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宜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信府征〔2017〕2号)
信宜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信府征〔2017〕2号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3〕76号和茂名市国土资源局以茂国土资函〔2013〕30号文批准我市2011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征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本次征收土地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为:信宜市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范围
征收土地位于东镇街道六谢居委会属下莺冲一、莺冲二经济合作社
用地四至及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及面积
本次征地涉及东镇街道六谢居委会属下莺冲一、莺冲二经济合作社。征收土地面积为0.8763公顷(园地0.0454公顷、林地0.5186公顷、其他农用地0.0067公顷、建设用地0.3056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按信宜市征收土地土地补偿及安置标准:六类地区(东镇街道)园地53.80万元/公顷;林地25.2万元/公顷。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按云茂高速公路信宜段补偿标准(信府规〔2017〕1号文)实地估价计算补偿。
(二)征地补偿支付办法:被征收土地面积经国土部门测量(丈量)登记核实,按照征地补偿的标准核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等款项,由信宜市国土资源局一次性划到各被征地单位,全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补助费给被征地单位和个人,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期限交付土地。
(三)留用地及社会保障安置: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的规定,根据实际征地总面积的12%比例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划出留用地,用于发展生产建设使用,集体留用地不计征地补偿款;由市人民政府按《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的规定缴交养老保障费。
(四)对以上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省人民政府裁决,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权利人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产权证明材料,到信宜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股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不按规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国土资源局、东镇街道办及被征地社区居委会相关人员组成的征地小组调查结果为准。
六、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被征地范围内新栽种的作物和新建的建构筑物,一律不纳入补偿范围。
特此公告
附件:征地红线图(信宜市2011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pdf
信宜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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