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文综罚字〔2026〕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文综罚字〔2026〕8号
当事人:信宜市朱砂镇**馆
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
住址:信宜市朱砂镇**首层
2026年6月6日15时20分至2026年6月6日16时50分,本局执法人员前往位于信宜市朱砂镇**首层的信宜市朱砂镇**馆,亮证后依法进行检查,并告知当事人有如实反映情况的义务,以及陈述申辩和申请回避的权利。现场检查发现,该游泳馆设置有游泳池,在未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对外收费经营,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
6月8日,本案经批准以普通程序予以立案。
6月11日下午,本局对当事人受委托人进行了第1次询问调查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受委托人承认了该游泳馆在未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外经营并获取利益300元的事实。
6月22日下午,本局对当事人受委托人进行了第2次询问调查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受委托人对收费方式、账单作进一步的陈述说明。
6月29日,本案调查终结。
本案违法经营事实清楚,并完备以下证据: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 2、《协助调查通知书》1份1页;3、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4、受委托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1页;5、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6、授权委托书1份1页;7、对受委托人**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5页;8、执法员拍摄证据提取单9份9页;9、对顾客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2页。
以上证据合法有效,与事实形成关联,并能相互印证,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具体情节。
当事人的游泳池在未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对外收费经营,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零五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应急救援制度和措施。”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关闭;逾期未关闭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实施的违法行为没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符合《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没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一般的行政处罚。
2026年7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信)文综罚告字〔2026〕8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期届满,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的行政处罚:1、责令关闭游泳馆;2、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信宜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进行广东非税收入收缴一体化系统线上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茂名市茂南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宜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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