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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来源: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10-16 15:42 【字体:小 大】

信宜市粤丰种养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40983673112816D):

  你合作社连续三个年度以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结合你合作社同时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连续三年未进行纳税申报、无法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与你合作社取得联系等情形,你合作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本局于2026年8月31日起连续30日在信宜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发布《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你合作社,你合作社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合作社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因多次与你合作社联系未果且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请你合作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取《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信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信市监处罚〔2026〕623号)

  联系电话:0668-8878270

  联系地址:信宜市东粮南路5号

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14日

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市监处罚〔2026〕623号

当事人:信宜市粤丰种养专业合作社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40983673112816D

住所: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东镇庄垌

法定代表人:李梅

身份证件号码:44092119******1262

  本局在依法履职时发现,当事人已连续三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其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2026年7月9日,本局向国家税务总局信宜市税务局制发《关于协助核查信宜市粤丰种养专业合作社纳税状态及相关情况的函》。国家税务总局信宜市税务局于2026年7月10日复函,提供了当事人现纳税人状态为注销、注销时间为2018年6月22日的证明文件。2026年7月15日,本局在信宜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发布《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督促长期停业未经营的信宜市粤丰种养专业合作社限期履行法定义务的公告》。2026年8月5日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于2026年8月6日立案调查,并对当事人在广东省市场准入信息系统的相关信息进行取证。调查过程中本局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连续三个年度以上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连续三年未进行纳税申报。经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无法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本局于2026年7月15日在信宜市人民政府网站公示督促当事人限期履行相关义务的公告。公告期满后当事人仍未履行年报义务或申请变更、歇业备案、注销登记等义务,处于长期停业未经营状态。

  上述违法事实有《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督促长期停业未经营的信宜市粤丰种养专业合作社限期履行法定义务的公告》网站公告截图、《现场笔录》《关于<关于协助核查信宜市粤丰种养专业合作社纳税状态及相关情况的函>的复函》、本局执法人员在广东省市场准入信息系统调取的当事人连续三年未年报的系统截图以及连续三年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系统截图等证据佐证。

  本局于2026年8月31日在信宜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信市监罚告〔2026〕434号),公告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主要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

  当事人连续三个年度以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结合当事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连续三年未进行纳税申报、无法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的情形,办案机构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了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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