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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信城管罚决〔2026〕172号)

来源:信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6-08-10 17:15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城管罚决〔2026〕172号

当事人:

  (非法人组织)名称:广东诺豪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3819B2B

  地  址:中山市三乡镇金裕香泉丽都花园5幢14卡

  本单位于2026年5月28日对你单位存在不移交有关资料,限期内未改正的行为立案调查。根据信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违法案件移交函》及相关材料,反映你单位在与信宜市百富广场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并退出该小区物业服务期间,未向信宜市百富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移交资料和财物和配合新物业广州虹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做好交接工作。2025年12月8日,信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你单位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但你单位拒绝领取。随后,采取邮寄送达方式,因你单位登记住所地址不实致使《责令整改通知书》被退回。2025年12月29日,信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信宜市人民政府网发布《信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整改通知书送达公告》,责令你单位7日内做好信宜市百富广场小区项目的资料和财物的移交工作,全程配合广州虹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做好交接工作。2026年2月9日,经信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整改复查,发现你单位仍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存在逾期未整改的行为。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不移交有关资料,限期内未改正的行为。根据信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关于征求对广东诺豪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裁量档次意见的函>的复函》中:“本案当事人不移交有关资料且逾期未改正。经向信宜市百富广场业主委员会了解,截至目前,未移交16台电梯相关资料;已知装修押金约8000元未退还,涉及户数3户;未移交公共收益3720元。综合违法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我单位认为该案适用一般(逾期未改正,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裁量档次”的意见,认定你单位的上述行为逾期未改正,造成一般危害后果,属于“一般”裁量档次。

  以上事实有信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违法案件移交函》及附件:1.关于广东诺豪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接情况说明;2.责令整改通知书;3.登记住所地址不实退回证明;4.信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整改通知书送达公告、《整改复查表》《协助调查通知书》(信城管协通〔2026〕107号)(退回证明材料)、信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关于征求对广东诺豪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裁量档次意见的函>的复函》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存在不移交有关资料,限期内未改正的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时,应当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其合法占有的下列资料和财物,并配合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交接工作:(一) 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资料;(二) 物业服务用房;(三) 物业管理服务期间改造、维修、保养有关物业形成的技术资料;(四) 物业管理服务期间配置的固定设施设备;(五) 其他应当移交的财物、资料”的规定。

  本单位于2026年6月25日在信宜市人民政府网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信城管处告〔2026〕44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单位对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信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征求对信宜市同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裁量档次意见的函>的复函》意见,认定你单位的上述行为逾期未改正,造成一般危害后果,属于“一般”裁量档次。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房地产与住房保障类)》中列明的《物业管理条例》D107.59.2项,逾期未改正,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属“一般”裁量档次,对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予以通报,处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55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玉都公园旁)二楼城管执法局窗口缴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信宜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信宜市红旗路3号(信宜市司法局,电话:0668-8885375);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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