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信宜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示范县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 号)、《商务部等15部门办公厅(室)关于印发<县域商业建设指南>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1〕322号)、《广东省商务厅等3部门关于印发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商务建函〔2023〕6号)、《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开展第一批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示范县绩效评价的通知》(粤商务建函〔2023〕48号)、《广东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以及省商务厅有关工作指引要求,为贯彻落实《信宜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示范县创建实施方案》,我市结合实际拟定了《信宜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示范县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信宜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5月27日
信宜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示范县
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促进农村消费和农民增收,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 号)、《商务部等15部门办公厅(室)关于印发<县域商业建设指南>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1〕322号)、《广东省商务厅等3部门关于印发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商务建函〔2023〕6号)、《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开展第一批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示范县绩效评价的通知》(粤商务建函〔2023〕48号)、《广东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以及广东省商务厅有关工作指引要求,更好地落实《信宜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示范县创建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制定本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开展国家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示范县(以下简称:示范县)相关工作,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加快补齐农村商业设施短板,健全县镇村物流配送体系,引导商贸流通企业转型升级,推动县域商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示范县相关工作。本细则提及的“2022年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事项)”,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二章 工作流程
第四条 工作流程。本次示范县工作分为项目摸底、项目入库、项目督导、项目验收及资金拨付五个阶段,入库、验收等有关工作信息需进行政务公开。
(一)项目摸底。我市于2022-2023年度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示范县申报期间进行了调查摸底,相关摸底项目作为示范县工作预入库项目。
(二)项目入库。示范县根据省市的文件要求,组织拟入选的项目申报进行项目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报市级复核,复核通过的项目报省级备案、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进行入库。
(三)项目督导。督促项目开展,做好工作指导,协调推动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问题,确保进度、资金使用等符合工作要求。
(四)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由示范县验收,验收后报市级复核,复核后再报省级备案。
(五)资金拨付。“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原则上直达基层,由县级拨付。
第三章 项目入库
第五条 项目入库申报通知应至少包含如下内容:支持对象要求、支持方向、支持方式、支持时间、不支持支出范围、申报程序、申报材料要求。投资大的项目建议分期入库,仅入库资金支持年度的项目建设内容。
第六条 项目入库审核包括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材料审核要点:确保符合工作意图、支持方向和资金使用管理要求(见下文)。相关部门对入库项目是否存在中央资金已支持事项进行核实。现场核查要点:核实项目真实性,评估实施现场是否与入库申报材料一致,是否存在中央资金、专项债重复支持情况。现场核查可委托镇街一级开展。
第七条 入库备案。县级通过并报市级复核通过后的项目要向省级备案,以便省级可跟踪项目具体落实情况。备案可采取抄送件、报送件等方式。
第八条 上报地市复核的程序中应提供全套资料,包括上报复核或备案盖章文件、项目清单文档,申报书(纸质或电子版均可)、入库审核结果文件。
第九条 项目的调整和取消。入库程序可对摸底项目进行调整,在项目完成入库后,如新增项目,应按入库程序完善相关材料并补足相关手续。在各类检查中认为不符合支持方向的,或中央层级资金已支持的、或实施内容确有必要进行调整的,可予调整或取消。
第十条 项目清单文档应至少包括项目承办(实施)单位名称、简介、项目名称、项目实施主要内容、实施地点、投资金额、申请资金额度、联系方式等内容,以便进行评估和跟踪。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一条 示范县要建立项目验收机制,选定日常验收机构(一般应为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项目完成后应随时、不定期地接受实施单位的验收申请。实施单位在验收时应提交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资金投入的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承办(实施)单位应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符合支持范围投入审计,出具项目的投入审计报告,向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材料。验收机构应对验收材料进行审核,出具验收报告并提交示范县审核。示范县出具审核意见并向市级报送验收审核情况。验收复核应重点核实是否存在中央资金重复支持情形。
第十三条 验收审核在核实符合支持范围、支持时间期限的投入时,只认发票,不接受对提供收据之类无效凭证的解释说明;认票面显示金额,不必剔除税金。
第十四条 第三方验收机构验收要点:项目是否按照申报文件内容组织实施;资金投入是否到位;资金使用是否规范,财政扶持资金使用是否符合支付范围;资料凭据是否真实完整有效;项目有关建设指标是否达成;项目是否取得预期经济社会效益;项目资金管理制度是否执行到位;是否存在收回财政资金情形。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财政奖励、事后支持的方式。支持对象应在示范地区有实体、有实际运营、实际融入和推动当地经济民生发展,不支持中介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培训机构等主营业务与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关联不紧密的单位参与项目建设。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集中在设施设备类(不包括仅作办公用途电脑,非生产用途空调等),不支持土建工程(包括办公楼、宿舍楼等)、租金、运费、征地拆迁、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发工资(包括各类人工、技术服务、设计费)、提取工作经费(包括招待费、宣传费、知识产权费、项目管理费)等。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不能用于充注企业注册资本及企业运营流动资金;不用于支持商业地产性质的项目;不用于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类企业。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不能重复支持。重复支持的范畴,一是中央资金已支持过的,不论是哪个部委的资金;二是专项债已支持过的;三是省资金、市资金、县资金支持过的。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
