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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宜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信府征〔2018〕6号)

来源:信宜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10-31 16:02 【字体:

信府征〔2018〕6号

省人民政府以粤府土审(01)字〔2018〕146号文批准我市2017年度第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本次征收土地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为:信宜市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范围

征收土地位于水口镇岭上村木脚、任屋、下虾塘村民小组及旺冲村禾目村民小组。

用地四至及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及面积

本次征地涉及水口镇岭上村木脚、任屋、下虾塘经济合作社及旺冲村禾目经济合作社,总面积29.882公顷(耕地4.1369公顷、园地6.1407公顷、林地14.8286公顷、养殖水面4.6388公顷、其他农用地0.1370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参照《云浮罗定至茂名信宜(粤桂界)高速公路(茂名信宜段)征地拆迁补偿办法的通知》(信府规〔2017〕1号)征地补偿标准:水田89.15万元/公顷、旱地65.00万元/公顷、园地50.00万元/公顷,林地22.60万元/公顷、养殖水面(鱼塘)94.47万元/公顷。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参照信府规〔2017〕1号文补偿标准,实地估价计算补偿。

(二)征地补偿支付办法:被征收土地面积经国土部门测量(丈量)登记核实,按照征地补偿的标准核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款项,由市国土资源局一次性分别划到各被征地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和个人,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期限交付土地。

(三)留用地及社会保障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的规定,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2%比例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计提留用地,用于发展生产建设使用,集体留用地不计征地补偿款;由市人民政府按《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的规定缴交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

(四)对以上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省人民政府裁决,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产权证明材料,到信宜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股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不按规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国土资源局和水口镇政府、属地村委会相关人员组成的征地小组调查结果为准。

六、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被征地范围内新栽种的作物和新建的建构筑物,一律不纳入补偿范围。

特此公告

附件:征地红线图(信宜市2017年度第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pdf

信宜市人民政府
2018年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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