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信宜市政协第十届三次会议 第28号提案的答复
〔B〕
信宜市公安局案【2018】第6号
对信宜市政协第十届三次会议
第28号提案的答复
致公党信宜支部:
您提出的《关于机动车市区禁鸣喇叭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规定,在市区实行机动车禁鸣喇叭应先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明确划定禁鸣喇叭区域后,发布《机动车禁鸣喇叭的通告》。《通告》生效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方可依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第五十七条的第(六)款规定,对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行为,依法作出警告或者罚款150元的处罚。
信宜市公安局
2018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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