信宜市医疗

保障局

公共服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第三点、第(五)项;《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号 )第三点;《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第一点;《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的意见》(医保发〔2021〕39号)第二点、第(八)项;《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粤医保规〔2021〕4号 )第八条。

委托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

各镇(街道)

7

老年人优待证

信宜市民政局

公共服务

《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20年实施)》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委托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

各镇(街道)

8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首次备案

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共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委托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

各镇(街道)

9

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申请

信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公共服务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9〕187号)第四条;《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 第三条、第八条。

委托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

各镇(街道)

10

企业职工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

信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公共服务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规程》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第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条。

委托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

各镇(街道)

11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信宜市农业

农村局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委托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

各镇(街道)

12

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林地审批(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

信宜市林业局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第一款;《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委托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

各镇(街道)

13

在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除地级以上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外的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设施占用林地)

信宜市林业局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第一款;《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委托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

各镇(街道)




【打印正文】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