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信宜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府办〔2013〕57号
信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宜市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信宜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信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4日
信宜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为科学、规范、有序、高质量地完成我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54号)、国务院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发布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物普查发〔2013〕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3〕18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的意义
我国可移动文物种类丰富、数量庞大、价值突出,是中华民族历史文化和民族精神的实物见证。开展可移动文物普查,有利于准确掌握和科学评价文物资源情况和价值,建立文物登录备案机制,健全文物保护体系,加大保护力度,扩大保护范围,保障文物安全;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文物资源整合利用,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有效发挥文物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中的积极作用。
二、普查的目标
通过普查,全面掌握我市现存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保存状况、保管权属和使用管理等情况;总体评价可移动文物保护现状,为科学制定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建立、完善可移动文物认定体系;建立、完善可移动文物档案和可移动文物名录;建立、完善基于现代信息技术的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平台,为文物的标准化、动态化管理创造基础条件;建立可移动文物信息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实现文物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合理利用。
三、普查的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范围。本次普查的范围是我市辖区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等各类国有单位法人所收藏保管的国有可移动文物,包括普查前已经认定和在普查中新认定的国有可移动文物。
普查的国家机关包括: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其工作部门、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及其专门机构。
普查的事业单位指经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县级以上事业单位管理登记部门登记或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普查的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
(二)普查的文物。普查的文物包括1949年(含)以前,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时代重要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有关的代表性实物;1949年后,由博物馆、纪念馆收藏登记的藏品,列入国家文物局《文物出境审核标准》及《1949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限制出境的鉴定标准》目录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
(三)普查内容。普查不改变文物权属现状。普查信息登记的主要内容:文物名称、类别、级别、年代、质地、外形尺寸、质量、完残程度、保存状态、包含数量、来源方式、入藏时间、藏品编号、收藏单位名称等14项基本指标项;文物基本情况、来源信息、考古发掘情况、流传经历、著录信息、鉴定信息、保管信息、损坏记录、修复记录、移动记录、展出信息等11类附录信息;以及照片影像资料和文物收藏单位主要情况等。普查信息的采纳、登记、档案建立和保密必须严格按照全国统一标准和要求进行。
四、普查的时间和安排
根据国务院的工作安排,此次可移动文物普查从2012年10月开始,到2016年12月结束。普查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分为工作准备、普查实施和验收汇总三个阶段进行。根据我省的普查工作安排,普查相应分三个阶段,具体为:
第一阶段:2012年10月至2012年12月。主要任务是制定标准和规范,开发软件,组织培训,开展宣传。
第二阶段:2013年1月至2015年10月。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开展文物调查、普查认定和信息数据的采集、登录工作。县级普查机构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纳入各级普查范围的全部国有单位清单。普查数据资料采取采集、建档、报送、审核、登录同步开展的方式。
第三阶段: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主要任务是进行普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
五、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国发〔2012〕54号文的要求,参照茂名市的做法,我市成立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具体名单见附件),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普查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文化工作的副市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志办、发改局、教育局、民宗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文广新局、统计局、档案局、科协、人民银行信宜分行等有关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文广新局,负责日常工作。普查工作结束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自行撤销。
(二)加强沟通合作。普查按照属地调查和行业调查相结合、单位自查申报与集中调查相结合、传统调查方法和新技术应用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广泛动员和组织本系统、行业内国有单位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地方政府做好文物普查工作,并将相关国有单位名录及相关信息汇总到本级文物部门。各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行业系统的领导机关、牵头单位以及重点文物收藏单位要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国有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本次普查的统一要求和本级普查机构的部署,在单位所在地的县级普查机构的指导下,完成本单位可移动文物的普查登记。
(三)提供经费保障。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所需经费由省和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分别负担,并分别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按时拨付使用。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按照国家财政制度规定,加强经费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有效;同时,加强普查设备的登记、使用与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积极开展文物普查宣传活动,要充分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移动传媒等各类媒体,广泛深入宣传开展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的目的意义、对象范围、内容方法,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时报道普查工作的进展情况以及取得的成绩,介绍普查的重点成果,宣传普查先进事迹,报道文物事业在增强文化软实力、构建和谐社会、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为普查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普查数据登录和管理。普查数据和资料,由各普查单位调查、采集,在文物普查信息登录系统平台上登录;普查管理机构按照权限对已登录信息数据逐级进行审核。各镇(街道)、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如实、准确地填报普查信息,配合普查机关开展工作。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和数据。
凡收藏保管有可移动文物的国有单位,都必须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如实、准确地填报普查信息,确保基础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参与普查的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有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等行为的,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和数据的,由市普查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市人民政府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普查中登记的可移动文物受《文物保护法》的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做出有损文物安全的行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文物信息的提取,并做好各项安全预防措施,防止在普查登记中造成文物损坏。普查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各级普查机构对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资料、电子档案实行备份管理,确保安全。
驻信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可移动文物普查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和国家文物局统一组织开展,不列入我市此次普查工作的范围。
附件:信宜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信宜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何建序 副市长
副组长:吴家庆 市文广新局局长
成 员:黎永杰 市委统战部副部长、市民宗局局长
杨豪明 市志办主任
沈成柯 市发改局副局长
潘新科 市教育局副局长
赖 聪 市民政局副局长
罗魏冰 市财政局副局长
刘经南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叶未艾 市文广新局副局长
陆 海 市统计局副局长
杨海娟 市档案局副局长
周祖其 市科协副主席
陈绍昌 中国人民银行信宜支行副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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