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 医疗 保险 | 住院保障 | 类别 | 基层定点医疗机构 | 二级定点医院 | 三级定点医院 | 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就医备案 | 异地转诊人员、异地急诊抢救人员 | 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 年度最高 支付限额 |
乡镇卫生院 | 一级(含未定级)定点医院 |
起付标准(元) | 200 | 200 | 500 | 700 | 1200 | 1200 | 1200 | 20万元 |
报销比例 | 90% | 85% | 75% | 65% | 与本市相应级别医院支付比例一致 | 降低10个点 | 降低20个点 |
门诊保障 | 门诊诊查费 | 参保居民在二级、三级公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不含便民门诊)享受每人每次3元的门诊诊查费定额报销待遇,不受门诊选点限制。在选定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村卫生站)门诊就医,按70%支付比例享受一般诊疗费报销待遇。在选定的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门诊诊查费(便民门诊)和互联网诊查费(复诊)以我市相应收费标准作为医保支付标准,按50%支付比例纳入普通门诊统筹结算。 |
普通门诊 统筹 | 参保居民在当年度选定2家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诊就医选点,年度内限变更1家次,不设起付标准,支付比例为50%,2026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升至每人每年275元。 |
产前检查 | 参保居民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相关费用纳入普通门诊统筹保障,支付比例为50%,最高支付限额标准为500元/孕次。 |
门诊特定 病种 | 居民医保门特病种达到64种。参保居民应选择具备相应门特诊断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门特资格认定和续期,按规定选定3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相应门特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一年内不变更,不设起付标准,按相应级别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报销。 |
不予支付 | 参保人员未办理选点手续或办理选点手续前发生的普通门诊、产前检查、门特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
大病 保险 | 人员类别 | 起付标准(元) | 报销比例 |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
普通参保人 | 12000元 | 1.2万元(不含)-10万元(含) | 70% | 40万元 |
10万元(不含)-30万元(含) | 80% |
30万元(不含)以上 | 90% |
特困供养人员、孤儿、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1900元 | 90% | 不设年度最高 支付限额 |
收入型其他医疗救助对象 | 2850元 | 85% | 不设年度最高 支付限额 |
异地就医 | 参保居民非急诊且未经转诊直接到市外异地就医的,支付比例降低15个百分点。 |
参保 长效 机制 | 自2025年起,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期内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按照我市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参加我市居民医保的,设置参保后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其中,未连续参保的,每多断保1年,在固定待遇等待期基础上增加变动待遇等待期1个月。 自2025年起,对连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满4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3800元;对当年基金零报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次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3800元。两项激励额度可累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