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宜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信宜市东江河等15条河涌水环境治理项目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征收房屋的决定
信府函〔2023〕99号
因东江河等河涌水环境治理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信宜市东镇街道东兴街14号李统锋户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有关事项如下:
一、征收的范围
信宜市东镇街道东兴街14号的房屋。
二、房屋征收的实施单位
信宜市东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房屋征收的补偿方案
详见附件《信宜市东江河等15条河涌水环境治理项目收回国有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四、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自2023年12月15日起至2023年12月18日止。
五、行政复议、诉讼权利
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决定。
附件:《信宜市东江河等15条河涌水环境治理项目收回国有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信宜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5日
信宜市东江河等15条河涌水环境治理项目收回国有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做好我市东江河等15条河涌环境治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市政府需征收信宜市东镇街道东兴街14号李统锋户房屋及收回该宗国有土地,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方案:
一、收回国有土地及房屋征收的基本情况
东镇街道东兴街14号李统锋房屋在东江河等15条河涌污水治理项目用地位置范围内,李统锋已取得信府国用(2014)第000032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使用权登记类型为国有出让,使用权登记面积为119平方米;已取得粤房地权证信房字第0200017916号《房地产权证》,现房屋为混合结构三层,建筑面积320.81平方米。
二、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是信宜市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是信宜市自然资源局。
信宜市东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房屋征收补偿实施工作。
三、收回国有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补偿方式有两种类型,分别为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其中的一种。经信宜市东镇街道办事处会同信宜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土地评估价值为1192499元,建筑物评估总价值为449134元,合计1641633元。
(一)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评估报告补偿1641633元。
(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的,可在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楼盘自由选择与评估报告同等价值的商品房。
四、临时安置费及奖励措施
搬迁临时安置过渡期间,临时安置补助的标准为每人每月安置补偿为180元,补偿时间为6个月。房屋搬迁费每户为5000元。
被征收人在2023年12月18日前达成补偿协议,交付土地房屋给征收部门使用的,按补偿总额的10%奖励。
五、其他内容
(一)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二)本方案由信宜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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