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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文综罚字〔2026〕5号

来源:信宜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发布时间:2026-05-28 20:19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文综罚字〔2026〕5号

当事人:信宜市**书店

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邓**

住址:信宜市**屋

  2026年4月9日9时53分至10时33分,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信宜市**屋的信宜市**书店,亮证后依法进行检查,并告知当事人有如实反映情况的义务,以及陈述申辩和申请回避的权利。经检查,执法人员使用“国家版本数据中心PDC”小程序对该书店经营的《查理九世》(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进行查询,发现显示的信息与实际图书版权信息不一致。当事人涉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执法人员现场作出如下处理:1.现场拍照取证;2.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制作并发出《扣押决定书》(信)文综扣字〔2026〕2号。

  2026年4月10日至2026年4月30日,执法人员将样书《查理九世》(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邮寄送至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鉴定。经鉴定,《查理九世》(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样本因纸张与正版不符,封面印刷色差明显,内文印刷质量差等因素,鉴定为盗版图书。

  2026年5月6日,本案经批准以普通程序予以立案。

  2026年5月8日上午,我局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对《查理九世》(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属于侵权盗版出版物的鉴定结果无异议。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侵权盗版图书《查理九世》(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共购进38册,已销售2册,经营额156元,获取利益4元。根据相关规定,获取的利益认定为违法所得。   

  2026年5月11日,本案调查终结。

  本案违法经营事实清楚,并完备以下证据: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 2、《扣押决定书》(信)文综抽字〔2026〕2号1份2页;3《协助调查通知书》1份1页;4、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5、经营者**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1页;6、经营者**提供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1页;7、对经营者**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8、执法员拍摄证据提取单6份6页;9、关于申请鉴定出版物《查理九世》的函1份2页;10、《图书鉴定》(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1份1页。   

  以上证据合法有效,与事实形成关联,并能相互印证,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具体情节。

  当事人经营的图书《查理九世》(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经鉴定为侵权盗版出版物,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规定。应当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罚。”的规定转至《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二十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一)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的行政处罚。

  2026年5月1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信)文综罚告字〔2026〕5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期届满,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的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元;3、没收《查理九世》(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36册;4、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信宜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进行广东非税收入收缴一体化系统线上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宜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6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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