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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4年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

来源: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9-14 17:08 【字体:

  今年以来,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推动药品巩固提升行动走深走实,严厉打击药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切实保障药品安全形势稳定向好,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某卫生站第二分站使用劣药案

  2024年6月7日,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某卫生站第二分站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9日, 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某卫生站第二分站进行监督检查,在该卫生站药房的药品货架上发现有已开封使用的药品“抗骨增生片”1盒(内剩23包)已经超过有效期仍与其他未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混放在一起待使用。经查,当事人使用的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抗骨增生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本案中,当事人作为卫生站,是取得证件的医疗机构,有责任有义务对药品质量进行安全管理,在使用过程应当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对于药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二、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信宜市某某药店销售劣药案

  2024年7月19日,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信宜市某某药店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25日,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信宜市某某药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该药店非处方药药品货架上摆放有4瓶已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元胡止痛片”(生产日期:2022/01/04,有效期至:2023/12)待售。经查,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元胡止痛片”,当事人在销售药品时,没有开具相关的销售凭证和制作销售台账。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药品经营者疏于管理,是经营超过有效期药品违法行为发生的主要原因,市场监管部门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惩处,起到了一定的震慑和警示教育作用。同时,该案的查办也体现出市场监管部门坚决依法查处各类药品违法行为的力度和全力守护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的决心。

  三、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信宜市某某百货超市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及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4年5月22日,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信宜市某某百货超市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及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0日,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信宜市某某百货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场所摆放有待售的2瓶“养元方依格美茶箍王”(限用日期:2023/10/19)、3瓶“元無極首乌王”(限用日期:2023/06/17)和3瓶“嘉丽华浪漫花语滋润娇嫩香肤沐浴露”(限用日期:20231202)均已超过了使用期限。经查明,上述产品均已超过外包装上标示的限期使用日期,且与其他在有效期内的化妆品混放在一起,现场也没发现有“超过保质期产品或失效产品”等字样的标识标签区分摆放。当事人在购进涉案批次化妆品时,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没有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没有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药化械安全有效事关人民群众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案中,当事人在经营中应当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了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案件,及时消除风险隐患,保护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进一步确保了人民群众用化安全。

  四、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信宜市某某美妆美容服务中心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及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4年6月7日,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信宜市某某美妆美容服务中心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及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10日,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信宜市某某美妆美容服务中心实施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店经营场所的美容间货架上摆放化妆品“梵贞六胜肽保湿凝颜乳”4盒(限期使用日期:2023.01.02)、“采青八杯水清透补水霜”1盒(限期使用日期:2023/06/21)和“采青玫瑰滋润美肤霜”1盒(限期使用日期:2023/03/19)。经查明,上述产品均已超过使用期限,当事人购进上述化妆品,未查验并保存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和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作为美妆美容服务中心,是美容美发机构,没有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市场监管部门对上述化妆品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有力震慑了化妆品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保障广大消费者用化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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