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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县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4-06-03 11:18 【字体:

信府〔2024〕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茂名市委、市政府以及市委关于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部署要求,充分激发县域发展动力活力,决定将14项县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钱排镇、怀乡镇、思贺镇实施。相关镇和市有关部门要依照职权认真组织实施,加强衔接沟通,确保相关行政职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

  一、抓好衔接落实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市有关部门应当与相关镇完成调整职权的交接工作。对委托实施事项,要细化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执行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划分、监管措施等。行政职权调整后,市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整实施职权的承接机关、交接日期、具体内容等。自交接之日起,由相关镇按职责权限办理相关事项,市有关部门此前已受理的继续完成办理。

  二、加强培训监督

  市有关部门要制定移交工作方案,将调整实施职权的有关文件、表证单书及标准化成果等一并移交,并及时完善有关事项审批标准和技术规范;要通过举办培训班、现场指导等形式,加强对承接单位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增强承接能力;要通过日常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密切跟踪调整事项实施情况,加强对调整实施职权的监管,定期对实施工作开展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调整完善的意见建议。

  三、依法履职尽责

  相关镇要及时将承接的行政职权纳入部门权责清单进行管理,制订具体实施措施,主动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调整职权的衔接落实工作,依法规范办事行为、优化办事流程,缩短办理时限,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附件:调整实施的县级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信宜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1日


附件

调整实施的县级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序号

事项名称

县主管部门

事项类型

设定和实施依据

调整决定

实施范围

1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信宜市医疗保障局

公共服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第三点、第(五)项;《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号)第三点;《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第一点;《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的意见》(医保发〔2021〕39号)第二点、第(八)项;《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粤医保规〔2021〕4号)第八条。

委托钱排镇人民政府、怀乡镇人民政府、思贺镇人民政府实施

钱排镇、怀乡镇、思贺镇

2

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

信宜市医疗保障局

公共服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第三点、第(五)项;《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号)第三点;《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第一点;《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的意见》(医保发〔2021〕39号)第二点、第(八)项;《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粤医保规〔2021〕4号)第八条。

委托钱排镇人民政府、怀乡镇人民政府、思贺镇人民政府实施

钱排镇、怀乡镇、思贺镇

3

生育异地备案

信宜市医疗保障局

公共服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第三点、第(五)项;《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号)第三点;《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第一点;《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的意见》(医保发〔2021〕39号)第二点、第(八)项;《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粤医保规〔2021〕4号)第八条。

委托钱排镇人民政府、怀乡镇人民政府、思贺镇人民政府实施

钱排镇、怀乡镇、思贺镇

4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信宜市医疗保障局

公共服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第三点、第(五)项;《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号)第三点;《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第一点;《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的意见》(医保发〔2021〕39号)第二点、第(八)项;《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粤医保规〔2021〕4号)第八条。

委托钱排镇人民政府、怀乡镇人民政府、思贺镇人民政府实施

钱排镇、怀乡镇、思贺镇

5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信宜市医疗保障局

公共服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第三点、第(五)项;《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号)第三点;《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第一点;《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的意见》(医保发〔2021〕39号)第二点、第(八)项;《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粤医保规〔2021〕4号)第八条。

委托钱排镇人民政府、怀乡镇人民政府、思贺镇人民政府实施

钱排镇、怀乡镇、思贺镇

6

异地转诊人员备案

信宜市医疗保障局

公共服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第三点、第(五)项;《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号)第三点;《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第一点;《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的意见》(医保发〔2021〕39号)第二点、第(八)项;《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粤医保规〔2021〕4号)第八条。

委托钱排镇人民政府、怀乡镇人民政府、思贺镇人民政府实施

钱排镇、怀乡镇、思贺镇

7

老年人优待证

信宜市卫生健康局

公共服务

《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20年实施)》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委托钱排镇人民政府、怀乡镇人民政府、思贺镇人民政府实施

钱排镇、怀乡镇、思贺镇

8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首次备案

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共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委托钱排镇人民政府、怀乡镇人民政府、思贺镇人民政府实施

钱排镇、怀乡镇、思贺镇

9

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申请

信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公共服务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第四条;《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第三条、第八条。

委托钱排镇人民政府、怀乡镇人民政府、思贺镇人民政府实施

钱排镇、怀乡镇、思贺镇

10

企业职工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

信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公共服务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规程》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条。

委托思贺镇人民政府实施

思贺镇

11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信宜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委托钱排镇乡村振兴发展服务中心、怀乡镇乡村振兴发展服务中心、思贺镇乡村振兴发展服务中心实施

钱排镇、怀乡镇、思贺镇

12

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林地审批(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

信宜市林业局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委托钱排镇人民政府、怀乡镇人民政府、思贺镇人民政府实施

钱排镇、怀乡镇、思贺镇

13

在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除地级以上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外的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设施占用林地)

信宜市林业局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委托钱排镇人民政府、怀乡镇人民政府、思贺镇人民政府实施

钱排镇、怀乡镇、思贺镇

14

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许可

信宜市林业局

行政许可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2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三款;《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二十五条;《广东省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委托钱排镇人民政府、怀乡镇人民政府、思贺镇人民政府实施

钱排镇、怀乡镇、思贺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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