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入户“跨省通办”
一、办理条件
在国(境)内出生并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为境内人士、同民族,婚内生育,父或母为户主,随父或随母在家庭户内申报出生,姓氏随父或随母,不满一周岁的新生儿。
申请人在新生儿出生地或实际居住地申请办理。
二、需审核材料
①入户方的居民户口簿。
②父母一方的结婚证。
③《出生医学证明》。
④申办人的个人身份证件(例如居民身份证,“粤居码”等电子证照)。
其他情形:
居住地与出生地不一致的,申请人需提供实际居住登记证明(可使用“粤居码”或电子居住证)。
三、办理流程及时限
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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