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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宜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信府征〔2023〕3号)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3-03-07 11:30 【字体:

信府征〔2023〕3号

  省人民政府以粤府土审(17)〔2023〕7号文批准我市2021年度第三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本次征收土地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为:信宜市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范围

  征收土地位于信宜市池洞镇池洞村德村一、德村二、德村三、长虹、甘村村民小组。

  用地四至及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及面积

  本次征地涉及信宜市池洞镇池洞村德村一、德村二、德村三、长虹、甘村经济合作社,总面积0.6350公顷(耕地0.5530公顷、林地0.0312公顷、其他农用地0.0508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安置

  (一)征地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按照《信宜市人民政府关于信宜市征地补偿标准的公告》(信府〔2021〕11号),征收各类土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为:耕地93.30万元/公顷、林地37.32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93.30万元/公顷。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参照《信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罗定至茂名信宜(粤桂界)高速公路(茂名信宜段)征地拆迁补偿办法的通知》(信府规〔2017〕1号)补偿标准,实地估价计算补偿。

  (二)征地补偿支付办法:被征收土地面积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测量(丈量)登记核实,按照征地补偿的标准核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款项,由市自然资源局一次性分别划到各被征地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和个人,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期限交付土地。

  (三)留用地及社会保障安置:根据《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等规定,按征地总面积的12%比例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计提留用地;由市人民政府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的规定缴交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

  五、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对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异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省人民政府裁决,但征地补偿安置异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信宜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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