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宜市民政局、信宜市发展和改革局、信宜市财政局、信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信宜市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 》的通知
信民发〔2020〕2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提高我市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的服务和管理水平,根据《民政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的意见》(民发〔2019〕80号)、《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9〕8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19〕23号)以及《广东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粤民发〔2020〕75号)的部署要求,信宜市民政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了《信宜市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信宜市民政局 信宜市发展和改革局
信宜市财政局 信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7月28日
信宜市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
根据《民政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的意见》(民发〔2019〕80号)、《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9〕83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19〕23号)以及《广东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粤民发〔2020〕75号)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第十四次全国民政会议和第二十次广东民政会议精神,坚持以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需求为导向,以全面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服务和管理水平为目标,分年度分步骤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构建功能完善、管理规范、布局科学、配置均衡、服务到位的农村养老服务兜底保障体系。
二、总体目标
从2020年起,针对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的设施条件、设备配置、服务功能、人员配备和管理工作实施为期三年的改造提升工程。到2020年底前,现有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的照护能力得到明显提升,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人员兜底保障进一步强化;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在全市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中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到位。到2022年底前,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全市至少建有1所符合三星级以上标准,以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市(县)级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优先满足辖区内所有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专业照护需求;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安全隐患清除到位,工作人员配备符合规定,管理工作符合规范,服务质量符合标准,改造提升任务完成,兜底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大幅提升;基本建成能够满足供养对象需求、市镇供养服务网络相衔接的农村养老服务兜底保障体系。
三、重点任务
各镇政府(街道办)要结合实际采取有力措施开展辖区内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三年行动计划,确保取得实效。
(一)落实法人登记。各镇(街)社会事务办要积极协调,对于未进行法人登记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按有关规定提出落实法人登记的解决办法。具备相应条件的机构要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中央编办发〔2015〕132号)等法规政策,及时向编制部门提出法人登记申请,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各镇(街)社会事务办要将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法人登记情况及时在全国敬老院法人登记信息系统填报更新。
(二)加强队伍建设。各镇(街)要选配政治素质较强、职业技能较好、文化程度较高、年纪较轻的同志担任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按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市民政局将按规定组织对供养服务机构负责人轮训,2022年前实现全覆盖,之后每三年轮训不少于一次。采取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组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护理人员接受基本照护专业科目岗前培训或在岗培训,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48小时,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培训补贴,逐步提高通过职业技能水平评价的养老护理员比例。努力合理确定和落实工作人员薪酬待遇,鼓励通过在绩效工资分配中予以适当倾斜等方式,建立与岗位绩效、职业技能水平挂钩的考核激励机制,提高一线工作人员工资待遇。
(三)优化整合资源。要在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偏、远、小的村镇敬老院,采取关、停、并、转的形式进行资源整合、优化布局,采取集中收住到市级(或区域)供养服务设施或者向社会购买床位服务的办法,妥善安置好原入住服务对象。对整合优化后空置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要加强调研,顺应形势需要,转型成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点、老年人活动中心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关停、空置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未经民政部门同意不得拆除或挪作他用。
(四)推进社会化改革。积极按照政策规定,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分院施策,鼓励县级(区域)供养服务机构、区域性敬老院、有条件的乡镇敬老院开展公建民营社会化改革。实行公建民营的机构举办方与运营方要签订权责明晰的合同,规范内部治理,明确权责关系,加强服务监管和风险防控。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基础上,可向社会开放床位,按相关规定实行市场定价,确保收益主要用于支持兜底保障对象的供养服务。公建民营机构同等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税费减免、财政补贴、投融资、人才队伍建设等扶持政策。
(五)加强安全管理。各镇政府(街道办)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供养服务机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消防安全设施设备提升改造。对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但由于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而未能通过消防验收、备案的供养服务机构,要抓紧研究处置。要强化食品安全、运营秩序、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监管,结合“保健”市场乱象整治和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等,开展有针对性的督查整治,确保老人人身和财产安全,切实筑牢安全管理底线。
四、改造提升标准
全市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标准如下。
(一)基础指标。执行民政部制定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基础指标》(附件1)。
(二)人员配备指标。执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营规范》(DB44/T 2200—2019)(附件2)人员管理有关标准,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总数与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10,其中护理工作人员数与入住服务对象比例为:与自理服务对象1/10,与半失能服务对象1/6,与失能服务对象1/3。
(三)服务质量指标。执行《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 /T 35796—2017)(附件3),其中县级(区域)供养服务设施要重点增强长期照护功能,增设失能人员生活服务照护单元以及医疗护理、康复服务等医养结合照护单元,照护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0%,并配备专业化照护人员。
(四)安全管理指标。执行《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附件4),要注重结合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对照专项行动明确的《养老机构重大风险隐患检查指标》逐项做好排查整改,2020年底前要根本解决涉及底线安全的设施设备问题,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到位。
五、实施步骤
全市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三年行动计划按以下步骤有序组织实施。
(一)摸底调查(2020年6月底前完成)。组织开展辖区摸底调查,全面掌握辖区内供养服务设施条件、设备配置、供养能力、运营状况、服务水平等情况,调查了解本地区特困人员失能状况、集中供养服务意愿等基本情况,分析研判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机构养老服务需求,对照建立本辖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基本情况信息、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基本情况和服务需求信息,确定1间敬(养)老机构作为市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
(二)制订方案(2020年9月底前完成)。各镇(街)按照本计划规定的目标任务、改造标准、时间步骤、工作措施等,制定辖区内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行动方案,详细列明改造的供养服务设施、年度和阶段性具体任务、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时限要求等内容。
(三)实施改造(2022年9月底前完成)。各镇(街)按照本地改造提升行动方案,对照改造提升标准,认真组织实施。市民政局加强督查,促进各地落实工作,推动改造提升任务如期完成。
(四)考核评估(2022年12月底前完成)。市民政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改造提升工程进行自评,形成绩效自评报告。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履责、社会积极参与的原则,争取市人民政府重视支持,将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三年行动计划作为重点工作内容,列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议事日程,统一部署,统一落实,统一检查。各级民政部门牵头,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本地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行动计划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与考核评估。
(二)加强资金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资金主要由各地筹措解决。2020年,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专项资金中用于老年人福利方面的资金,以及省、市级财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资金等,重点用于改造提升工程,并持续列入支持方向。推进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中国残联《发改部门“十三五”社会服务兜底工程实施方案》(发改社会[2016]2848号),加大力度支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并纳入“十四五”相关规划统筹推进。市财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民政等部门做好经费需求测算,加强资金保障,对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予以倾斜支持。按照省民政厅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粤民发〔2018〕170号)要求,合理设置属于特困人员供养范畴的购买服务项目,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积极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公建民营等方式,引导民间资本广泛参与。鼓励通过慈善捐赠等方式增强资金保障能力。
(三)加强监督检查。市民政及各相关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要勇于担责,严格标准要求,严把工程质量关。要定期对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项目在管理、质量、进度、资金等方面,加强工作指导,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解决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将改造提升工程做成廉洁工程、精品工程、放心工程。
附件:1、《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基础指标》
2、《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营规范》(DB44/T 2200 —2019)
3、《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 /T 35796—2017)
4、《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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