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重点领域 > 社会保险信息公开 > 社保信息 > 办事指南>详细内容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办事指南(2026.01)

来源:信宜市社保局 发布时间:2026-01-08 16:17 【字体:

  一、办理对象:

  所有按规定享受视同缴费权益的参保人

  二、办理场景

  (一)需要申领基本养老金的;

  (二)在职参保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申请死亡待遇的;

  三、办理依据:

  1.《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

  2.《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4〕17号)

   四、所需材料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历史信息(含特殊工种工作经历)审核申报表》

  2.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

  3.个人档案原件

  (一)招收录用材料,如:职工登记表、学徒(临时工)转正定级呈批表、招工录用表、录用证明等。

  (二)调动材料:跨地区调动的职工,符合规定的系统管理行业内部调配人员,应审核经由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调动材料,其他职工应审核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原人事、劳动部门)批准的调动材料;本地区内调动的,应审核干部(工人)行政介绍信、商调函、工资转移单等;1993年5月以前从集体所有制单位调入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原固定职工,应审核经劳动主管部门批准的调动材料;部队干部调动的,应审核部队主管部门出具的调动材料。

  (三)具有入伍、知青上山下乡、在职学习等特殊工作经历的相应材料,如:复员、退伍及转业军人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义务兵(或志愿兵)退出现役登记表、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登记表、回城招工或招生材料等。

  (四)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的,由我省安置到企业的复员转业军人、流动到企业的原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改制前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审核参保人或参保单位提供的复员转业、调动、单位改制前12个月平均基本工资材料,如: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原单位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并附工资介绍信等原始材料,转业干部转业时部队开具的本人工资介绍信等;经批准辞职及辞退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审核原单位或原主管部门批准辞职及辞退的原始材料,如:辞职申请表和辞职及辞退前12个月平均基本工资材料等。

  (五)其他能提供佐证的材料。

  五、办理流程:

  在信宜市社保局计征股2-4号窗口申请办理

  六、办理时限:

  受理上述材料后15个工作日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0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址:信宜市新尚路13号社保局3楼计征股2-4号窗口

  咨询电话:0668-8812300



【打印正文】 分享到: