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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6周岁随父或母落户

来源:信宜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6-04-21 17:06 【字体:

  )办理条件

  父母一方为本市户籍居民,在国(境)内所生育的子女,可随父或随母登记入户。

  )需审核材料

  ①入户方的居民户口簿。

  ②父母一方的结婚证。

  ③《出生医学证明》。

  ④申办人的个人身份证件(例如居民身份证,“粤居码”等电子证照;港澳台居民可以使用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等;外国人的个人身份证件,可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和“外国护照等国际旅行证件”)。

  其他情形:

  ①父母离婚的,提供入户方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经抚养权属方同意并签署同意声明书,新生婴儿可随非抚养权属方入户。

  ②属非婚生育的,提供非婚生育说明。非婚生育子女随父亲申报出生登记的,应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小孩与父亲的亲子鉴定证明(不需要小孩与母亲做亲子鉴定)。

  ③《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婴儿姓氏与父母姓氏不一致的,提供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的亲属关系证明,或与选取其他姓氏相关的证明。

  ④父母均为中国公民,民族成份不同的,提供父母双方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父母一方为中国公民,另一方为外国籍人员,民族成份登记应随中国公民一方登记。

  ⑤父母一方为家庭户,一方为集体户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家庭户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⑥母亲是军人的,可在母亲驻地登记入户;父母双方为现役军人且户口已注销,在国(境)内所生育的子女,可在父母一方部队驻地营房集体户登记入户;父母双方为现役军人且户口已注销,在国(境)内所生育的子女,可在父母一方驻地个人合法房产单独立家庭户。通过上述情形之一办理出生登记,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⑦父亲身份不明,或者为国(境)外人员,籍贯可参照母亲的籍贯予以登记。

  )办理流程及时限

  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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