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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4年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来源: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9-14 17:11 【字体:

  2024年,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出稽 守护南粤”行动,重拳打击相关违法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信宜市某某农产品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4年1月16日,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信宜市某某农产品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信宜市某某农产品店销售的“豇豆”经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农产品店购进上述“豇豆”时没有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供货者的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材料。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安全是食品消费的最低要求。食品抽检是食品安全保障不可缺少的部分。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对抽检不合格食品类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好市场经营秩序,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安全。

  二、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信宜市某某餐饮店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2024年4月17日,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信宜市某某餐饮店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1日,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信宜市某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餐饮店正在开门营业。经查明,该餐饮店自2023年12月开始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依法从事食品餐饮服务活动,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餐饮服务者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与食品安全意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餐饮经营活动,此类案件的查处,严厉打击了食品违法犯罪行为,有力震慑不法经营者,切实守护了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三、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信宜市某某家用电器店经营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案

  2024年6月13日,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信宜市某某家用电器店经营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8日,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到信宜市某某家用电器店进行检查,该店正常对外营业,现场检查发现该店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商品型号为“JZY-A”的单灶“嵌入式家用燃气灶”2台,型号为“JZY-YD102”的单灶“家用燃气灶”1台,单灶“家用燃气灶具”1台,型号为“JZY-A”的双灶“嵌入式家用燃气灶”1台,双灶“家用燃气灶具”1台。上述商品均无熄火安全保护装置,相应位置无其他标签标识。经查明,该家用电器店购进上述6台家用燃气灶具对外销售,均无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家用燃气灶具》(GB16410-2020)5.2.8.1“灶具熄火保护装置应满足:a)开阀时间≤10s;b)闭阀时间≤60s。”的规定,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燃气灶是我们日常最常用的燃气具,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具,易造成燃气泄漏而引发的燃气事故,危及消费者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市场监管部门持续落实“四个最严”、坚决打击市场监管产品质量领域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切实保障人民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四、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信宜市某某理疗馆发布使用医疗用语的广告及迷信广告案。

  2024年4月30日,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信宜市某某理疗馆发布使用医疗用语的广告及迷信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5日,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信宜市某某理疗馆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门口张贴的广告使用了医疗用语。经查明,当事人为引流客户,在店铺门口张贴含有“能治头痛腰背痛手脚等痛”、“针灸、挑毛钉”、“另外能号好小孩的六甲煞、小儿煞、天狗吊客及驱邪符法贴好”等字样的广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和第九条第八项的规定,构成发布使用医疗用语广告及迷信广告的违法行为。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在本案中,当事人为盈利目的,追求宣传效果,利用涉及医疗用语、含迷信的字眼发布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法律法规,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特别是新兴媒介领域虚假违法互联网广告的整治力度,严厉制止相关违法广告行为,为消费者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

  五、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信宜市某某饭店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4年4月23日,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信宜市某某饭店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4日,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信宜市某某饭店进行检查,发现在该饭店经营场所内摆放对外销售的1瓶“椰岛鹿龟酒”(生产日期:2014年4月17日;保质期:36个月)、1瓶“椰岛鹿龟酒”(生产日期:2016年8月11日;保质期:36个月)、1瓶“椰岛海王酒”(生产日期:2014年10月10日;保质期:36个月)均已超过保质期。另外检查发现,当事人厨房的冰柜里储存有1袋排骨,外包装无标签标识。在厨房储物柜摆放的3瓶“辣鲜露调味料”(生产日期:2018年11月16日,保质期:12个月)、1瓶“郫县豆瓣”(生产日期:2020年3月27日;保质期:12个月),至案发时均已超过保质期。另查明,当事人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4年1月3日)超过有效期限后,没有及时换证继续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和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无小事,食品超过保质期,可能变质,如何食用会对消费者的人身健康造成危害。食品经营者在经营食品过程中,应确保食品安全。本案例查处对打击类似违法行为,对提高食品经营者的安全管理意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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