(一)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以人口相对聚集的乡镇为重点,支持升级改造一批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集贸市场等,完善冷藏、陈列、打包、结算、食品加工等设施设备。鼓励连锁商贸流通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等下沉农村,加强数字赋能,发展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拓展消费新业态新场景,打造乡镇商业集聚区。(重点支持方向)
(二)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发挥县城和乡镇物流枢纽作用,支持建设改造一批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快递物流站点,完善仓储、分拣、包装、装卸、运输、配送等设施,增强对乡村的辐射能力,整合县域邮政、供销、快递、商贸等物流资源,发挥连锁商贸流通企业自建物流优势,开展日用消费品、农资下乡和农产品进城等物流快递共同配送服务,降低物流成本。(重点支持方向)
(三)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引导大型流通企业下沉供应链,布局一批县域前置仓、物流仓储等设施,提供直供直销、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库存管理等服务,让农民直购好产品、新产品。鼓励本地商贸流通企业组建联合采购平台,加大农村地区商品投放力度。发展购物、餐饮、亲子、娱乐、农资等多种业态,承接市民下乡和农民进城消费。(重点支持方向)
(四)增强农产品上行动能。引导商贸、电商、快递、物流企业围绕农产品上行,建设分拣、预冷、初加工、配送等商品化处理设施,加强标准和品牌应用,提高农产品商品转化率。整合现有县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网点,统筹产品开发、设计、营销、品牌等服务,拓宽农产品上行渠道,提高农村电子商务应用水平。
(五)提高生活服务供给质量。引导农村邮政、供销、电商、商贸流通企业从传统批发、零售向综合性服务转变,整合购物、订餐、家政、职介、租赁、同城配送等服务,提高社区、村镇生活服务的便捷性和服务质量。引导商贸流通、电子商务、生活服务与现代农业、乡村旅游、加工制造等特色产业跨界融合,增强服务业推动生产、促进流通、扩大消费的功能。
(六)推进绿色智能家电下乡。支持品牌影响力大、家电营销售后网络健全的大型流通企业以县城、乡镇为重点,改造提升家电销售网络、仓储配送中心、售后维修和家电回收服务网点。
第二十条 支持比例和金额。不超过符合支持范围支出的40%。不超过项目申请支持金额。每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 2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直达基层,由县级拨付。对信誉良好、项目和资金管理制度落实到位的承办(实施)单位,可视情进行预拨付,在验收阶段进行清算。
第二十二条 各项目承办(实施)单位应严格落实项目申报指南、下达文件各项要求,确保项目实施方向合规、票据真实,对获得的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二十三条 应跟踪项目进展及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建立项目及资金管理情况台账,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查验方便。对中央资金投入形成固定资产的,应明确权属和管理服务部门,增强可持续经营能力。
第二十四条 各项目承办(实施)单位应按实施计划加快执行进度,严格按照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进行账务处理,及时取得支持期限内票据,以免延误验收进程,确需调整实施内容或延长实施期限的,应及时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及时安排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金投入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详细罗列符合支持范围的支出发票清单,以便进行验收审核。
第二十五条 示范县收到地市验收复核反馈意见后,确认不存在中央资金重复支持情形,进行资金拨付或清算。在项目验收期间,对预拨付金额和验收确定奖补金额进行比对,多退少补。对拒不清退财政资金的,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手段追缴,同时落实联合惩戒机制。
第六章 日常监督
第二十六条 项目跟踪。示范县要及时指导和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项目按期保质完成,加强财政资金对项目实施的推动引领、示范带动作用。对确须调整实施内容或延长项目实施期限的,要认真核实,及时审批。
第二十七条 日常监督检查。及时跟进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形成检查台账,对所有项目均应落实日常的跟踪检查,及时指导项目单位纠正执行中的偏差,调整、暂缓或停止偏差严重的项目。
第二十八条 统计和监测。加强对各项绩效目标完成度的跟踪统计,完善对县域流通体系发展相关指标的统计监测,包括乡镇商贸中心、乡镇物流共配中心、连锁流通商贸企业覆盖率、业务量等方面的指标,为县域发展和政策制订提供量化依据。
第三十条 项目承办(实施)单位应按要求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承办(实施)单位上报的工作总结及项目进度等相关材料作为综合示范项目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建立日常监督检查机制。为确保项目监督检查顺利进行,示范县应组织有关部门,抽调人员,及时对项目的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针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或提出整改意见并形成书面整改通知单。
第三十二条 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应以“四查四看”为要点。“四查四看”主要为:查资金、资料归档情况,看资金使用是否合规、拨付到位;查设施设备使用情况,看设备有无闲置、维护保养是否到位;查项目运行情况,看工作成效;查项目整改情况,看各项问题是否整改落实到位。建立完善的信息报送机制,按季度、年度形成报告。
第三十三条 项目监督检查方式应包括但不限于实地考察、听取报告、查看材料等;各项目建设进度检查每季度应至少1-2次,各项目运营情况检查自运营之日起,每季度应至少1-2次;每次财政资金拨付后应进行一次“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检查,检查拨付程序是否规范到位。
第三十四条 项目监督检查标准。
(一)是否具备或取得相关资质(如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项目实施合同等)。
(二)项目建设情况:是否按照我市既定的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示范县项目的要求建设完成,并正常投入运营。
(三)项目运营情况:是否按照我市既定的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示范县项目的要求进行运营并达到一定运营效果。
(四)项目宣传情况:项目承办(实施)单位要配合开展工作宣传,按要求提供相关宣传材料。如有要求,应在项目醒目位置设置国家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相关推广名称及标识(提出验收申请前应设置完成)。
(五)资金使用情况:是否按照资金管理办法使用资金,在资金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张冠李戴、违规使用、弄虚作假等不合规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信宜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打印正文】 | 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