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 医疗 保险 | 住院保障 | 类别 | 基层定点医疗机构 | 二级定点医院 | 三级定点医院 | 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就医备案 | 异地转诊人员、异地急诊抢救人员 | 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 年度最高 支付限额 |
乡镇卫生院 | 一级(含未定级)定点医院 |
起付标准(元) | 200 | 200 | 500 | 700 | 1200 | 1200 | 1200 | 30万元 |
报销比例 | 在职 | 90% | 90% | 80% | 80% | 与本市相应级别医院支付比例一致 | 降低10个点 | 降低20个点 |
退休 | 92% | 92% | 85% | 85% |
门诊保障 | 门诊诊查费 | 参保职工在选定的二级、三级公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相关门诊诊查费,以我市相应收费标准作为医保支付标准,按对应级别医院门诊支付比例纳入普通门诊统筹结算。在选定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村卫生站)门诊就医,按70%支付比例享受一般诊疗费报销待遇。在选定的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门诊诊查费(便民门诊)和互联网诊查费(复诊)以我市相应收费标准作为医保支付标准,按对应级别医院门诊支付比例纳入普通门诊统筹结算。 |
普通门诊 统筹 | 参保职工在当年度选定3家定点医疗机构(其中1家必须为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诊就医选点,年度内限变更1家次,不设起付标准,在职职工普通门诊就医在选定的乡镇卫生院(含村卫生站)、一级(含未定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分别为80%、70%、60%、50%,退休职工的支付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2026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升至每人每年2088元。 |
门诊特定 病种 | 职工医保门特病种达到63种。参保职工应选择具备相应门特诊断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门特资格认定和续期,按规定选定3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相应门特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一年内不变更,不设起付标准,按相应级别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报销。 |
不予支付 | 参保人员未办理选点手续或办理选点手续前发生的普通门诊、产前检查、门特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
大病 保险 | 人员类别 | 起付标准(元) | 报销比例 |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
普通参保人 | 10000元 | 80% | 60万元 |
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 | 5000元 | 90% | 不设年度最高 支付限额 |
异地就医 | 参保职工非急诊且未经转诊直接到市外异地就医的,支付比例降低15个百分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