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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告知书(信城管处告〔2026〕59号)

来源:信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6-11-02 09:59 【字体:小 大】

信宜市俊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单位于2026年9月16日对你单位存在买受人未按本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逾期不改正的行为立案调查。根据信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送的《线索移交函》及相关材料,反映你单位开发建设的明珠华庭项目(地址:信宜市新村路城中村小区)未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529038.9元交存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根据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查询记录,其中有128套房屋已交付业主,并办理了不动产权证,涉及480244.5元专项维修资金未存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你单位存在买受人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违法行为。信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6年5月22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信住建(房)责改〔2026〕4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2026年7月13日,经信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整改复查,发现你单位未改正。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买受人未按本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逾期不改正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信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线索移交函》及附件:1.《责令整改通知书》《整改复查表》;2.《明细表》;3.其他相关资料、《协助调查通知书》(信城管协通〔2026〕166号)、《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存在买受人未按本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的规定。

  鉴于你单位存在买受人未按本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逾期不改正的行为,不配合本机关调查,且涉案专项维修资金480244.5元,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房地产与住房保障类)》中列明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D109.36.1项,逾期未改正,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属“一般”裁量档次,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单位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你单位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单位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信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四股

  联系电话:0668-8869283

  单位地址:信宜市东镇街道中兴路139号

信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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