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区域品牌商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
”区域品牌商标的使用和管理,保证和维护其质量、信誉和特色,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
”区域品牌商标是在信宜市委、市政府授权下,由信宜市质量协会(下称协会)注册管理,并在市市场监管部门指导下由协会负责日常运营管理。“
”区域品牌商标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的注册商标,注册人是信宜市质量协会,注册号: 68362426 ,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括:第29类“以肉为主的预先准备好的菜、加工过的肉、板鸭、 肉、 肉干、肉松、腊肉、风肠、 咸蛋、皮蛋(松花蛋)、 蛋、食用油、 食用猪油、食用菜油”;第30类“茶叶、茶饮料、加工过的谷物、米、谷类制品、 面粉、食用谷粉、挂面、方便粉丝、方便面、 米粉(条状)、速食面、面条”;第31类“活动物、活家禽、活牲畜、新鲜山楂、 新鲜李子、新鲜柑橘、新鲜柚子、新鲜柿子、新鲜桔、新鲜水果、新鲜芒果、新鲜荔枝、新鲜蔬菜”。
第三条 协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以及协会标准,委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以及其他检测部门对“信”区域品牌商标授权产品进行检测监测。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区域品牌商标系统包括“
”品牌标识识别(含:名称、商标、宣传语及品牌系列辅助图形等)、各类包装物、宣传品及各类品牌旗舰店、品牌专区、专柜店宣及店招等。
第五条 信宜市质量协会、被授权主体均有规范使用“
”区域品牌商标、维护品牌形象的责任和义务。被授权主体使用“
”区域品牌商标的产品与服务,受信宜市质量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授权条件及范围
第六条 信宜市人民政府设立“
”区域品牌商标授权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信宜市质量协会受领导小组委托,负责品牌的日常经营管理与市场化运作。甄选信宜市当地符合标准的优质、健康的农产品,向企业授权使用该品牌,并通过严格的申请、使用、退出机制,保证“
”区域品牌商标产品的质量和口碑。
第七条 “信”区域品牌商标授权的产品范围为:
(一)第29类:以肉为主的预先准备好的菜、加工过的肉、板鸭、 肉、 肉干、肉松、腊肉、风肠、 咸蛋、皮蛋(松花蛋)、蛋、食用油、食用猪油、食用菜油;
(二)第30类:茶叶、茶饮料、加工过的谷物、米、谷类制品、面粉、食用谷粉、挂面、方便粉丝、方便面、 米粉(条状)、速食面、面条;
(三)第31类:活动物、活家禽、活牲畜、新鲜山楂、 新鲜李子、新鲜柑橘、新鲜柚子、新鲜柿子、新鲜桔、新鲜水果、新鲜芒果、新鲜荔枝、新鲜蔬菜。
具体实施产品范围由被授权主体提出申请、由“
”区域品牌商标授权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八条 “
”区域品牌商标授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种植养殖主体申请拟授权产品,必须种植养殖产品于信宜市内,产品检测须通过相应的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
(二) 生产加工主体申请拟授权产品需获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证书,且产品加工所用原料和配料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主要原料60%以上产自信宜市;
2.反映产品特色的原配料产自信宜市;
3.采用信宜市特色加工工艺生产的产品。
第九条 “
”区域品牌商标授权的操作要求:
(一)拟授权产品正常更新信宜市(或“
”) 农产品质量溯源系统批次信息,并实现授权产品赋码率100%;产品外包装要规定使用“两标一码一单”,规范张贴溯源码。
(二)拟授权产品包装须提交备案,产品应接受市场监管局和农业农村局的监管,对每批次上市产品进行送检,销售附上检测合格报告单。
第三章 区域品牌商标授权程序
第十条 区域品牌商标授权流程:
(一)企业或个人提出品牌拟授权产品的书面申请,明确产品产量、产品特性、产品年销售额、产品包装规格、产品包装设计图及产品认证证书等,并加盖公章;
(二)协会会长办公会议审核拟授权产品是否正常更新信宜市农产品质量溯源系统(或“
”) 批次信息,实现产品赋码率100%;
(三)协会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提报品牌领导小组;
(四)品牌领导小组审议是否给予产品品牌授权;
(五)签订《“
”品牌授权使用协议书》,明确品牌产品授权使用范围及权利义务;
(六)协会颁发产品品牌授权证书,一次授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七)产品获得授权后,授权产品溯源赋码经不定期抽查合格率为100%的,可长期授权。
第十一条 协会对区域品牌商标授权执行动态管理监管。
第十二条 被授权主体在产品授权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向协会提出商标续期使用申请。经协会会长办公会议审核符合授权标准后,提报品牌领导小组审批,续签《“
”品牌授权使用协议书》后,允许继续使用;合同逾期,经协会三次提醒,仍不申请者,禁止使用该商标。
第四章 退出机制
第十三条 在产品区域品牌商标授权使用期间,主体应严格执行品牌形象。如有以下情况,将取消区域品牌商标授权产品资格:
(一)产品授权到期,经三次提醒仍未提交申请的;
(二)未按规定在区域品牌商标授权产品上赋码或者擅自超出授权产品范围赋码,警告一次后仍未整改的;
(三)经年度授权产品溯源赋码规范抽查三次提醒,仍不符合规范的;
(四)授权产品经主管部门及其他检测机构抽检指标不合格的,经书面通知整改后十五天内,再次抽查仍不合格的;
(五)转让、出售、转借、馈赠该授权产品的包装的;
(六)授权产品主体认证证书或食品生产许可证逾期六个月未续证的;
(七)其他协会认为应取消产品授权资格的情况。
第十四条 一切未经批准擅自使用“
”区域品牌商标或使用相同、相近商标的,属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协会提请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科工商务局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并公开道歉、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提起刑事诉讼。
第五章 “
”区域品牌商标管理和保护
第十五条 品牌领导小组是“
”区域品牌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六条品牌领导小组具体实施下列管理工作:
(一) 组织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对本管理实施细则进行制定和修改;
(二) 督导区域品牌商标的规范使用;
(三) 对产品或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测,并将结果报送相关主管部门;
(四) 维护“
”区域品牌商标专用权;
(五) 协助信宜市质量协会调查处理侵权、假冒案件;
(六) 对违反本规则的被授权商标使用主体作出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
”区域品牌商标使用管理费,由市质量协会理事会提出报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第十八条 “
”区域品牌商标管理费实行专款专用, 主要用于区域品牌商标管理、区域品牌商标使用类目扩增、受理商标投诉、收集案件证据材料和广告宣传等。凡挤占挪用管理费者,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信宜市质量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2月29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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