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文综罚字〔2026〕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文综罚字〔2026〕7号
当事人:信宜市**商行
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李**
住址:信宜市****商铺。
2026年5月12日15时20分至16时20分,信宜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到位于信宜市****商铺的信宜市**商行,亮证后依法进行检查,并告知当事人有如实反映情况的义务,以及陈述申辩和申请回避的权利。现场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商行设置的货架摆放有《天官赐福》《你这个假粉》《人鱼陷落》(湖南文艺出版社)等系列图书,并标有图书的销售价格。执法人员要求经营者李**出示该商行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经营者李**表示无法提供。执法人员现场作出如下处理:1、拍照取证,2、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制作并发出《扣押决定书》(信)文综扣字〔2026〕4号。并把相关资料及执法文书交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2026年5月13日,本案经批准以普通程序予以立案。
2026年5月19日下午,我局对当事人经营者李**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李**承认当事人在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图书获取利润1372.39元。
经查明,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在商行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经营额为6912.77元,获取利润1372.39元,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扣除成本后的获利数额,没有成本或者成本难以计算的,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即为违法所得。”规定,获取的利润认定为违法所得。
2026年5月26日,本案调查终结。
本案违法经营事实清楚,并完备以下证据: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 2、《扣押决定书》(信)文综扣字〔2026〕4号1份共7页;3、《协助调查通知书》(信)文协通字〔2026〕6号1份1页;4、经营者李**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5、经营者李**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1页;6、对经营者李**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7、经营者李**提供的《进货订单信息》1份5页;8、经营者李**提供的《进销货情况清单》1份5页;9、执法员拍摄证据提取单12份12页。
以上证据合法有效,与事实形成关联,并能相互印证,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具体情节。
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应当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符合《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二十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的行政处罚。
2026年6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信)文综罚告字〔2026〕7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期届满,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的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372.39元;2、没收图书共418册(详见没收物品清单);3、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信宜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进行广东非税收入收缴一体化系统线上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茂名市茂南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宜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6年6月2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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