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信宜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信府〔2023〕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9〕21号)要求,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和部分单位职能调整等情况,现将《信宜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第一批)》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公布之日起,列入清单的部门和单位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及其办公室,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等,不得以本机构及其办公室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部门制定。
二、各制定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备案、清理等法定工作程序,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等制度。
三、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及时增减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并向社会公布。
本《通知》自印发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市印发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信宜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第一批)
信宜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4日
附件:
信宜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第一批)
一、信宜市本级政府及工作部门
1.信宜市人民政府
2.信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信宜市外事局)
3.信宜市发展和改革局(信宜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4.信宜市教育局
5.信宜市科工商务局(信宜市投资促进局)
6.信宜市公安局
7.信宜市民政局
8.信宜市司法局
9.信宜市财政局(信宜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信宜市金融工作局)
10.信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1.信宜市自然资源局
12.信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3.信宜市交通运输局
14.信宜市水务局
15.信宜市农业农村局(信宜市乡村振兴局)
16.信宜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17.信宜市卫生健康局(信宜市中医药局、信宜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18.信宜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19.信宜市应急管理局
20.信宜市审计局
21.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宜市知识产权局)
22.信宜市统计局
23.信宜市医疗保障局
24.信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5.信宜市信访局
26.信宜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27.信宜市林业局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8.信宜市残疾人联合会
29.信宜市气象局
三、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0.镇隆镇人民政府
31.水口镇人民政府
32.东镇街道办事处
33.玉都街道办事处
34.金垌镇人民政府
35.北界镇人民政府
36.丁堡镇人民政府
37.池洞镇人民政府
38.朱砂镇人民政府
39.贵子镇人民政府
40.怀乡镇人民政府
41.洪冠镇人民政府
42.茶山镇人民政府
43.白石镇人民政府
44.大成镇人民政府
45.钱排镇人民政府
46.合水镇人民政府
47.平塘镇人民政府
48.新宝镇人民政府
49.思贺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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